一、哪些永续债适用政策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性处理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特殊性处理
1.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其中符合规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注意:只要上述9条规定中任意5条(含)以上,就属于符合条件的。
2.特殊性处理: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任何一种:
第一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种: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增值税处理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备注:大家关注后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口径
4.其他事项
(1)投资方如何判断是否用哪种方案——投资方没有“选择权”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2)发行方需要注意事项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判断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并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对不同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可以不一致。
(3)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其会计处理(《关于印发
也就是允许税会差异存在,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4)实务问题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实务问题需要明确。
(5)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近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2017年修订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17〕7号)和第37号准则(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2006年印发的第22号准则(财会〔2006〕3号)和2014年修订的第37号准则(财会〔2014〕23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