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据媒体报道,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并不认可这份声明,他说他曾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就剖腹产。但医生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目前,这起事件所涉主治医生已经被停职,以配合警方调查。
剖不剖,决定权到底在谁手中?
医生面前的一道难题
惨案的发生让网络一片哗然,对于归责问题,民众更是热议纷纷,而核心争论点之一,还在于产妇剖宫产还是顺产选择权应当由谁行使?是由产妇本人行使,还是需由其近亲属行使?若产妇不能行使或者其近亲属拒绝行使,医院是否能视情况代为行使?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对此做了明确界定,其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里还要注意,如果孕妇情况紧急,发生以下情形:(1)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2)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4)近亲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以看出,是否实施剖宫产手术还是应由产妇本人决定,而不是家属。
现实中,医院大多出于安全考虑,可能会要求家属与患者共同签字,毕竟剖宫产属于手术,各种风险都有可能性,尤其是有可能面临死亡的巨大风险。如此一来,家属与孕妇决定发生冲突时,没有哪个医生敢于担保手术过程中一旦出事,家属能够克制情绪,甚至作出过激的举动来?到时候即使医院没有过错,同样面临家属的责骂声,甚至更多的负面影响。
因此,家属的意见与产妇的意见不一致时,医院在法律上、在道义上又应该如何处理,成了一摆在医生面前的一道难题。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在这一切没有查明之前,不要急着站队。
医生有无权利拒绝剖宫产?
是否需剖宫产由手术指征决定
此次事件发生后,很多妇产科大夫表示,经常遇到孕产妇因怕疼要求剖宫产的情况。“如果一个产妇没有剖宫产指征却坚持要求剖宫产,产科大夫有没有权利拒绝?”成为大家探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教授张为远说,剖宫产实际上是处理高危妊娠的一种方法。可是, 现在不管是高危还是低危,甚至毫无手术指征,孕妇都要求进行剖宫产。所以,在很多大中城市,剖宫产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分娩方式。
由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在2014年发布的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中指出,剖宫产手术指征包括胎儿窘迫、头盆不称、瘢痕子宫、胎位异常、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双胎或多胎妊娠、脐带脱垂、胎盘早剥、孕妇存在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妊娠巨大儿者、孕妇要求的剖宫产、产道畸形等15项症状。
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将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定义为足月单胎、无医学指征因孕妇要求而实行的剖宫产。(1)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2)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3)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4)
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无痛分娩有了,啥时候该给孕产妇用?
全中国只有1%的产妇享受过无痛分娩
尽管真相依旧扑朔迷离,但很多反思的声音已经开始出现。关于技术层面的反思,无痛分娩技术在发达国家已经应用已久,
产妇理应享受到无痛分娩的照顾,但有媒体报道显示,目前全中国只有1%的产妇享受过。在尝试过
无痛分娩这一舒适化医疗之后,广大产妇都给予了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