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船业(BS6)与伦敦仲裁案获得进展,涉及三家子公司的索赔案被伦敦仲裁庭驳回部分索赔请求。原告针对扬子江船业三家子公司的索赔总金额约为8.322亿美元,涉及十份造船合同的争议。仲裁庭已就该仲裁作出部分裁决,原告关于商誉损失及利润损失的索赔未获支持,但关于订金退款请求仍需进一步裁决。扬子江船业表示此次仲裁预计不会对集团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航运业纠纷一般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伦敦仍是全球海事海商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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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子江船业
(BS6)伦敦
仲裁案获得关键性进展。
3月3日晚间,扬子江船业
在新加坡交易所
公告,此前针对旗下三家子公司的8.322亿美元(约合60.43亿元人民币)索赔案已被伦敦仲裁庭驳回。
上述索赔源自
某些实体(下称原告)于2022年,向伦敦仲裁庭对
扬子江船业旗下
三家全资子公司提起
的
仲裁。这三家子公司企业分别为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扬子鑫福船舶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江船业三家子公司)。
扬子江船业并未在公告中透露原告的身份。据信德海事报道,扬子江船业的前述仲裁可能与希腊船东Costamare密切相关。Costamare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希腊航运公司,主要从事散货船和集装箱船租船服务。
2021年11月5日,原告与扬子江船业三家子公司签订了四艘船舶的购买合同,同年12月30日又签订了六艘船舶的购买合同。后续,原告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和2022年5月16日终止了上述造船合同。十份造船合同的总价值约为9亿美元。
2022年6月10日,相关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仲裁程序启动通知,指控扬子江船业三家子公司违反了相关四艘船舶的造船合同。同年9月26日,相关原告针对另外六艘船舶再次送达了仲裁程序启动通知。
原告向扬子江船业三家子公司索赔的内容包含交易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原告已支付款项的退还,索赔总金额共计8.35亿美元(约合60.63亿元人民币)。
去年,
扬子江船业
曾公告
指出,原告在上述十份造船合同中的实际支付金额仅为332万美元
(约合2410.69万元人民币)
。
扬子江船业此次发布的公告显示,
仲裁庭已就该仲裁涉及的10份造船合同作出部分仲裁裁决。
根据裁决,原告
关于约8.322亿美元的商誉损失及利润损失的
索赔未
获仲裁庭支持。
但
原告
关于两份合同的
332
万美元订金退款请求,仍由仲裁庭保留管辖权以作进一步裁决。
扬子江船业称,本次仲裁预计不会对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该公司同时指出,尽管上述裁决已为仲裁庭最终决定,但目前集团尚无法确定原告的下一步行动,将继续与法律顾问密切协作,处理剩余事宜并制定应对策略。
航运信息咨询平台信德海事网的主编陈洋曾向界面新闻介绍,在协商和调节不成功的情况下,航运业的纠纷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通过仲裁解决;另一种则是到管辖法院进行诉讼。由于英国仍是全球海事海商法律中心,目前,两种解决途径均更多发生在伦敦。
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陈雷此前向界面新闻表示,过去十年来,类似针对中国船企的伦敦仲裁案件发生过多起。据不完全统计,中方败诉率超过90%。
据《瞭望》报道,相关律师认为,中国船企海外仲裁频频失利,一方面是中国企业对英国法律不够熟悉,增加了败诉概率;另一方面,国内部分企业主观上缺乏合约风险意识,对合同条款重视不够,为了促成订单“没有原则地让步,诉讼时吃了哑巴亏”。
陈雷同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国际诉讼经验日益丰富且合同管理有所强化,国内船厂在这类仲裁案件中的胜诉率有所提高。
对于扬子江船业此次仲裁所涉及的十份造船合同的取消,陈洋认为,并不会对扬子江船业造成影响。
“近两年,中国造船业空前繁荣。扬子江船业作为最大的民营船企,各方面经营和生产业务都向好。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空出的船台很快就会被其他订单填满。”他指出。
扬子江船业是中国主要造船集团之一,以造船及海洋工程制造为主业,船舶研发、航运、新能源发展为补充。下辖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扬子三井造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