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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谭淼:《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点对点注释体例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5 08: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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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五版)


作者:

谭淼,湖南衡阳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行为法学会法律与语言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实验班联合培养导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师承陈光中、崔敏、卞建林等法学大家。


在《比较法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法律类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曾获得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荣誉。


作者从警四年、从检六年,从事刑事辩护近十年。



法律出版社

一本书和它倡导的编纂理念

(第五版自序)


一、“点对点”式编纂体例的发现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内容的准确、全面,只是其最起码的要求,这也是其共性所在。而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确切地说,在于其体例。


在现有的刑法工具书中,司法解释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而附在刑法典相应条文之下;即使有所拆分,还是止步于对某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并没有进一步精确到刑法典中某个特定概念。笔者姑且称之为“块对块”式注释体例。这种体例虽然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某种程度的结合,但依然未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有鉴于此,笔者遂萌生了一个念头,编纂一部体例上更能实现刑法典与相关知识的有机融合,更能实现精准检索的刑法工具书。在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进一步界定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既然司法解释与刑法典在内容上的结合点主要是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刑法工具书的体例就应该在这个结合点上做足文章。惟有如此,司法解释与刑法典才能真正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在“块对块”式注释体例的刑法工具书中,盗窃罪司法解释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对应起来的。而本书则首先将盗窃罪的罪状拆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不同的刑法概念,然后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拆分,最后将两者一一对应起来,这就是《四书集注》的“集注”式体例,也就是本书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

正是有了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刑事司法解释的拆分,才有了无限可能性。本书针对刑法典全部490个条文,设定了1122个注释,而每个注释之中通常又包含多个子注释,这些子注释多达1492个。除此之外,全书还有550个脚注,收录了大量的学理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容易误读的刑法知识点予以强化解释。

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确立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注释位置的精心选择。从“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的理念出发,为了真正实现精细到对字、词层面的解释,就必须尽可能将司法解释与有关刑法概念直接对应起来。例如,虽然多个司法解释针对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解释,但准确地说,是在解释其中的“为”这一词语,故本书将注释置于该词语之后。为求得最佳效果,全书每一个注释位置都经历了反复调整。



二、刑法存量知识的多维深度融合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一方面要尽可能将与刑法典有关的信息搜集齐全,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条理化、系统化,最终形成一个编排科学、结构严谨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来实现这一目标。


1.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度融合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本书尽可能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例如,将走私犯罪、贪污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的犯罪故意;将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汇总起来,以丰富我们对帮助犯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错误倾向,刑事诉讼法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直接相关。当前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必然要求严格司法,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随着刑事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本书适度收录了某些司法解释中关于个案的逮捕条件和立案管辖等程序性规定,以及针对特定罪名的特别程序。例如,对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等程序性规定收录其中。这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的编纂技术,有助于读者诸君树立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习惯。


4.“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刑法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而是始终与其他部门法保持着紧切的互动。对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到相关部门法,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立法势必影响到对刑法相关概念的理解。例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定义的修改,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的内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再例如,《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最新界定必然影响到刑法中“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将刑法之外的知识纳入其中,意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5.“理论理性 ”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从警四年、从检六年和从事刑辩八年的工作经历,以及长达十余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意识,使得笔者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病”和“疑难杂症”。例如,单位犯罪的认定虽然只是一个定性问题,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大小这一定量问题。我国刑法典只是从实质违法性而不是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单位犯罪和金融犯罪这两个常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笔者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单位犯罪最初源于《海关法》,就说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较为普遍,那么答案也许就隐藏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之中。思路决定出路,笔者很快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what’s past is prologue)。本书成书之前历经长达十年的酝酿,成书之后又历经四版,如今的第五版又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风貌呢?我希望第五版就是它的成年礼。与这本书相伴相惜十五载的我,将始终秉持以匠心致初心的信念,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断精进,不断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