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一方面要尽可能将与刑法典有关的信息搜集齐全,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条理化、系统化,最终形成一个编排科学、结构严谨的刑法知识体系。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深度融合来实现这一目标。
1.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深度融合
由于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在本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就应准确反映这种主从关系。本书以刑法典为“纲”,以其中的关键概念、术语或范畴为“点”,创造性地确立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通过“合”的路径,将刑事司法解释深深地嵌入到刑法典之中,实现了“融为一体、合而为一”。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深度融合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笔者发现,控辩双方真正的争议焦点往往是总则问题而不是分则问题,因为总则问题往往是抽象的深层次问题,而分则问题则是具体的表层问题。基于此,本书尽可能将散布在各个司法解释中涉及总则问题的内容摘录出来,以解释刑法总则的特定概念。例如,将走私犯罪、贪污罪、抢劫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既遂和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中的“未遂”;将洗钱罪、走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用于解释刑法总则的犯罪故意;将赌博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中形形色色的“帮助行为”汇总起来,以丰富我们对帮助犯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更加重视刑法总则问题的学习,善于运用刑法分则来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再运用刑法总则原理来创造性地解决刑法分则问题。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错误倾向,刑事诉讼法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直接相关。当前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必然要求严格司法,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随着刑事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紧密。本书适度收录了某些司法解释中关于个案的逮捕条件和立案管辖等程序性规定,以及针对特定罪名的特别程序。例如,对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等程序性规定收录其中。这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编的编纂技术,有助于读者诸君树立刑事一体化的思维习惯。
4.“刑事法”与“非刑事法”的深度融合
刑法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而是始终与其他部门法保持着紧切的互动。对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到相关部门法,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立法势必影响到对刑法相关概念的理解。例如,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定义的修改,虚假广告罪中的“虚假广告”的内涵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再例如,《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最新界定必然影响到刑法中“单位”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将刑法之外的知识纳入其中,意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思考空间。
5.“理论理性 ”与“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从警四年、从检六年和从事刑辩八年的工作经历,以及长达十余年的法学理论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意识,使得笔者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病”和“疑难杂症”。例如,单位犯罪的认定虽然只是一个定性问题,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大小这一定量问题。我国刑法典只是从实质违法性而不是形式违法性的角度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单位犯罪和金融犯罪这两个常见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笔者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既然单位犯罪最初源于《海关法》,就说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较为普遍,那么答案也许就隐藏在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之中。思路决定出路,笔者很快就从中找到了答案。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这种“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无疑是一种全新的编纂体例,其生命力是否旺盛,归根到底还在于其是否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妥善处理好刑法典与各类信息的内在联系,切实构筑起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知识之网。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what’s past is prologue)。本书成书之前历经长达十年的酝酿,成书之后又历经四版,如今的第五版又会呈现一个什么样的风貌呢?我希望第五版就是它的成年礼。与这本书相伴相惜十五载的我,将始终秉持以匠心致初心的信念,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不断精进,不断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