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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贿的“破窗效应”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6-16 21:21

正文

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山东几十名律师行贿的文章,引起业内比较大的关注,也引发了某些领导的担忧。他们担心这样的“炒作”,会影响重点敏感时间节点的稳定,可以理解。毕竟,领导的格局、眼界、站位就比我们高。但我认为,快速处理涉案律师,平息舆论,是最好的办法。堵悠悠之口,不如罚上立威。本来不想写了,但刚据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山东省高院副院长李勇、立案庭副庭长李培进、执行庭副庭长王召波案判决书如果公布了,济南市律协领导层就全军覆没了。炎炎夏日,有点不寒而栗。
 
在一个小区里,有顽童打破了某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肇事者没有得到惩罚,破窗也没有及时修复。于是小区里的孩子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反正打破窗户没关系,于是就有人去打碎更多的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条人行道有些许纸屑,不久后就会有更多垃圾,最终人们会视若理所当然地将垃圾顺手丢弃在地上。这个现象,就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

 
去年海南张佳慧案爆出18名行贿律师,涉案金额很大,皆未受到处罚,今年济南中院三法官牵出60多名行贿律师,也无一受到处罚。若山东高院那几位法官的判决书再公布出来,是否真的“济南市律协领导层就全军覆没”,不得而知。如果都不处罚,那就是毫发无损,不存在全军覆没的问题,酒照喝,舞照跳,官照当。就像读书的时候,有人靠考试作弊获得好成绩,不用担心被处分,这对于平时用功读书不投机取巧的同学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尤其是法律人知法犯法,长袖善舞,玩弄法律,对整个社会的公正价值观侮辱性极强。
 
付士峰律师在《时代楷模:济南花名册上的个人突出贡献奖》一文中,把最佳心里素质奖给了陈静律师,把最佳个人努力奋斗奖给了济南市律协副会长李建新主任,因为他连续3次上榜,且行贿数额最多,总计122.6万。让我们逐一盘点下:
 
12013年上半年至2019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在案件办理、介绍案源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93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等地,先后11次收受李建新所送的87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90万元;
 
220089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在多起案件中支持诉讼请求、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乔绪晓25次收受李建新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22.6万元。
 
32016年上半年至2019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新提供帮助,收受李建新给予的现金10万元。

 
李建新是盈德律师事务所的三位股权律师之一,其他律师都有详细的背景介绍,他则是空白,这应该是事发后律所官网做的技术化处理吧。但其他地方是有其详细介绍的,比如: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济南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济南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济南市律协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山东省国资委、济南市政府聘为专家律师被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聘为山东省保险业发展改革咨询委员会专家。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济南市“出彩统战人”。
 
我总是被那些满身头衔和荣誉的律师震惊,因为搞不清楚他们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何那么牛逼。对于我这种一个头衔一个荣誉都没有的普通兼职律师,这些东西离我太遥远。据同行介绍,这些头衔和荣誉都是有名额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获得,可不是老百姓投票选出来的,只是我不屑于那样的渠道,所以与我一直无缘。我的愿望不过是争取每年都通过年检,踏踏实实办案,为法治贡献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至于荣誉,我也不需要。我每年告诫自己带的研究生,老师不希望你们有多大的成就,做一个正直的法律人,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对得起他人的人生,足以告慰。
 
那么多的头衔,意味着有那么多的事情要分心,有开不完的会。我是除了上课和开庭,什么会都不想参加的人,所以我就很难理解那些有官瘾的律师。律协会长副会长是个什么官?律协不过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有行政级别吗?我要走仕途,2005年人大博士毕业时,去司法部就给解决副处,不就是喜欢自由才当老师和律师吗?让我重新回到官僚体系内,怎么可能?十几年我差点有机会以学者身份挂职当某检察院副检察长,可是没有自由啊。好在法学高校一直是允许并鼓励教授副教授从事兼职律师的,所以我才能从事两份相对自由的职业,而且理论联系实践,教学相长。

 
但是,李建新主任似乎与很多山东人一样有公务员情结,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挂职济南市长清区政府副区长。按照相关报道,他挂职的时间是20187月至20197月,为期一年。根据山东省司法厅的要求,挂职期间禁止从事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也不得充当任何形式的“掮客”。李建新律师做到了吗?他给济南中院孙永一副院长和戴伍建副庭长行贿的时间,都与其挂职期间重叠。如果李建新向两位法官行贿的案件是自己代理的,那么违反了挂职期间禁止从事律师业务的规定。如果代理的案件不是自己的,则又违反了不得充当任何形式的“掮客”的规定。
 
行贿122.6万,该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也就是说,李建新律师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刑法也有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建新律师不属于犯罪较轻,只能套“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而刑法又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即使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也应该是在五到十年幅度内靠近下限或者五年以下幅度内量刑,不存在免除处罚的问题。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比对了同等金额的行贿罪加自首加认罪,多数是在五年以下量刑的,没有免除处罚。
 
对于行贿一百多万的李建新律师而言,投案自首或许是可以争取缓刑的最后机会。主动检举其他法官或律师,可能还能重大立功。毕竟,如此大金额的情节严重的行贿,想要安全过关,除非是司法部和司法机关放开尺度,律师行贿一律不追究,否则其首当其冲。该案已经变成公共事件,有明确的行贿罪线索,监委是否可以主动介入?检察院在受贿案中发现重大线索,如果不提起公诉,是否也是失职?退一步讲,即使不追刑责,山东省司法厅也完全可以按照已经公布的三份判决书,对其进行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像浙江省司法厅那样。否则,就等着“破窗效应”吧。规则崩坏,就从此开始……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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