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瑞宏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景区“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是赣州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带动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提高文化软实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表征景区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
第二,“宋城”具有“古代城市名称”“宋代城市”“景区名称”等多重含义,具有很强的公共资源属性和描述性,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
第三,瑞宏公司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标识与宋城公司的“宋城”商标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结合景区的特殊性,相关公众在选择观光、演出等服务时注意力较高,并不容易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宋城演艺辩称,涉案商标“宋城”经过宋城公司30余年的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景区是2020年才开业的4A级商业旅游景区,具有商业属性,与仅在1994年举办过一届的所谓“宋城文化节”不存在任何关联;瑞宏公司与宋城公司均位于江南地区,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江南宋城”景区与宋城公司及所经营的“宋城”景区存在关联;瑞宏公司对宋城公司注册的“宋城”商标提起40余起商标权无效和撤销请求,试图否认“宋城”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景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河套老城区,系国家4A级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于“江南”的范围。赣州市历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众多的宋代文史古迹,被誉为“宋城博物馆”。赣州市政府曾于1994年、1995年举办过“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人民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进行了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时,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宋城演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