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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法院判决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不满足著作权主体与客体要件

网络空间治理  · 公众号  ·  · 2024-04-16 14:12

正文

来源: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

发布时间:2024-04-15

一、案情简介:



原告S. Š.使用程序 DALL-E 输入”create a visual representation of two parties signing a business contract in a formal setting, for example in a conference room or a law firm office in Prague. Just show your hands”(“创建两方在正式环境中签署商业合同的视觉表示,例如布拉格的会议室或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只露出双手。”)的提示,生成了一个图像,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

随后,被告TAUBEL LEGAL从原告的网站上获取该图像,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

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以他是生成图像的作者为由,要求删除该图像,并且要求被告未经他的同意,不得再传播该图像。

双方对于“该图像是由人工智能根据原告的指示创建的”这一事实不存在异议。然而被告辩称,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因此,原告不能视为该图像的作者,这也解释了他为什么没有以任何方式回应原告“从网站上删除图片”的请求。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注:Dall-E是美国人工智能非营利组织OpenAI于2021年1月推出的图像生成系统。该系统可以根据简单的描述创建极其逼真和清晰的图像,精通各种艺术风格,包括插画和风景等。它还可以生成文字来制作建筑物上的标志,并分别制作同一场景的草图和全彩图像。)

(图源网络)


二、焦点问题




布拉格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认为该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1.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是否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要件?

2.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是否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要件?

3.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三、法院观点



布拉格市法院判决表明:

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人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捷克《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著作权法下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法院认为,作者身份不能(至少目前)归于人工智能。由于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因此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作者,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要件。 既然如此, 提示词的设计者是自然人,那么,是否可以将他作为作者,从而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要件呢?

法院认为, 提示词的设计者是否可以被作为图像作者,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 输入的提示词是作者独特的创作行为,对生成的图像有很大程度的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出提示词的人因此可以被视为该图像的作者,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要件。 在发生争议时,需要由原 告举证证明图像是如何创作的,特别是证明作者身份,以及基于什么特定的提示词创建了图像,其输入的提示词对作品有多大程度的独创性贡献,比如其是否用视频取证形式记录了提示词输入时的屏幕显示等。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诉称,该图像是由人工智能根据其特定提示词创作的,由此认为自己是该图像的作者。 但是,除了他自己声称之外,即使后来被法院传唤,他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输入具体复杂的“提示词”,没有亲自创作该图像,其创作贡献可以忽略不计,该图像仅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所以,涉案图像在创作主体上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要件。


其次,《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作品和其他艺术和科学作品,它们是作者创造性活动的独特成果,并以任何客观可感知的形式(包括电子形式)永久或暂时地表达。

法院认为, 除非创作者能够证明生成的图像是其独特的创造性贡献的结果,否则它不是原创作品。 由于涉案图像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而非自然人创作的,不是自然人创造性活动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不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客体要件 ,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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