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应该站得足够“高”,从而才能有权限制定决策;同时,他也必须要站得足够“低”,这样才能够获得决策的详细资料。
任何企业的决策,大致都有以下四个基本特性:
第一,任何决策都有某种程度的“前瞻性”。换言之,决策能够指引企业走向多远的未来?
第二,任何决策都会带来冲击。它会对其他职能产生冲击,对其他领域产生冲击,对整个企业产生冲击。
第三,决策的性质取决于融入其中的一系列“质”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行为的基本准则、伦理价值、社会和政治信念等。
第四,决策还有另一种分类方法,即决策究竟是一种周期性的,还是一种偶然性的(即便它算不上是罕见的)。
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尽可能交由“最底层”的管理者来决定,也可以交由“最接近事件发生现场”的管理者来决定。但是,做出决策的管理者的层次也必须是能够统揽全局的层次,要兼顾到所有可能受影响的活动和目标。
这里所说的第一条准则告诉我们,决策制定权最低“应该”下放到什么层次。第二条准则告诉我们,决策制定权最低“能够”下放到什么层次,并且还告诉我们哪些管理者必须参与决策、哪些管理者必须知情。这两条准则综合在一起,就告诉我们决策责任应该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