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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避风港原则的前世今生:一部互联网平台与立法者的博弈史

新技术法学  · 公众号  ·  · 2025-02-18 08:02

正文

美国避风港原则

内容、司法实践

与历史演进

1998-2025

(一)内容概括

summary:《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自1998年实施以来,一直是平台治理的组成部分,其“避风港原则”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了侵权责任豁免机制。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DMCA的现代化成为必要。2020年5月21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份关于DMCA第512条的评估报告,建议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修订,引入“通知屏蔽规则”(notice-and-staydown),要求ISP在移除侵权内容后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其再次上传。这一建议旨在应对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问题,同时适应版权过滤技术的发展。此外,2020年11月,参议员Thom Tillis发布了《2021年数字版权法案》草案,进一步提出建立版权小额索赔法庭(Copyright Small Claims Tribunal),以更高效地处理小额版权纠纷。这些改革措施反映了DMCA在适应数字时代需求方面的持续努力,旨在平衡版权所有者、ISP和用户之间的利益。

(二) 避风港原则原文及核心条款翻译
1.避风港原则的原文及核心条款翻译:
原文:17 U.S.C. § 512
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5132.
核心条款翻译
(a) 瞬时数字网络通信:如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数据传输、路由或连接,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1.该材料的传输并非由服务提供商发起,而是由其他人指示。
2.传输、路由或存储是通过自动技术过程完成的,服务提供商不对材料进行选择。
3.服务提供商不选择内容的接收者,除非是对用户请求的自动响应。
4.该材料的存储不会超出传输或连接所需的时间,且不会向非预期接收者开放。5.传输内容未经过修改。
(c) 用户存储的内容:如果用户在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或网络上存储材料,且满足以下条件,则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
1.没有明确知道该材料侵权。
2.没有合理的理由意识到该材料涉嫌侵权。
3.一旦得知侵权情况,迅速移除或禁止访问该材料。
核心条款评价
DMCA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二章的标题是“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其中第512条(c)款规定了依照用户指令而将资料存贮于服务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有关免责事由:(i)并不实际知悉存储于系统或网站上的内容或使用该内容的行为侵权;(ii)在缺乏上述实际知悉的情况下,没有从侵权活动中意识到侵权的事实或者情况是明显的;(iii)实际知悉或意识到(材料的侵权性质)之后,迅速删除或者断开链接侵权内容。 这就是被人们称为“避风港”规则的责任限制条款。明确了“通知-必要措施-反通知-恢复(或诉讼)”的完整衔接流程版权人负有发出合格侵权通知的义务,平台商则需要在收到适格侵权通知后毫不迟延地采取必要措施。

(二)立法背景
1.相关立法的影响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年通过了“数字条约”(the WIPO digital treaties)(包括《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美国作为WIPO核心成员,必须在条约国内化方面做出表率。同年,美国在《电信法》第五章《通信规范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中正式提出2230条款,给予平台无限制责任豁免,版权人担心自身权益丧失,借助“数字条约”国内化契机,经过与平台博弈,将平台责任豁免限制在了避风港规定的四种情形内。(通过其系统提供传输、路线、连接侵权;在其系统内缓存、暂存的侵权;依照用户指使在其系统内存储被指控的侵权物品;以目录等能够显示信息所在地的工具连接或指向被指控的侵权物)
1997年9月3日,克林顿政府参议员提出《数字版权澄清与技术教育法案》,虽然该法案并未通过,但后整合为DMCA的雏形。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5th-congress/senate-bill/1146)
为了避免230条款对平台责任的过度豁免,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博弈后达成妥协,最终1998年10月12日,经美国众议院(H.R.2281)和参议院(S.2037)通过后,克林顿总统签署DMCA正式生效。(H.R.2281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05th-congress/house-bill/2281) 。DMCA的立法背景决定了“避风港制度”是美国内外立法衔接妥协的产物。
2.司法实践的推动
199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审理了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v.Netcom一案。该案中,原告对教堂创建者的作品享有版权。该教堂一前任员工未经允许便将这些作品上传到一家BBS网站上,而该BBS网站又由被告公司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该作品在BBS网站上存储了3天,在被告公司的服务器上储存了11天,原告以此为由起诉BBS网站和被告公司侵犯其版权。法院认为,被告方仅仅建立了一种网络信息平台,如果因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并不合理,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当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此判决中的观点就是“避风港”规则的雏形,为后来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奠定了基础,也为美国制定“避风港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避风港原则的修订与调整
1.2018 年10月11日, 《音乐现代化法案》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经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案将美国著作权法第115条的强制授权(Compulsory License)改为概括授权(Blanket License),并创立机械性重制授权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通过MLC集中处理数字音乐版权费用,以此减少了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范围。因此,音乐内容创作者可以更容易地索赔,平台方需要履行更多版权审核义务,实际上对避风港原则有一定的影响。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5447/text)(https://www.copyright.gov/music-modernization/)
2.2019年3月26日,欧盟通过 《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在第17条对在线平台赋予责任,要求平台采取“有效的和适当的”审查和过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的发布,且平台需与版权持有者达成许可协议,并在收到版权持有者的充分通知后,尽最大努力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9/790/oj/eng)
3.2019年5月1日,众议员提出 《版权小额索赔执行替代法案》 (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CASE Act),2020年12月27日,其正式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1年生效。这一法案中设立版权索赔委员会(Copyright Claims Board,CCB),处理版权小额索赔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其索赔金额上限为3万美元。CCB能够让个人创作者通过小额索赔程序对侵权者(包括平台)提起诉讼,而无需进入联邦法院。因此,平台方的 DMCA 保护被弱化,因为个人创作者可以直接提起小额索赔,而不必经历 DMCA 申诉流程。
(https://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copyright-small-claims.pdf)
4.2020年5月21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一份 《关于美国法典第17篇第512条的报告》 (a report on Section 512 of Title 17 of the U.S. Code),建议对DMCA进行修订。其中包括:报告建议将现有的“通知和删除”(notice-and-takedown)系统改为“通知和屏蔽”(notice-and-staydown)系统。这意味着当版权持有者通知平台存在侵权内容时,平台不仅要移除该内容,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同一侵权内容再次上传;设立版权小额索赔法庭(Copyright Small Claims Tribunal)。 (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section512/section-512-full-report.pdf)
5.2020年11月,参议员Thom Tillis (R-NC)发布 《2021年数字版权法案》 (Digital Copyright Act of 2021)这一DMCA改革草案,其中要求引入“通知屏蔽规则”(notice-and-staydown),要求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不仅要移除特定侵权内容,还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同一侵权内容再次上传,否则可能丧失避风港保护。同样提出建立版权小额索赔法庭(Copyright Small Claims Tribunal),以更高效地处理小额版权纠纷。然而仍然处于讨论阶段,尚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https://www.tillis.senate.gov/services/files/97A73ED6-EBDF-4206-ADEB-6A745015C14B)

(四)总结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自1998年实施以来,其“避风港原则”通过确立“通知-删除”机制,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了侵权责任豁免,从而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DMCA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其现代化改革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2020年5月21日,美国版权局发布评估报告,建议对DMCA第512条进行修订,引入“通知屏蔽规则”(notice-and-staydown),要求ISP在移除侵权内容后,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止相同或相似侵权内容再次上传。此举旨在应对网络环境中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痼疾,并与版权过滤技术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年11月,参议员Thom Tillis提出《2021年数字版权法案》草案,进一步提出建立版权小额索赔法庭(Copyright Small Claims Tribunal),以更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小额版权纠纷。该法案的提出,旨在平衡版权所有者、ISP和用户之间的利益,为小型版权所有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维权渠道。上述改革举措反映了DMCA在适应数字时代挑战方面的持续努力。通过引入“通知屏蔽规则”和建立版权小额索赔法庭,DMCA有望在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兼顾ISP的运营成本和用户的信息自由,从而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版权生态。

(四)参考文献
[1] 朱开鑫 . 从“通知移除规则”到“通知屏蔽规则”——《数字千年版权法》“避风港制度”现代化路径分析 [J]. 电子知识产权 , 2020, (05): 42-52.

(四)结语
本篇文章为专栏《美国算法、AI、平台、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整理 》的第七篇文章,全专栏共如下七篇文章,近期更新完毕后,PDF文档将公开给大家,欢迎关注。 明天(2025年2月15日)会单独出一篇推文公开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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