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总体方案》(国发〔
2019
〕
15
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
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
2022
〕
17
号)等要求,以更大力
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
能力,着力打造能级高、环境优、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努力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
纽、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特制
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
方向,经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
室认定的创新
型企业总部。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
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
型总部。
1.
企业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
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2.
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
,承担集团内相应
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
训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以及
承担集团融
资、资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池管理等职能的资金管理中心。
二、支持内容
(一)吸引企业集聚
对于符合条件并完成认定的总部机构,由管委会根据企业
发展、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
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能级提升奖励
对总部机构实现能级提升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三)人才服务保障
鼓励各类总部机构吸引业内高端人才、国际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提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
三、监督与管理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1.
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
假行为;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附则
1.
各奖励政策需经综合评审后予以支持,同一企业享受同
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
2.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
上按新规定执行。
3.
本措施自
2024
年
12
月
18
日
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31
日止
。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