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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创业直通车  · 公众号  ·  · 2024-11-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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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总体方案》(国发〔 2019 15 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 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 2022 17 号)等要求,以更大力 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 能力,着力打造能级高、环境优、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努力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 纽、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特制 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 方向,经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 室认定的创新 型企业总部。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 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 型总部。

1. 企业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 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2. 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 ,承担集团内相应 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 训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以及 承担集团融 资、资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池管理等职能的资金管理中心。

二、支持内容

(一)吸引企业集聚

对于符合条件并完成认定的总部机构,由管委会根据企业 发展、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 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能级提升奖励

对总部机构实现能级提升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

(三)人才服务保障

鼓励各类总部机构吸引业内高端人才、国际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提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

三、监督与管理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1. 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 假行为;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附则

1. 各奖励政策需经综合评审后予以支持,同一企业享受同 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

2.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 上按新规定执行。

3. 本措施自 2024 12 18 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7 10 31 日止 。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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