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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的犯罪数额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7 02:55

正文

本文作者:高兴日  李文涛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惩治和预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是反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理论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颇多争议,增加了犯罪成立的证明难度,尤其是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成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多年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包含四大要素—“财产”、“支出”、“合法收入”、“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和支出”,办案人员应当围绕上述四大要素的审查证明进行。

1

对“财产”数额的审查证明


1、对房屋、汽车等登记产权类财产的审查证明。


一、要重点审查产权证明等相关书证。若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需要审查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出资的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房屋、汽车的价值应以购买时支付的钱款作为财产的数额,而不应以价格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财产价值。


2、现金、存款类财产的审查证明。


一、应当重点审查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查清存放地点。


对由他人代为保管的现金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存款的,要认真核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


二、当现金、存款中有多个币种时,应统一以人民币作为币种计算单位。对于外币可以调取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兑换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3、对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的审查证明。


首先,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证券账户中的股票交易清单、债券的购买数量,查清犯罪嫌疑人投入的资金、获利和扣押情况。


其次,委托他人持有的,需核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做到相互印证。


再次,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股票、债券以他人身份开户的,应当审查开户人的证言和资金来源的书证,能够证实确系犯罪嫌疑人借用他人身份开户的,应当予以认定。


4.首饰、贵重金属、玉石字画等收藏财产的审查证明。


对收藏品的审查和证明,既要审查物品扣押手续和相关物证照片是否印证,又要重点审查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2

对“支出”数额的审查证明


1、对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费用的审查证明。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和犯罪特点,在证明犯罪和指控犯罪过程中,一般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计算其家庭支出数额。居民消费性支出范围较广,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不同种类。


2、对大额支出的审查证明。


首先,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装修非日常生活所用房屋的费用、境外旅游费用、赌资等常见的大额支出。


其次,要重点审查出入境记录、装修合同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子女、装修公司人员、旅游、赌博等陪同人员的证人证言,通过同犯罪嫌疑人供述相比较,查清支出具体数额。再次,对于犯罪嫌疑人兑换本外币的情况,注意审查固定相关书证,调取有关证人证言。


3、对赠与、给予他人财物的审查证明。


首先,赠与、给予他人财物通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将巨额款项赠与情妇(夫),为情妇(夫)购买房产、珠宝、高档奢侈品等。对此,要查清犯罪嫌疑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重点审查给付金钱的银行卡记录、购买房产、珠宝、高档奢侈品的登记资料及物证照片,对照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妇(夫)证言认定赠与财物数额。


4、对向他人行贿款物的审查证明。


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职或者职务升迁过程中,如果涉嫌行贿,需要审查行受贿双方供述、行贿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相关书证。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从事违法活动被处罚款项,需审查因违法活动被罚款的相关文书、证人证言,同其供述对照印证,查清被罚款金额和款项来源。



3

对“合法收入”的审查证明


1、对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的审查证明。


是审查嫌疑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与提供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的书证是否印证。


是结合财产情况审查工资等收入的书证。特别是注意存款账户中是否有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等账户,应注意财产与收入之间的对应,若存款中没有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账户,工资中也不应计入相应数额。


三是注意支出中一般没有计算缴纳税金情况,工资等收入应是税后收入。


2、对稿酬、出版书籍等收入的审查证明。


首先,应证明出版书籍和发表文章事实是否存在,应当审查文章、书籍等物证、相关书证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印证,认定文章、书籍等确系其本人所撰写、编辑、出版。


其次,应证明收入来源的书证、证人证言,查明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收入数额是否适当。再次,对因时过境迁,涉及单位注销、账目销毁、人员迁移、死亡等原因,收入数额查证困难大的情况,应着重证明犯罪嫌疑人说明收入数额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必要时要求其对收入来源的数额制作说明、绘制表格。


3、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审查证明。


应结合犯罪嫌疑人家庭收入的来源,查清可能的存款数额, 责令其列表说明存款利息收入的来源,包括说明存款的时间、地点、姓名、金额、存期等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查找银行资料,询问其家庭成员,印证其说明的来源是否合理和可能。


4、对继承遗产、接受馈赠等收入的审查证明。


一方面,应重点审查被继承人或馈赠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继承和馈赠的相关书证、知情人证言等,结合其供述予以认定即可。


另一方面,应重点审查被继承人、馈赠人的财产状况,查清有无可能遗留下财物或者赠送给犯罪嫌疑人财物。查找知情人证言,调取财物往来的银行账目,能查清的依法予以认定。如果查明被继承人、馈赠人没有遗产或者馈赠的可能性,且没有相关书证、证言加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接受继承或馈赠的,依法不予认定。


4

对“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和支出“的审查证明


1、对犯罪所得的审查证明。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巨额财产部分或者全部系犯罪所得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应当区别对待。


一方面,如果是因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应认定违纪所得或者合法收入。


另一方面,如果是因为收受来源不清而无法认定的,应推定为“来源不明”数额。


首先,犯罪嫌疑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对收受礼金、高档礼品所得的审查证明。


首先,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收受礼金、高档礼品所得的数额。


其次,对不是受贿犯罪所得,而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党纪政纪收受的他人钱款、高档礼品,应认定为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对高档礼品,行为人已经变卖的,审查为其变卖礼品及回收礼品的证人证言,礼品及回收地点的照片,结合行为人供述,认定变卖礼品收入金额。对尚未变卖的礼品,结合财产认定情况予以审查。


3、对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获取的孳息的审查证明。


一是重点审查行为人将钱款投资的书证、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受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证言。


二是审查证明获取孳息的银行往来凭证、交易明细、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对账单等书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认定投资获取孳息的数额。


4、对借贷或者代他人保管证据的审查证明。


一方面,应审查犯罪嫌疑人借贷或者代为他人保管的书证,有无借据或者收条,审查出借人关于借贷或者代为保管的事由、双方约定的利息、期

限、借贷或者保管款项的来源、转款的方式、是否还款或者结息等情况的证言,结合嫌疑人供述、知情人证言,综合认定嫌疑人关于借贷或者代人保管的理由是否成立。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借贷或者保管关系,检察机关仅仅对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产生怀疑,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法定构罪情节。


本文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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