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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分重大隐患行为和管控措施

煤矿安全网  · 公众号  ·  · 2024-11-14 17:25

正文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18项细分重大隐患行为22项管控措施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矿井主井提升产量与调度统计产量、财务报表、计划统计部门等数据不统一,且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及超过矿井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10%的。

(2)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其他图纸)推进度所计算的煤炭采出量超过上述统计的数据的。

(3)采煤队班组报表月累计、年累计超过矿井原煤月计划或年度计划10%的。

2.管控措施:

(1)矿井严格按照下达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在组织煤炭生产时要做到均衡生产,确保月度原煤产量不超过月生产计划的10%;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年生产计划的10%。

(2)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加强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其他图纸管理,定期进行探煤厚、推进度验收等工作,准确计算煤炭采出量,确保数据准确。

(3)“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矿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定期与采煤队核对生产数据,保证各统计数据一致。

(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煤矿或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产量计划、原煤产量范围界定不准确(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

(2)煤矿或者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

2.管控措施:

(1)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与产量计划指标时要结合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按照不高于各矿井核定(设计)能力下达计划指标。

(2)产量计划、原煤产量概念界定准确,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把原煤、加工煤等区分清楚。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要求,矿井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2)矿井“三量”发生变动已经不符合规定,没有主动采取限产或采取限产措施不到位。

2.管控措施:

(1)矿井要严格按照“三量”及可采期计算方法核定矿井“三量”和可采期,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动态报表,进行上报。

(2)矿井每年年末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替图表,结合灾害治理计划,预测“三量”及可采期,并据此制定下年度及月度生产计划。采取的限产措施必须符合“三量”可采期规定,并上报上级公司。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2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4个。

(3)备用采煤工作面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

(4)边角煤、各类煤柱等开采工作面的通风及安全生产系统与采区形成串通,设计及布局不合理。生产工作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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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15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和18项管控措施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2次的。

(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少于3次的。

(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3次的。

(4)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的。

(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的。

(6)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的。

(7)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2.管控措施:

(1)加强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作业。

(2)及时编制和调整瓦斯检查计划,井下安装机电设备计划要报通风区队长签字。

(3)瓦斯检查员按照巡检路线进行瓦斯检查,同一地区瓦斯检查员在指定的固定电话汇报,并按要求进行班中汇报。

(4)按照要求对井下机电设备设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对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6)将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按规定纳入检查范围。

(7)加强瓦斯检查员个人业务和素质教育,提升个人专业水平和素质水准。

(8)下井到现场检查瓦斯牌板,看是否有漏检,记录检查内容,上井后与瓦斯检查台账对照,看是否有弄虚作假。

(9)现场询问瓦斯检查员,是否会操作光学瓦斯检定器并令其现场检测。

(10)现场查验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如高冒区)、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以及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墙外等地点的瓦斯牌板,是否按规定的次数检查甲烷浓度。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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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依照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34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和37项管控措施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矿井未设置防突机构。

(2)防突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3)防突机构配备人员学历及工作经验不符合要求。

2.管控措施:

(1)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2)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定期接受防突知识培训。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且未及时修复的。

(2)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但未有效投入使用的。

(3)瓦斯抽采系统未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造成设备故障的。

2.管控措施:

(1)定期维护瓦斯泵,保证运行中的瓦斯泵故障停机时,备用泵能及时开启。

(2)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并保证有效投入使用。

(3)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定期检修、保护试验、检测检验制度,定项目、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和检测检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系统无经常性故障、中断抽采的情况。查看井下瓦斯浓度,查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效果。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

(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

(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的。

(5)区域预测工作为不具备测定资质单位实施的。

(6)人为修改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测定指标数据,造成假测定违规组织生产的。

(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违规组织生产的。

2.管控措施:

(1)矿井必须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必须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3)预测采用的方法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要求。

(4)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5)必须由具备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工作。

(6)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

(7)区域预测不达标或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而未开采的,或保护层的选择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

(2)实施保护层开采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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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23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及32项管控措施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未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造成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矿井需求,小于核定风量,造成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风量配备不足,低于作业规程核定风量的;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

(3)其它主要用风地点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管控措施:

(1)按规定编制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进行需风量计算,保证井下所有地点风量均符合规定。

(2)所有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中必须对作业地点风量进行明确规定。

(3)每月编制矿井配风计划,计算所有采掘地点及其它用风巷道需要风量,并按要求进行配风。

(4)测风工每10天至少对井下所有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保证巷道风量满足配风计划要求,调整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进行测风,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巷道风量满足要求。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备用主要通风机损坏,不具备一用一备条件的。

(2)主通风机技术改造后性能改变,造成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备同等能力的。

2.管控措施:

(1)每月进行一次倒机运行,并检查一次,确保备用风机正常使用。

(2)对风机电控、机械进行定期预防性检修,杜绝设备故障造成无计划停风。

(3)备用通风机损坏导致矿井单风机运行时,要立即撤出井下受威胁地区的作业人员,制订单风机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对损坏风机抢修。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主要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验,每两年对主轴、叶片等关键零部件探伤一次,每五年进行一次性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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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1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和19项管控措施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1.易产生重大隐患行为: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的,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2)未采用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的。

(3)高分子材料使用不规范或变质过期仍然使用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4)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或风筒未经第三方检测合格继续使用的。

2.管控措施:

(1)各开采煤层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有鉴定报告。

(2)通风部门按照规定编制防灭火设计,设计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的要。采煤方法或通风系统等重大变化,及时修改防灭火专项设计。

(3)做好防灭火设计的实施记录,按防灭火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①严格执行综合防灭火措施,采煤工作面防灭火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②及时按设计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③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时落实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使用高分子材料。

(1)采用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2)选用的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阻燃功能,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1)不能有效防范煤层自然发火的。

(2)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2.管控措施:

(1)高瓦斯矿井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灭火等安全技术措施。

(2)容易自燃和有自燃煤层的高瓦斯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

(3)加强井下现场防灭火措施落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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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4项细分重大事故隐患行为和22项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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