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山东高法微博
据央视新闻消息,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今日8时20分左右,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来源:山东高法微博 (注:原视频无声音)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和本次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一)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二)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三)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四)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五)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六)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七)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八)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九)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一)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二)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三)
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四)
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一)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二)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三)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四)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五)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六)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七)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八)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九)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十)
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十一)
现场视频: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 来源:山东高法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一)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二)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三)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四)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五)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六)
询问对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补充意见(一)
辩护人对郭彦刚发问
检察员对郭彦刚发问
审判长: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均已查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一)
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二)
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三)
检察员举证说明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一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二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一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一组) 的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二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三组)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四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上诉人及辩护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检察员答辩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 的质证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
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 的质证
审判长: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宣读、出示的新证据,各方均已发表了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以上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本期编辑 彭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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