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磊,法律读库时事评论专栏作家。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据新华社援引韩联社报道:9月29日上午9时45分许,一艘120吨级中国漂网渔船S号,在韩国全罗南道新安郡红岛西南70公里处的韩方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火灾”,船上17人中14人被韩国海警救起,其余3人被发现时陷入昏迷,最终身亡。木浦海警声称在对该中国渔船进行登船检查时,因驾驶舱和机器房被反锁,海警队员打碎驾驶舱玻璃并投放了3枚爆音弹,随后渔船起火。据推测,爆音弹可能是造成火灾的原因。目前,事发中国渔船已被牵引到木浦海警码头。
中韩之间此前因为 “萨德”问题,已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该起事件,无异于给本不平静的中韩关系,再投了一颗“爆音弹”。接下来,中方将如何应对?
中韩之间的渔业纠纷,由来已久。本次事件,至今尚未正式公布事发地的详细坐标,因此,尽管中国渔民可能存在侵犯韩国的管辖海域的事实,但还不能轻率认定为中国渔船“越境捕捞”;即使最终中国渔船 “越境捕捞”的事实被认定,但出了人命,而且是三条人命之后,关于这起事件,我们处理得思路应该很清晰,那就是:渔船是否“越境”不是核心问题,我们更在意韩国警方的执法问题。
为什么在处理过程中要体现这个思路,因为这是一个“主次之分”的核心问题,如果任由当地舆论反复强调甚至炒作 “越境捕捞”问题,则有可能会把民众的关注焦点引导到这些枝节问题上。类似情况,韩国海警在此前的渔船执法纠纷中,已演练多次,甚至有使用“群众演员”扮演我渔民补拍“现场执法记录”的前科。在中韩关系十分微妙地时刻,如果把话题局限在“越境捕捞”方面,往轻了说,是避重就轻;往重了说,就是别有用心。因此,处理中韩渔船纠纷事件的思路,必须重点关注韩国海警察“执法”问题了。
中韩渔船事件发生次日(9月30日),在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我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事发后,中国驻光州总领馆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中国外交部和驻韩国使领馆已就此向韩方提出交涉,要求韩方妥善安置获救船员并保存遇难船员遗体,保护涉事渔船和火灾现场,尽快与中方联合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事故调查。外交部及驻韩使领馆将继续做好相关处置和善后工作。
作为外交正式场合的发言,总体而言只能是中规中矩,接下来,关键是要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如何操作了,依笔者之见,我方应通过正式管道,向韩方严正提出:
1、本案木浦海警涉嫌“不当执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应由韩国检察机构组织调查,并随时向中方通报情况;韩国木浦水警涉事警察,应立即停职,并接受调查;
2、中方将派出技术专家参加对遇难船员的尸检,以及涉事船舶的现场勘验,韩方应对此予以配合;
3、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韩国海警有执法不当的行为,应依法追究韩国当事海警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4、如果韩国对此不予配合,此事无法从法律层面得以解决,我方将考虑使用外交手段解决。
上述几点,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如果韩方接受并配合,我方同意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这起事件;第二层意思,如果韩方拒绝我方的合理要求,此事无法在法律层面解决,出于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尊严的保护的需要,我方将保留使用外交手段的权利。两层意思,既体现了法治思维,有理有节,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和诚意也体现了“先礼后兵”的大国气度,;同时还给对方施加足够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