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今天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小编为您推送全文,并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该《解释》有关问题的采访内容,以及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相关案例。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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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多次赴拐卖犯罪高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在掌握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负责人
: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出于什么背景考虑?有哪些意义?
负责人
:
不满一周岁的人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妇女被拐卖迫使结婚的案例,也报道了非法中介借介绍涉外婚姻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的案例,请问《解释》对类似问题有无相应规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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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当然,实践中情形很复杂,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产、感情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有关条款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
: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解释》在指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判工作方面还有哪些主要规定?
负责人
:
对实践中发生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等行为的数罪并罚问题;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释〔
2016
〕
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6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99
次
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第十条
本解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信”推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法律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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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1991.09.04
概要:为了有效地遏制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立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该决定,该决定对刑法相关问题做了修改与补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25
概要:该解释对拐卖妇女罪中“妇女”的范围进行说明,同时明确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司法指导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概要:该通知首先对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总体要求进行了说明,其后从管辖、立案、证据、定性、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这些方面为四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概要:四部门联合发布该公告是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虽然该通告有时间限定,但是其中规定的内容仍有借鉴意义。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1998]高检研发第21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
概要:本文件是针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作出的答复,明确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公安部关于切实抓好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15号
发布日期:1990.01.26
实施日期:1990.01.26
概要:该通知中,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该活动,并要求做好失踪和被拐卖儿童亲属的安慰和疏导工作。
2.《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57号
发布日期:1992.05.20
实施日期:1992.05.20
概要:本通知要求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地同这类丑恶现象作斗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3.20
实施日期:2000.03.20
概要:本通知是多部门为做好专项“打拐”工作所发的,要求各部门联合协作提高对“打拐”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敦促犯罪贩子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加强法制宣传建设,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正确适用法律等。
4.《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3.24
实施日期:2000.03.24
概要:公安部发布的该意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管辖问题,自首、立功问题,解救工作,涉外案件办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及其可能涉及的渎职犯罪作出了阐释。
司法案例发布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27
实施日期:2015.02.2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年
实施日期:2012年
相关案例
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刘友祝拐卖妇女案
案例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介绍婚姻缺乏判断能力,行为人为其介绍婚姻另一方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普通的介绍婚姻保障正常生活不同,且行为人通过所谓的介绍婚姻获得利益,其本质为出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综上所述,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12年第4辑
2.拐卖妇女多人并对其实施奸淫、抢劫行为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抢劫罪
——邵长胜拐卖妇女案
案例要旨:
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多名妇女,在拐卖过程中多次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轮奸、抢劫的,以拐卖妇女罪、抢劫罪论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03.24)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虐待、摧残被害人的行为的,可从轻处罚
——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采用转移的方法阻碍解救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施这类犯罪后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被害人的行为并欲与被害人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可从轻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03.24)
4.拐卖多名婴儿且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可判处死刑
——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
对于长期贩卖婴儿的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将婴儿视为商品,采用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进行拐卖并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可适用死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
5.收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并限制其自由,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采用锁绑的方式限制其自由并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对于行为人上述行为应分别评价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实行并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
内容整理:
胖兔子、海玉大可、长今
版式编辑:长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