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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带封过户”落地!

福建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3-12 18:07

主要观点总结

福建省南平市不动产‘带封过户’模式成功实施,全省首例不动产顺利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模式的实施基于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的探索,是法院监管与平台自售相结合的创新方式。该案件的成功执行展示了新模式的高效性和优势,为人民法院多元化财产处置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成功实施不动产‘带封过户’模式

该模式允许在不动产查封状态下完成过户手续,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风险。

关键观点2: 案件背景和执行过程

一起执行案件引发的问题,晋安法院创新财产处置方式,通过‘法院监管+平台自售’模式成功处置房产,展示了新模式的高效性和优势。

关键观点3: 法院监管和平台自售的重要性

法院监管确保公正公平,平台自售能够精准营销,吸引更多竞买人,实现房产价值最大化。

关键观点4: ‘带封过户’机制的优势

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高了执行效率,为案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带来了便利。

关键观点5: 专家评价和未来展望

该模式的成功实施得到了专家的肯定,未来晋安法院将继续完善执行财产自售的创新举措,推动该模式更全面落实落地。


正文

近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随着案涉房产的产权证被交付到买受人手中,全省首例不动产“带封过户”顺利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标志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实施的“法院监管+平台自售+带封过户”模式成功落地,为人民法院多元化财产处置提供了新的路径。


“法院监管+平台自售+带封过户”模式的实施,始于一起2024年底的执行案件。案件中,林某与施某因借款事宜产生纠纷,经晋安法院主持调解后,又因施某未依约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此前根据我们的保全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的一处共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林某的代理人黄律师介绍道,“该房产尚有13万元左右的银行贷款未还清,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阻碍和困难,房产处置进行得并不顺利。”

不动产处置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处置不动产传统常用司法拍卖的方式,但这往往伴随着处置周期长、综合费用成本高、成交价格不理想、腾房清场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案件当事人,也使人民法院无奈进入“执行难”的困境。

如何破局?晋安法院一直积极在“困”中求“变”。

在2024年8月,晋安法院就开始了对“法院监管+平台自售”的财产处置模式的探索。他们与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就当事人自行处置房产问题开展会商交流,并初步形成了法院“事前审查是否损害他人利益、事中监控拍卖、事后监管拍卖款”的财产处置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能大幅缩短房产处置时间,还能通过平台精准营销吸引更多竞买人,实现房产价值最大化,由此也能调动被执行人积极性,避免后续强制腾房可能引发的对抗冲突。

在林某与施某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郑雄俊判断案件情况符合“法院监管+平台自售”模式运行的条件,便果断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该模式处置查封房产。抱着尝试与信任的心态,双方都接受了法官的提议。


2024年12月7日,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施某正式向晋安法院提出自行处置查封房产申请,双方签订《涉案财产自行处置工作方案》。4天后,晋安法院经全面审核,发出《同意自行处置通知书》,同意被执行人通过阿里资产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自行处置房产,处置期不超过60天。与此同时,晋安法院也针对此案启动“带封过户”机制,为案涉房产处置上了一份“保险”。

“带封过户”,一言以概,就是通过保持不动产在查封状态下直接完成过户。过去,经自售模式售出不动产后,申请人必须先申请解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在解封后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这一段“查封真空”期,如不动产因第三人主张权利、隐性债务等原因被另行查封,不但交易无法顺利完成,申请执行人也会失去再次处置不动产的权利。而“带封过户”使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查封不动产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下由债务人自行出售,并在查封状态下进行过户登记,过户完成后再行解封,精准地堵住了执行权“空窗期”,让执行过程更加可靠。

机制模式设置得完善,案件的执行也就如流水般顺畅。

2024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施某的房产以“法院监管+平台自售”的方式在阿里资产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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