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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中的天人关系(下)|城与邦

城与邦  · 公众号  · 科学  · 2021-05-0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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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特辑(二):

董仲舒的天人思想之结构(下)


作者|玉宣

简介|业余政治哲学爱好者

兴趣|法律哲学、中国思想史

编辑|黄麒瑄




编者志

本篇为董仲舒特辑第二篇的(下)篇,(上)篇为董仲舒对于现实政治制度的看法与王教思想的探讨,(下)篇则为其王教思想中学理疑难的讨论与君主观的简论。 感兴趣的读者,若未读过(上)篇,可点此阅读: (上)篇 ,或滑至文末“往期相关文章”。


董仲舒人性论中三种人性的争论,或出于日常语言与哲学语言之间的使用冲突




二、民性与王教 (仅第4小节


四、人性与王教的疑难


董仲舒对政治建构的主要集中在人性论上,前三小节的分析中,业已概括其如何运用天人思想来阐述政治的诞生与理想政治的形式,及董仲舒是如何以“天”意志的目的“成民之性”作为政治的主轴。这一小节,我们借由反省学者们对董仲舒的批评,以理解董仲舒的天人思想在政治理论上的建构疑难。笔者认为,当代学者对于董仲舒政治思想的评论,亦集中在人性论与王教上,其中又以对其人性论的争论最多。以下分而论之。


当代学者对董仲舒政治思想的争论,首先,主要集中在对其人性论与教化学说中“人性”的涵义。这一争论源于《春秋繁露》中〈深察名號〉与〈實性〉里董仲舒对其人性论讨论范围的界定:


故聖人莫謂性善,累其名也。身之有性情也。言人之質而無其情,猶天之陽而無陰也。窮論者,無時受也。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深察名號〉)[1]


今按聖人言中,本無性善名,而有善人吾不得見之矣。使萬民之性皆已能善,善人者為何不見也?觀孔子言此之意,以為善甚難當。而孟子以為萬民性皆能當之,過矣。聖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中民之性如繭如卵。性待漸於教訓而後能為善。善,教訓之所然也。非質樸之所能至也,故不謂性。性者宜知名矣,無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善所自有,則教訓已非性也。(〈實性〉)[2]


从这两处文字,我们可以注意到董仲舒在谈论人性时似乎提出了多种人性的存在,但他只讨论他所谓的中之性,有名性以中、圣人之性与斗筲之性不名性等说法。就字面上来看,按其说法,董种乎只将“中民之性”作为其人性论的论述对象,但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又是其在讨论人性时所举过的例子,这两种人性的位置变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例如人性是否涵盖中民之性以外的两种人性、董仲舒的三种人性是否是指三种人性实际存在,由于文献对圣人之性与斗筲之性讨论不多,因此也造成理解的困难。如何解释董仲舒所谓的“名性以中”与其他两种人性,学者们有大量分歧的争论,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我们该如何理解董仲舒的教化学说。以下,为讨论方便,笔者先将学者们对于董仲舒人性论的看法分为两类。


第一类看法认为,董仲舒所论的人性是针对个别的人性,即中民之性,周桂钿、陈福滨、余治平、张实龙等学者便采取这种看法。[3]但在具体细节上,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例如韦政通、周炽成、肖菊梅、张杰、陈延庆皆认为董仲舒所提的三种人性是实际存在的,但董仲舒的学说只针对中民之性。[4]周春兰也采取同样的看法,他认为根据董仲舒对中民之性的描述,中民之性可以成为被教化者,又不可以成为教化者,因而成为可以被教化的对象,因此在《春秋繁露》中,性与中民之性是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中民之性自然是教化的对象。[5]


第二类看法认为,董仲舒所论的人性只有单一种,或其所谓的中民之性即是人性,而非实际上存在三种人性。徐复观认为,董仲舒对人性的认定,基本是性善的,立论基础与孟子相同,许多论述皆是在性善说的基础上阐发,但因为他“情亦性”的看法,有所谓的善恶问题,故有所混乱,其人性论所提出的性分三等的说法只是用于强调教化的作用。[6]栗玉仕则认为,董仲舒的学说虽然称作只针对中民之性,但只是形式上的性三品,实质上则为性一品,因为根据董仲舒的人性理论,每个人本身都是一样的,都具有善质,因此善恶之分只在于教化程度的差异。[7]陆建华认为,中民之性才是董仲舒所要讨论的人性,而非另外两种人性,并且另外两种人性不是真正的人性。[8]曾振宇认为,董仲舒对于性三品的概括,是现象的描述,不是对其人性论的概括,换言之,天性有善有恶是因,圣人之性等三人性是结果。[9]康喆清认为,由于文献关于圣人之性和斗筲小之性的阐述非常模糊,似乎并不实际存在于董仲舒的人性学说,因此实际上来看,董仲舒应该只承认中民之性。[10]黄开国和苟奉山认为,董仲舒对于人性的探讨时有混淆,尽管其以中民之性论之,但其理论实际上是讲人性的理论,而非是针对个别的人性,因此造成学者们解读上的分歧。[11]崔迎君认为,董仲舒将人性区分为三种的说法,目的在于从中推论出中民之性“性待教而善”。[12]


这两类看法中,第一类看法,主要从董仲舒在〈深察名號〉与〈實性〉中以中民之性作为人性主要探讨的对象,以及文献对于人性观念的论述方式,以此认为董仲舒的人性论或教化学说是以中民之性为主、人性即中民之性,其他两种人性则不在其理论的主要讨论范围。第二类看法,主要是从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的相关论述中人性的特质与理论自身形式进行发挥,将三种人性的说法视为一种说明教化作用的示例,认为人性实质上只有一种,即其所论的中民之性,至于三种人性的说法则是出于不同的原因而提出的论述,如徐复观、栗玉仕、曾振宇所主张用于解释教化作用的释例。


这两类看法的解释,多是以文献中“名性以中”的说法进行阐释,笔者认为从问题处理的思路来看,第二类看法根据董仲舒学说的整体结构去思考的做法,或更有助于我们厘清董仲舒思想中人性的涵义,或该从其理论整体对人性的界定,借此审视董仲舒的人性与三种人性的说法。


笔者认为学者们的讨论中,有三种思路较为值得探讨。以下分而论之。


第一种思路,人先天构造中阴气和阳气的性质。王琦与朱汉民认为,性三品的说法是对应着气的状态,从阴阳的变化来看,至阴、至阳都是气的极致状态,且属于后天人为无法改变的状态,因此董仲舒在突出王教的重要性时,便只以中民之性言性。[13]换言之,三种人性的说法源于人天生所具有的气之状态。笔者认为,这一思路从人先天构造着手,实为正确,但其解释仍待商榷。第一,董仲舒在关于人性的论述上并未运用这种说法。第二,从理论上来看,董仲舒言人性的先天性质上,如前所论,视人皆为待而成善,若有人因先天构造上至阴、至阳的状态而有不能教化,似有解释上的困难。综观来看,这一说法在阴阳学说上有其合理性,但较难从文献或董仲舒自身关于阴阳五行的理论上获得支持。


第二种思路,将圣人之性与斗筲之性视为教育上的实然状态。聂萌认为,董仲舒的人性理论是为政治统治服务,其所论的三种人性也应当以照教化的观点来看待,圣人之性与斗筲之性便因此可以理解为不教而善的人与教而不善的人,斗筲之性并不是指没有受过教化的人,而是指教育后的结果,至于中民之性只是董仲舒讨论较多的状况。[14]聂萌从教化的角度,认为这三种人性是教化后的结果,中民之性则是仍待继续教化的对象,这一解释得以说明为何讨论人性与教化时不将另外两种人性纳入。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有着自身矛盾的问题,聂萌将圣人之性解释为不教而善的人,这似乎同样与董仲舒认为人须待教而为善的观点相冲突,退而求其次,就儒家传统将圣人与君王等同的圣王观念来看,加以董仲舒对作为“天”于人之中的代理人君王的德行的要求,这似可成立,但斗筲之性为教而不善的解释则有解释困难。根据董仲舒所述作为君王楷模的“天”,“天”对万物的造化抚育是不断绵亘到万物的生与死上,斗筲之性不论是否在接受教化后仍是无善,其也应当是作为君王持续教化的对象,就“天”对人表达的“成民之性”的意志来看,身属斗筲之性的人民尚未成就其善性,仍然应当继续受到教化,就如“天”对于自然事物一般。因此,我们较难接受将三种人性视为教育后状态的描述。


第三种思路,人的先天性质。刘振维的解释同第二类看法学者的观点,并不认为实际上存在三种人性。借由回顾董仲舒关于人性的论述,他认为董仲舒并未讨论人性本身的内容为何,而是强调人性的先天质性,即人有实践善恶的能力,重点在于趋善避恶。[15]其教化学说的重点在于,肯定具有实践善行的能力上,有待王教才能使其呈显。从这一角度来看,董仲舒并未区分人性先天上具有三种无法跨越的不同等级。[16]笔者认为刘振维借由梳理人性的基本性质,解释了人性的性质,并且贴合董仲舒认为人皆待而成善的观点,这一做法有助于处理我们所要讨论的人性的涵义与三种人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回到董仲舒对于人性的界定上回答。第一,关于人性的涵义,如本节的第一小节“王教的产生”中已论及,董仲舒从其天人思想对世界观的建构设定,以及人有不应乎四时变化的自然观察,得出了人在成就其善性上缺少了“天”的直接抚育,并据而论之,人性皆待而成善。因此,根据文献中对三种人性的说法,性、人性即所谓的中民之性,实际上只存在一种人性。第二,关于三种人性的说法,正如对前述对两种思路的探讨,笔者认为这三种人性的说法似乎难以从理论上去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也不符合董仲舒对于人性的界定,三种人性的说法应当是一种论述手法,并非如前述提及的某些学者对此的解释,学者之所以会有解读上的歧异,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既存文献对此的论述较少,难免造成解读困难。第二个原因,出于日常语言与哲学语言之间的使用冲突,三种人性的说法应当只是俗语中常见的圣人、普通人民、才识器量狭小的人三种比喻,不等同于董仲舒在哲学意义上严格使用的人性,这种冲突在当代哲学和法学的讨论中亦屡见不鲜,哲学语言对某些词汇有其自身使用的严格,但在讨论时亦难脱离日常语言的使用或某些譬喻的运用,因此可能造成读者的理解歧义,董仲舒所称名性以中或中民之性,应当指的是其界定的人性是较为符合一般语言中对于普通人民的理解,并非是只谈中民之性或存在有三种人性。


当代学者的争论,除了集中人性上外,亦有学者针对其教化学说中“待教而为善”的观点提出批评,其中以对人性与王教之间的连结最为值得反省。韦政通认为,在探讨人发展善性上,董仲舒将发展善的条件设定为君王与外在的教化,尽管可以视为圣王之教,但也可能理解为如徐复观所认为的是为了专制体制的天子而设定,使天子具有永远存在的价值。从其强调外教与王教来看,董仲舒似乎并未相信人在道德实践上能靠自我实现而成功。其中,董仲舒对君王只强调“天”立王与受命,但未建立心与教化之间的关系,因此使得王教化为外在的权威,人则成了被动的受教者,因此有专制之嫌。[17]杨国荣也有同样的看法,其认为,董仲舒在人成善的立基上,注意到人成善的内在根据,但又不适当地过于强调外在教化的作用,并且在其论述中,人成善的过程被视为单向的外在灌输,人对于王教只能被动地接受与服从,在肯定人内在的潜能与外在王教之间,形成了董仲舒学说中内在的紧张。[18]


两位学者对于董仲舒人性论与王教提出的批评,尤为肯切。韦政通与杨国荣同样指出董仲舒学说中有过于重视外在教化的问题,这一点,在本节第二小节中对于〈深察名号〉一文相关论述的分析中亦能见得,尽管董仲舒指出人的先天构造上有善质是为成善的可能,以及人具有能禁制“恶”的“心”,但其确实将人成善的条件设定为王教,并在其论及人性的论述上亦未见其对人独自成善的积极性加以肯定。其次,其对人的道德要求与劝诫规范,又多集中在于君王德行的要求,对一般民众的要求则多是人伦秩序的遵循与王教的接受。董仲舒人性论或教化学说上的这些论述,或可视为其思想中天人关系的体现,王教之于人民的绝对性,犹如“天”的造化对自然世界的绝对性,这样的理论建构,将人成善的条件诉诸于君王与王教,君王作为此中的核心自然是其学说展开的重点对象。


相对于个人修养的阙如,董仲舒对于传统的君王本分与天戒若曰的传统议题上则有较多的阐述




三、施政举措与天人关系


在董仲舒的天人思想中,政治秩序是一种成就人民善性的政治秩序,维系在君王对于人民的影响上,进而政治问题的重点,归咎于运行这一秩序的君王身上。换言之,君王是政治秩序的起点,也是政治秩序的核心,君王对于人民的作用,犹如“天”对自然的作用。这一节延续前述对政治秩序结构的讨论,将重点放在君王,探讨董仲舒对于君王本分的界定,以及君王施政中的天人关系。




一、君王的本分


作者志:笔者早先曾在公众号发过一短文 〈“仁外义内”是什么?〉 ,分别从先秦儒家仁义观与评价性语言的角度探讨董仲舒的“仁”“义”二观念。此处简而论之,有兴趣的读者或可至文末“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关于君王本分的评判上,董仲舒在〈仁義法〉,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的理论资源,重新梳理“仁”与“义”的涵义,将先秦儒家对个人行为的评判标准,进一步延伸到对统治者的行为上。在这个意义上,董仲舒重新明确“仁”、“义”二观念对应的行为与评判标准,并提出以“宜”(本分)来指导个人与统治者的观点。在儒家思想资源上,他以儒家的经典作为对这些论点的重要依据。


首先,董仲舒界定了“仁”、“义”的观念:“仁”是治人,关于他者与人民,“义”是治我,是对自我要求的标准。一如儒家的传统观点,“仁”的实践行为是“爱”,“爱”是敬爱他人、友爱人民,不是自利地爱自己;“义”和“宜”,“宜”指的是个人的本分,对于评价人的行为,要根据他的身份、地位来,例如君王、大臣、人民、父亲、儿子,不同的身份、地位,都有其应该恪守的本分,因此,“义”的实践行为是端正自我、指陈自我的错误与不当,使自己做出符合身份、地位的事。


对“仁”“义”观念的重构,董仲舒如此细分:


仁謂往,義謂來,仁大遠,義大近。愛在人謂之仁,義在我謂之義。仁主人,義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義者我也,此之謂也。君子求仁義之別,以紀人我之間,然後辨乎內外之分,而著於順逆之處也。(〈仁義法〉)[19]


具体地说,他从四方面来论述:(1)对象性:“仁”针对的是对待他人的行为(例如统治者的施恩于外),“义”则是对自身的指责;(2)范围:“仁”是关于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义”则是针对自我与对自身周遭的行为;(3)实践行为:对待他人的“爱”才是“仁”,“义”则是对自我的指陈与本分的重视;(4)行为主体:“仁”是针对我与他人共同形成的关系,是我群,而“义”则是针对自我,是我。换言之,“仁”“义”区别,不在于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区别,在于“对待他人的行为”与“对待自我的行为”。


首先,董仲舒认为“仁”、“义”的实践差异是孔子早已指出的,并且有《诗经》和《春秋》印证:


孔子謂冉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後加教。」語樊遲曰:「治身者,先難後獲。」以此之謂治身之與治民,所先後者不同焉矣。《詩》曰:「飲之食之,教之誨之。」先飲食而後教誨,謂治人也。又曰:「坎坎伐輻,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先其事,後其食,謂治身也。《春秋》刺上之過,而矜下之苦,小惡在外弗舉,在我書而誹之。凡此六者,以仁治人。義治我,躬自厚而薄責於外,此之謂也。且《論》已見之,而人不察,曰君子攻其惡,不攻人之惡。(〈仁義法〉)[20]


那么“仁”、“义”的实践差异为何?董仲舒认为,“仁”是指对待他人的行为,在统治者上,则是统治者对施政观感与社会印象的塑造,塑造的基础在于统治者符合做出本分的事——良好地统治国家、仁民爱物。董仲舒引用《春秋》中晋灵公的例子。晋灵公就是“仁”的最佳反面教材,他只爱自己,对人民不好,甚至他派去谋杀政敌赵盾的杀手,却被政敌赵盾的仁爱形象感化而暗杀失败,最终被自己的大臣杀害。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仁”的重要性,晋灵公的“不仁”与赵盾的“仁”形成强烈的反差,显见爱人爱民的重要性。


“义”则是指人要尽其本分、做符合身份所应当做的事,并时时端正自我。所谓的“义”,不是指端正他人的错误或做出伟大的事,才能称“义”。《春秋繁露》则常用君王的本分、臣子的本分和君臣关系的本分做例子说明,在〈仁義法〉中,董仲舒举了《春秋》三个反例,[21]用以说明统治者如果不能够端正自我的言行,只懂得指责他人的错误,即使有多显赫的功绩,也称不上“义”。反过来说,即使没有显赫的功绩,即使像潞子婴这样被人视为无能的君王,他秉持君王的本分、不逾矩,也会被《春秋》称赞。因此,董仲舒根据他对《春秋》的理解,认为“义”的涵义在于:尽其本份、端正己身。


君王的本分不在于指责他人:


不攻人之惡,非仁之寬與?自攻其惡,非義之全與?此謂之仁造人,義造我,何以異乎?故自稱其惡謂之情,稱人之惡謂之賊;求諸己謂之厚,求諸人謂之薄;自責以備謂之明。責人以備謂之惑。是故以自治之節治人,是居上不寬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為禮不敬也。為禮不敬,則傷行而民弗尊;居上不寬,則傷厚而民弗親。弗親則弗信,弗尊則弗敬。二端之政詭於上,而僻行之則誹於下,仁義之處可無論乎?(〈仁義法〉)[22]


这个段落中,董仲舒,首先,指出一个常见的问题——“以单一标准来衡量一切”,这样作法是不合理的,适用于一个领域的行为规范不见得适用于另一个领域。其次,如果“义”是尽本分、指陈错误,那么“义”是不是可以用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上,他认为这是不近人情的,因为,“义”是对自我的要求,尽本分不是要求他人尽他的本分。更进一步地,将这种情况放在政治生活中,在统治者身上,如果统治者不尽其本份,那么就是为礼不敬、居上不宽,会导致统治者的政治权威丧失,显见恪守自身本分的重要性。通过这个例子,董仲舒说明“义”和“仁”处理对象的不同,以及两者的评判标准为何不能错置,更重要的是凸显了“义”与本分的关系,以及自身本分的重要性。


综观来看,董仲舒对理想的君王强调了一种时时端正自我、不逾矩的形象。




二、君王施政与天人感应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观认为,君王的施政上的不当亦会引起各类异象:


王者與臣無禮,貌不肅敬,則木不曲直,而夏多暴風。風者,木之氣也,其音角也,故應之以暴風。王者言不從,則金不從革,而秋多霹靂。霹靂者,金氣也,其音商也,故應之以霹靂。王者視不明,則火不炎上,而秋多電。電者,火氣也,其音徵也,故應之以電。王者聽不聰,則水不潤下,而春夏多暴雨。雨者,水氣也,其音羽也,故應之以暴雨。王者心不能容,則稼穡不成,而秋多雷。雷者,土氣也,其音宮也。故應之以雷。(〈五行五事〉)[23]


在〈五行五事〉中,我们能看到董仲舒罗列了大量的类别,对于君王的不当行为所会产生的灾害,以及灾害背后的成因,逐一解释。这些异象都可以视为天地对于君王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感应。


异象的产生背后,不单只是君王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自然反应,在董仲舒看来,灾害与异象的出现是出于“天”对人的警告:


凡災異之本,盡生於國家之失。國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災害以譴告之;譴告之而不知變,乃見怪異以驚駭之,驚駭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見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僅案災異以見天意。天意有欲也,有不欲也。所欲所不欲者,人內以自省,宜有懲於心;外以觀其事,宜有驗於國。故見天意者之於災異也,畏之而不惡也,以為天欲振吾過,救吾失,故以此報我也。《春秋》之法,上變古易常,應是而有天災者,謂幸國。(〈必仁且智〉)[24]


董仲舒认为正是国家治理的不当,引发“天”善意的告诫,目的在于防微杜渐,使君王能及早注意到政治中潜藏的问题。灾异存在的背后蕴含着两种涵义,第一,灾异的存在,象征在君王之上,还有一超然的存在“天”,作为对君王是否良善施政的监督者。第二,“天”是以公开告知的方式,降下灾异,除了告诫君王以外,同时告知人民当下的政治有所弊病,有一种公开监督的作用。


综观来看,董仲舒将灾害、异象产生的原因视为“天”对君王所降下的告诫,不难发现这是其天人思想的观念贯彻于每一政治的层次当中,展现其天人感应的思维。这一思维的最终表现,则是在其灾异学说中,借由有意志的“天”所降下的灾异,作为刺上化下的批判工具。董仲舒的天人思想在政治上的发挥,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借由对世界结构的静态阐述,即“天”对世界对人所赋予的先天性质与运作规律,一方面则是对于世间活动的阐述,对于人来说,即是“天”意志的主动展现,对人事的参与,这在董仲舒思想中则属于灾异学说要讨论的内容,则于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讨论。




-Fin-


注释

  1.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299-300。

  2.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311-312。

  3. 周桂钿:《董学探微》(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页97-98;周桂钿:《董学续探,董仲舒评传》(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5年),页62-63;陈福滨:《两汉儒家思想及其内在转化》(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159-159;余治平:《唯天为大——建基于信念本体的董仲舒哲学研究》,页182-184;张实龙:《董仲舒学说内在理路探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01-102。

  4. 韦政通:《董仲舒》(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页117-119;周炽成:〈性朴论与儒家教化政治:以荀子与董仲舒为例〉,页20;肖菊梅、张杰:〈性待教而善——董仲舒人性论之内涵解析〉,《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8卷第3期(2011年6月),页70-71;陈延庆:〈论董仲舒的人性论〉《临沂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第3期(2001年6月),页48。

  5. 周春兰:〈“性未善”:董仲舒教化思想的逻辑起点〉《衡水学院院报》第12卷第5期(2010年10月),页38。

  6.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249-251。

  7. 栗玉仕:《儒术与王道:董仲舒伦理政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页120-121。

  8. 陆建华:〈“中民之性”:论董仲舒的人性学说〉,《哲学研究》2010年第10期(2010年),页48。

  9. 曾振宇、范学辉:《天人衡中——《春秋繁露》与中国文化》(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16。

  10. 康喆清:〈董仲舒人性学说的重新诠释——对“性三品”说的质疑〉,《前沿》2011年第18期(2011年),页21。

  11. 黄开国、苟奉山:〈董仲舒的人性学说并非是“中民之性”〉,《衡水学院学报》第15卷第6期(2013年12月),页4。

  12. 崔迎君:〈儒家人性论的社会政治化及其影响——以董仲舒人性论的内在逻辑结构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第5期(总第227期)(2014年),页73。

  13. 王琦、朱汉民:〈论董仲舒的人性建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1卷第5期(2014年9月),页48。

  14. 聂萌:〈董仲舒人性论探微〉,《衡水学院学报》第15卷第5期(2013年10月),页25。

  15. 刘振维:〈董仲舒“性待教而为善”的人性论〉,页13。

  16. 刘振维:〈董仲舒“性待教而为善”的人性论〉,页26-27。

  17. 韦政通:《董仲舒》,页115-117。

  18. 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页198。

  19.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254。

  20.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254-255。

  21. 楚灵王伐不义之国但治国不义,齐桓公严惩他人的过错但却宽待自己的失误,吴王阖庐能在楚蔡之乱中助弱抗 强,但战后却在楚国大肆奸淫,这三位君王都能够指正他人,但却放纵自己。因此,《春秋》不用“义”来评价他们,即使他们的威名远播或有多高的功绩。

  22.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255-256。

  23.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387-389。

  24. 〔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页2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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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思考,并怀有对政治应有面貌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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