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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从政府职能转变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修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 公众号  · 财务  · 2021-07-15 18:38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转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方面要“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财政资金分配以及单位履行职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新《预算法》《会计法》、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实施,《规则》亟待修订。笔者认为,要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切入点,认真厘清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关系,进而把握好《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方向。


一、围绕预算绩效管理主线,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一)明确预算管理工作新要求

根据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行政单位要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而现行《规则》中仅在第四条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中提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内容过于简略。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单位预算管理”章节中单独增加规范行政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条款,而且应明确体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要求,从约束性角度规范行政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意见》中还指出要“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而现行《规则》中第二十一条提出“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不符合目前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应同时报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报告,笔者建议应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同时,《规则》应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报、财务报告与分析等内容中突出绩效评价管理的重要地位,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分析”全过程。


(二)适应《预算法》相关规定

《预算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笔者建议应将此部分内容列入《规则》预算编制的有关条款。尤其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工作已经在实务中推进,即2015年开始推行的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其相关内容应在《规则》中加以明确;另外,《预算法》中第六十七条对应予进行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而《规则》中的第十二条“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的表述,显然与《预算法》内容不符,笔者建议应参照《预算法》有关内容加以修改。


二、接轨政府会计改革,引入“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要素

(一)完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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