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宁夏两地发布通知,放宽基层使用非基药限制……
4月11日,黑龙江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在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上,黑龙江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调整为不低于55%,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接占比调整为不低于35%,三级综合一眼(含中医医院)为不低于25%。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
基层使用基药比例由原来70%调整为55%,基层使用非基药限制明显放宽。
4月12日,宁夏发布关于调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就调整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宁夏已公布的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除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配备使用非医保药品。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原则上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占比[国家基本药物占比=(年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年药品采购总金额)×100%]分别不得低于15%、25%、30%、
55%
。
根据2017年2月宁夏发布的全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点,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占比不低于15%、30%、
70%和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