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法律热点新闻的朋友,近来可能听说这么一件事: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遭遇苏州玲珑湾小区万科物业公司人员阻拦,坚持要求法官提供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内的执行依据,以便物业向业主交代,最后被园区法院以阻碍司法行为裁定对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
整件事情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对“协助执行人”这个法律概念的理解。
其实熟悉业务的法律界人士,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读通并能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就不难厘清。
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指的是能协助法院进行财产冻结、产权变更等有公民财产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如银行、车管所、房产局、被执行人单位财务部门等,没有这些单位部门的协助,法院不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处置。而万科苏南物业公司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人”,即不因为物业公司的不协助,法院就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关于这起事件,万科物业首席运营官寿永春也于2月13日在“万科物业说”这个公众号上,通过一封公开信《我们要从被苏州园区法院罚款一事中学到什么?》进行了回应,文中对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做了检讨,强调万科物业绝没有阻碍司法之意,并对司法处罚表示接受。
网上关于该事件的辩论,大致分为两派,一派高呼敢于向不配合法院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亮剑,园区法院树立了司法权威;另一派则说对万科物业维护业主财产安全的尽职行为赞扬还来不及,怎么还能被罚款?
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其实并不想纠缠于网上的是非辩论,而是想谈谈这份公开信中提到的一点事实。
首先引用寿永春在信中的原话如下:
万科物业在全国超过60个城市服务业主,经常需要配合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因此也经常收到来自各级公检法机关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内的各种司法文书,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万科物业制定了服务细则,要求员工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时需验证标准化的司法文书。为了证明这一点,寿永春在公开信中还附上了深圳某法院2016年10月份给万科在深圳某大厦的物业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从这点来看,万科苏南物业公司似乎并不是一个蛮横抗拒司法的法外之地,他们也是依据之前在与全国其他各级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验来形成制度并予以执行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你说是之前其他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出错了,还是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严词拒绝万科苏南物业公司这种无法律依据的要求错了?
说到这里,读者想必已经看明白,我在这里探讨的,其实是一个司法行为统一适用法律的问题。公众之所以会对一些司法行为产生质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同法院司法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不一致情况时有发生。
所以最高法院才会要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行包括量刑规范化在内的若干项司法改革措施,目的就是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权等司法权严格规范,在相同事实相同量刑情节的前提下,不能出现法院之间判罚结果差距过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从而维护法律统一和司法权威。
个别法院在司法诉讼行为中适用法律的不一致现象,导致在社会公众,尤其是对法律不那么熟悉的公众那里,产生了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困扰。回归到本次事件,你说法官代表法律依法执行公务,物业公司要求法官出具相关司法文书没有法律依据,但其他法院给物业公司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不是假的,上面也盖着法院的大红公章啊!那你让老百姓到底该相信谁说的话,又该以哪家法院的司法行为作为规范标准来依照执行呢?
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个要求,就是行为及结果的可预期性,即一个理智的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法律会如何评价有一个明确认识。这一点我们国家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教育、普法宣传,已经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即法院不会采纳一个被告人因为自己不知道法律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也不会支持一个因为不懂合同法所以拒绝赔偿违约损失的合同相对人,毕竟法律在那里明摆着呢,不能假装你不知道。
但在司法行为层面,我们的法院若不依据一个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而是各家依各家对法律的理解,甚至随意出具或拒绝出具司法文书,那么依旧会使普通公民陷入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期性的困惑之中,同样会损坏法律统一和司法权威,而这并不是法院对当事人裁定高额罚款所能解决的。
写到此处,想起一个笑话:朋友好喝茅台酒,但经常喝到假酒,一日偶然喝到一杯真茅台酒,反而觉得味道苦涩怪异,怀疑自己喝到了假酒。
同理,若我们普通公民之前经常遇到不规范的、妥协的甚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执法行为,某一天当他们遇到真正合法规范的司法执法行为时,不产生本能怀疑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