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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如何确定特定对象?

格上私募圈  · 公众号  · 理财  · 2017-11-11 21:36

正文


作者:刘永斌律师团队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ID:zibenquan888)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该程序是募集机构在推介行为开始之前必须要履行的程序,即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一、相关法规及解析


《募集办法》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析:此条意味着,在私募基金备案之前,募集机构不得公开宣传其具体信息,备案后也只能宣传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本信息,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实质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募集机构开展募集活动的现实需求,允许对管理人本身及其部分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宣传。


《募集办法》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解析:本条强调首先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然后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增加前置程序规定,中基协期望能用前置程序界定特定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特定对象”界定争议颇大。


《募集办法》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解析:本条确立了问卷调查作为募集机构确定特定对象的主要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从而将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强调投资者书面自认合格,从不同方面加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二、特定对象的确定的“三步走”


从《募集办法》来看,特定对象的确定,主要分为三步走,层层递进:


1、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推介。同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向特定对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推介内容及禁止推介行为和载体。


风险提示: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募集办法》中,列出了12条私募基金推介时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等十二项内容。


3、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对其身份负有合理审慎地审查义务。


三、注意事项


(一)公开宣传与私募的界限


1.宣传信息:募集机构可以宣传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此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信息,而非销售机构自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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