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9楼、萧山日报
一些租客,他们并不愿意蜗居在简陋的出租屋内。即使是不属于自己的房子,他们也愿意精心装扮一番,提升生活质量。
然而,如果遇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租房期限届满等情况,租客面临的麻烦也就随之而来了。
租客叶某就碰到了这样的事。近期,房东李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2014年8月,叶某经过一番寻访对比,最后决定租赁李某位于萧山义桥某处的公寓一套。这套公寓楼层适宜、户型方正,深得叶某的喜爱。即使公寓是简单装修,叶某还是要求与李某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因为在他心里,已经规划好了让房屋居住环境“升级”的装修方案。
在交接了房屋钥匙后,叶某就着手开始了装修。改方案、买材料,他亲力亲为打造着自己的小窝,不知不觉也积累了越来越多装修材料的票据,装修费用已经达到了10万元。
当他将门锁更换完毕,心满意足地坐在沙发上喝茶的时候,却没想到自己的这一举动,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居住了一年后,叶某因生意失败,已无力承担公寓的租金。但是他想着,自己为公寓装修花费了10万元,即使再住一年,装修的残余价值也能冲抵这一年的租金。于是,对于房东多次的催讨叶某都当做没听见。
今年6月,房东李某对叶某的消极回避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承租房进行了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拆除不影响价值的部分,例如电器、灯具等),可由被告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被告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影响价值的部分,例如墙漆),若李某不同意利用,且因合同解除系因叶某违约导致,叶某请求李某支付该部分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叶某返还李某的房屋,并支付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叶某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月750元计算的租赁费(应扣除叶某已交押金1000元)。
追求美好的生活,是所有人的权利,但也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对民事生活的指引作用。叶某就是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最后吃了“哑巴亏”。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对于合同解除后,未附和的装饰装修,也就是拆除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部分,承租人可以拆除带走。但是对于附和到房屋上,已经无法在拆除后保持价值的部分,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则要针对合同解除过错方以及出租人的意愿,而有不同结果。法律中有如下规定: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由此可见,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应当有利于守约人一方,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而这也正是法官判决不支持叶某的原因。在民事生活中,诚实守信更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真是尴尬!改出租屋虽然能提高生活品质,但是改之前还是要问问房东的意见...赞同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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