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如果能做到文采飞扬,声情并茂固然很好,但能够让法官理解和接受才最为关键。说得再多,说得再好,法官不认可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充其量只是一篇美文。具体而言,在形成辩护思路和具体完成辩护词时,既要从辩护人角度,从被告人角度出发,但也要从法官裁判思维的角度入手,这样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才能更容易被法官理解和接受。可以这样认为,从法官角度出发是写好辩护词的关键。
1、要遵守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
不论是事实认定,还是证据审查判断都有基本的原则和方法,这是通过争辩能达成共识的基础。公诉人、律师及法官虽诉讼角色不同,但都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唯一的区别只是角度的不同。黑不能说成白,白也不能说成黑,否则就是不讲道理。辩护人因对当事人有忠诚义务和保密职责,没有类似于公诉人及法官客观公正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很容易出现偏颇。但无论如何,前提还是要遵循一般经验法则,符合常情常理,不要违背基本常识。否则,会给法官留下不客观的印象,被认为不讲道理,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2、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法则
三段论是司法推理和证明的基本方式。得出的结论如要经得起检验和反驳,大前提必须正确,符合经验法则,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小前提必须归纳准确,既要看到有利点也有注意不利情节。如果前提错误,凭空假设,只按自己的逻辑和思路强行推理,会犯推不出的错误,所得出的结论也会被轻易反驳。意见和观点虽然可以不同,但均需要言之成理,在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方泽下,形成自洽,
3、表达要客观,不要玩弄诉讼技巧
辩护人是要站在被告人角度考虑问题,帮被告人说话。但外在形式上表达要客观,偏向性不能太强,过度玩弄诉讼技巧。这样很容易给法官留有不客观的印象,甚至被认为是强词夺理。我们常有这样的一个误区,认为律师可以通过滔滔不绝、巧舌如簧来影响或改变法官的心证。要认识到每一个人都不会接受和喜欢被自己认为不客观的言论,即便在陪审团审判模式下,陪审员因思维方式更为感性,会比职业法官更容易受外在情绪的影响,律师都要避免给陪审团留下不客观过于情绪化的印象,诉讼技巧使用要适度,更何况我们面对的是更具有职业理性的法官。法官更不会喜欢不讲事实和证据的律师,过于操两可之辞,设无穷之辩只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对律师观点和意见的接受。律师可以从辩护的立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解读,但不要试图改变事实本身,对不利于当事人事实和证据也不要刻意回避。举一个例子,杯子就是杯子,只是因视野不同呈现出来的画面不一样而已,但不能因为角度的不同否定它还是杯子。
4、要遵循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的观点是很正常的事,也正是在不同观点争议过程中优胜劣败,不断趋于合理。但任何一种观点,都得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都能在不同角度和视野下言之成理。在成文法国家,辩护观点的提出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拿来批判的。法律规定上的明显不合理,可以作为理由提出,但不能演变为纯粹的法理之辩,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支撑辩护观点的依据外,还要善于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先前判例以及学者观点中归纳总结支持辩护观点的理由。
5、情理辩护要适当,切忌自以为是
情理辩护能丰富辩护的手段,引起法官的共鸣,但不能用情感辩护取代事实之辩,法律之辩,情理辩护只能作为事实之辩,法律之辩的补充或升华。在以价值观或道德观进行情理辩护时,切忌自以为是,只从个人理解和认为的情理出发,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情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情理。最为重要的是要特别注意和照顾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一般情理,如果一味强调个人的理解和感受,只从个人角度出发要求和希望大家理解和接受,在很多时候会适得其反。天理人情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天理人情,不是某个人的天理人情,而且是和社会鼓励和倡导的价值观相一致。如果所使用的情理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一致,甚至是相背,不仅得不到好的辩护效果,反而可能演变为对被告人致命的一击。在情理辩护时,千万不要因为情理使用不当成为神助攻。
6、要以实际取得客观辩护效果为导向
任何辩护的展开都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进行,欲速往往则不达。这并不是倡导犬儒主义,但要充分认识到当事人请律师来辩护的希望和目的。超出现有制度和现实环境所允许的因素展开辩护,或许在有的时候能成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遭受失败,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更差的结果。做律师要有智慧,需要讲方法和策略。高屋建瓴的同时要接地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泛泛而谈,只讲空话和大道理。办法总比问题多,审时度势甚至是必要的妥协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