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肝切除术的基本原则
本指南强调遵循最大限度完整切除肿瘤、使切缘无残留肿瘤的彻底性和最大限度保留正常肝组织、降低手术死亡率及并发症的安全性的原则。
早期HCC(单发病灶、直径<5 cm、无肝内转移和大血管侵犯)肝切除疗效明显,近10年来手术切除的5年存活率显著提高,近80%。因此代偿良好的早期HCC首选肝切除。
中晚期HCC多为直径>10cm的单发肿瘤、多发肿瘤、伴门静脉或肝静脉癌栓或胆管癌栓,仅小部分适于手术。术前的选择和评估、手术细节的改进及术后复发转移的防治等是提高疗效的关键。术前常采用Child—Pugh分级和ICG清除试验等综合评价肝功能,采用CT和/或MRI计算余肝体积。
1.2肝切除术方法分类
包括根治性和姑息性切除。本指南根据手术完善程度将根治切除标准分为3级:I级标准是指完整切除肉眼所见肿瘤,切缘无残癌。Ⅱ级标准需在I级基础上增加4项条件:①肿瘤数目≤2个;②无门脉主干及一级分支、总肝管及一级分支、肝静脉主干及下腔静脉癌栓;③无肝门淋巴结转移;④无肝外转移。Ⅲ级标准是在II级基础上增加术后随访结果的阴性条件,即术前AFP增高者,术后2月内AFP应降至正常和影像检查未见肿瘤残存。
1.3肝切除术的适应证
1.3.1 患者的基本条件
全身状况可耐受、肝脏病灶能切除、预留肝脏可代偿。具体包括:一般情况良好,无明显心、肺、肾等重要脏器器质性病变;肝功能Child—Pugh A级,或经短期治疗后达A级;肝储备功能(如ICG—R15)基本
正常;无不可切除的肝外转移灶。
1.3.2 根治性肝切除的局部病变,必须满足①单发肝癌,表面较光滑,界限较清楚或有假包膜,受累肝组织<30%;或虽>30%,但无瘤侧肝脏代偿增大达标准肝体积的50%以上;②多发肿瘤,结节<3个,且局限于一段或一叶内。
1.3.3腹腔镜肝切除术
主要用于孤立癌灶,<5cm,位于2—6肝段;有创伤小、失血少和手术死亡率低的优点。
1.3.4姑息性肝切除术的局部病变,必须符合①3—5个肿瘤,超越半肝范围者,行多处局限性切除;②肿瘤局限于相邻2—3个肝段或半肝内,无瘤肝组织代偿增大达标准肝体积的50%以上;③肝中央区(中叶或Ⅳ、V、Ⅷ段)肝癌,无瘤肝组织代偿增大达标准肝体积的50%以上;④肝门部有淋巴结转移者,能同时行淋巴结清扫或术后治疗;⑤周围脏器受侵犯者一并切除。
1.3.5姑息性肝切除还涉及肝癌合并门静脉癌栓和(或)腔静脉癌栓、胆管癌栓、肝硬化门脉高压及难切性肝癌的切除。
伴门静脉癌栓者,若肿瘤局限于半肝且预期术中癌栓可取净,可切除肿瘤并经门静脉取栓,术后再行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及门静脉化疗。伴腔静脉癌栓可在全肝血流阻断下切开腔静脉取栓,并切除肿瘤。合并胆管癌栓可致明显黄疸。如能切除肿瘤并取净癌栓,.可很快解除黄疸,故非手术禁忌。HCC合并肝硬化门脉高压者,若肝癌可切除,有明显脾大、脾亢可同时切除脾脏;有明显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尤曾有曲张静脉破裂大出血者,可同时作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有严重胃黏膜病变者,可作脾肾分流或其他选择性门腔分流术。若肝癌不可切除,有明显脾大、脾亢,无明显食道胃底静脉曲张者,在切脾术中作选择性肝动脉栓塞化疗、冷冻或射频等;有明显食道胃底静脉曲张,尤曾有曲张静脉破裂大出血,无严重胃黏膜病变,可作脾切除或脾动脉结扎加冠状静脉缝扎;肝癌可术中射频或冷冻,不宜作肝动脉插管栓塞化疗。
1.4手术禁忌证
①心肺功能差或合并其他重要器官系统严重疾病,不能耐受手术者;②肝硬化严重,肝功能child—Pugh c级;③已有肝外转移。
1.5肝移植术
主要用于小肝癌合并严重肝硬化者。但静脉癌栓、肝内播散或肝外器官转移者应为禁忌。国内对HCC肝移植的适应证在国际公认的Milan
标准和UCSF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指征,提出多个选择标准,尚待在循证医学基础上取得共识。由于肝源短缺等因素,本指南暂不推荐在肝功能良好、能耐受肝切除的患者行肝移植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