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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内蒙古政府发通知,要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看看都有哪些惠民政策……

科尔沁都市报  · 公众号  · 内蒙古  · 2017-05-02 17:59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 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40%、50%和6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二、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三、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规定执行, 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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