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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雄  | 时势、史观与西人对早期中国近代史的论述

近代史研究  · 公众号  ·  · 2019-12-03 09:29

正文

作者 吴义雄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6期,注释从略


时势、史观与西人对早期中国近代史的论述

吴义雄


内容提要

关于中国近代史的论述最初是由西人进行的。1830年代,西人中的对华激进派通过对清朝排外政策及其弊害的强调,为武力侵华政策提供正当性证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早期中西关系史的建构。西人这种政策论辩还导向对国际法与自然法、中西文明地位与价值的论述,同时鸦片问题也触及道德层面的思考,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了西人对鸦片战争及其意义的阐释。与此相联系,他们将相关论述延伸到对清代社会形态与中国历史分期等问题的讨论,并以进步史观为依托,形成对中国历史未来走向的认识,中国近代早期以清朝“自强新政”为中心的变动在此种观念背景下得到评论与书写。上述论点与史观在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早期的一系列著作中,逐渐沉淀为具有较长远影响的早期中国近代史体系。


关键词

中国近代史体系;进步史观;中西文明;对华政策;排外主义



与较为久远的历史不同,“中国近代史”作为一门知识,在其兴起之初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代史”。这种当代史的书写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的时势和价值观之影响。对“中国近代史”相关问题的论述无疑是从鸦片战争前后开始的。当鸦片战争及其前后的事件发生之时,少数中国官员和士大夫敏锐地觉察到这种时势的变化,但统治阶层开始正视这种“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却要待数十年之后。故最先论述其意义和影响的是推动了这一系列事变的西方人,特别是来华西方人士。在有关中国近代史论述开始形成之际,其主要观点如何与具体的时势相关联?决定其论述方式的历史与现实因素有哪些?其内在逻辑如何展开?考察这些问题,显然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近代史”是如何形成的。在这门知识发展到当今如此成熟的阶段,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究,或许有其价值和意义。




一、背景:“自由交往”与1840年前的中西关系论辩



鸦片战争前后西人进行的有关贸易、政治和文化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关于早期中国近代史的论述。这些论述与当时快速演变的中西关系联系在一起。因此,有必要先对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演变的相关问题进行简略的概述。

大航海时代之后的中西交往始于16世纪中期。在明清之际一度较为广泛的接触后,清朝从18世纪前期开始对中西贸易和文化交流进行限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起,清政府将与西人的海路贸易限于广州一口,随之形成了一套以贸易管理为中心的制度,即西人所谓“广州体制”或“广州制度”(Canton System)。“广州体制”的成熟伴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的快速发展。1832年1月,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在回顾往事时自豪地说:“我们开拓了这个贸易,并取得了成功。”据研究,在1740年代,英国对华贸易的商船吨位平均每年为7500吨,而到1820年代,每年到广州的商船吨位突破了12万吨。与此相应,1762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进行的货物进出口船贸价值不到150万元,到1832年,这个数字达到约1400万元,增加到约十倍。若加上后来取代东印度公司的散商的贸易额,则1833年英国对华贸易总额为4000余万元。在英国之外,美国对华进出口贸易也达到1000余万元的规模。

中英之间的贸易关系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是来华英商对“广州体制”带来的制度性限制,以及官员吏役的勒索以及“苛待”外人的行为感到不满。两个大国之间长达百余年历史的贸易出现各种问题,乃正常现象。东印度公司及英国政府希望派遣使团来解决。1792年至1793年马戛尔尼使华,要求中国同意开放广州以外的口岸贸易,降低税费,提供可由英人实施司法权的小岛作为“商站”,解除英商在广州遭受的困苦,并“试探商谈订立一个友好同盟条约”。这种试图在整体上更改中西互市制度的要求,自然未得清政府许可。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提出的要求只有四条,主要针对具体问题:将对华贸易置于皇帝直接保护之下,使其免受广州地方政府之“暴行与不公”;明确而详细地规定其权利;保证贸易不会突然中断;保证广州英国商馆的安全与便利。该使团失败而归后,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特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选委员会)与广东当局之间仍时有龃龉。对此,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在1817年指示说,他们基于对中英贸易问题的仔细考虑“而产生的坚定信念是,特选委员会在其与中国人的所有交往中,应采取温和与忍耐的态度,以保证多年来利益丰厚的贸易良好地进行”。之后的几届特选委员会大体执行这一指示。但到1829—1831年,因多种问题,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决定与广东当局抗争。他们挤走主张采取温和政策的主席部楼顿(William Ploden),由盼师(William Baynes)继任后向官方发起大胆的挑战。董事部谴责他们的鲁莽行为,撤销了整个特选委员会。1832年1月,针对以马治平(Charles Majoribanks)为首的新一届特选委员会继续挑战广东当局的计划,董事部强调在对华关系方面坚持“和平政策”的必要性,因为“英中贸易太过重要,故如无最为紧迫之必要,或者只是基于个人因素,不能令其遭受风险”。

英国对华关系转变的标志是1833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的终止。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基于实利的“和平”政策不再发挥作用,取而代之的英国“自由商人”(free traders)或称散商的群体从此走向舞台中央,成为影响鸦片战争前后乃至整个19世纪中西关系的重要因素。这个群体自18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到1834年前后,在对华贸易方面,其财富和影响已不亚于东印度公司。他们对扩大对华通商的前景怀有莫大期待,但认为实现全部梦想还需要推翻另一种垄断制度——以行商垄断为主要特征的“广州体制”,进入更广阔的市场,获得更有利的条件。在此期待下,中西贸易长期积累的具体矛盾令其产生更多的愤懑。多年以后有人总结说,“当一方的垄断为整个国家的商人所取代后,双方之间的不协调,以及其所带来的屈辱每天都被强烈地感受到”。散商群体的目标与当年马戛尔尼向乾隆皇帝所提出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东印度公司希望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求而不得则维持现状;散商群体则主张英国政府向清朝施加压力,武力胁迫乃优先考虑的手段。

1830年12月28日,47名散商向英国议会上书,首次作为一个群体提出与对华贸易相关的政治主张:鉴于英国对华贸易在“与中国人限制措施的抗争中,已经逐渐达到巨大规模,以致请愿人希望贵议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置于永久的、有尊严的基础之上”。所谓“永久的、有尊严的基础”,即取代“广州体制”的新的中西贸易体制,包括多口通商、自由贸易(废除行商垄断)、有利的关税条款、治外法权等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打破中国的排外体制”,使“中国向西方开放”。除大部分在华英商外,与其事业联系在一起的商业网络遍布英国各工商业城市和印度殖民地,这些地区的商人和商会组织都支持他们的观点。

英商群体在1830年代还有一支不容忽视的盟军,即来华基督教传教士。在清朝因“礼仪之争”而实行禁教政策后,基督教在华传教活动长期处于非法状态。19世纪初开始进入中国大陆的基督教新教传教士群体带有强烈的进取心,希望早日迎来“中国开门”的日子,故将正竭力突破清朝政治壁垒的商人群体引为同调,共同营造“中国开放”的舆论氛围。马礼逊(Robert Morrison)、裨治文(E. C. Bridgman)、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卫三畏(S. S. Williams)等,都撰写了大量相关论著。裨治文所言颇能代表这个群体的期盼:“联系到时代之精神和基督教世界之现状,我们得到必须迅速发生改变之结论。”由于他们普遍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学术训练,又专门从事中国社会和文化研究,其作品往往具有商人或政客达不到的视野与深度。他们与商人群体相结合,成立了多个文化学术团体,开展中国研究,并就中西关系问题进行深度阐述。

包括上述各种人士在内的群体,由于都主张英国政府采取对华激进政策,可以概称为“对华激进派”。这个群体在东西方遥相呼应,通过向英国政府上书、发行报刊、撰写并散发专题报告等小册子、汇编资料乃至编著史书,论证自己的观点,联合发起了旨在策动英国发动对华战争,从而全面改变中西关系体制的声势浩大的宣传和论辩运动。

这一持续多年的论辩运动目标有二。其一,说服英国政府采纳他们的主张。自1830年之后,英商群体多次向英国政府上书,要求对华展示武力乃至发动战争。但1830年代前中期,对华战争尚未成为英国政府对外政策选项。英国首任驻华商务正监督律劳卑(William John Napier)在1834年夏来华,因坚持与广东当局“直接交往”而与两广总督卢坤发生尖锐冲突,后退到澳门并病逝。这一事件被对华激进派当作向英国政府进言、鼓动对华使用武力的大好机会。是年12月,英商查顿(William Jardine)和马地臣(James Matheson)发起84名英商和船长签名上书英国国王,敦促对华尽快采取军事行动,以“坚定地维护陛下的帝国在人类社会的真正地位”。但时任外相威灵顿公爵(Duke of Wellington)认为,“商业利益应该用和平的手段,而非用武力去获取”。马地臣于1835年2月从广州回英国,策动曼彻斯特、格拉斯哥、利物浦等英国城市的商界支持他的主张。他设法见到威灵顿公爵,但得到的是一次“冷若冰霜的会见”。不久后任辉格党内阁外相的巴麦尊子爵(Viscount Palmerston)则将律劳卑的所作所为斥为“愚蠢的胡闹”。马地臣也晋见巴麦尊子爵,请他从律劳卑的报告中了解中国政府的种种“不义”,但后者说,律劳卑的信件“都在那张桌子下面的绿色箱子里,我们一直没有打开”。这种情况说明,对华激进派要促使英国政府接受其主张,尚需加强舆论攻势。

其二,通过论辩驳倒反对意见。对华激进派在英国拥有大批支持者,但也存在反对其主张的阵营。如政治家中,曾任阿美士德使团副使的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ton),在1830年代作为国会议员坚决反对使用武力达成对华目标。更值得重视的是,在来华英商内部,存在一个与主张采取对华激进政策的查顿—马地臣集团针锋相对的颠地(Lncelot Dent)集团。虽然颠地也是著名的鸦片贩子,但在对华关系问题上,以他为首的集团主张以较为温和的方式争取权利。以这一集团为背景的《广州周报》和以查顿—马地臣集团为背景的《广州纪事报》就此展开了长期论战,是颠地—马地臣集团不可轻视的对手。按照《广州纪事报》上一篇文章的说法,对华激进派的论战对手还包括反映托利党立场的著名刊物《季度评论》(The Quarterly Review)、学术刊物《亚洲学报》(Asiatic Journal)等。这些都表明,当时英国各界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对激进侵华主张的力量,“许多人主张采取调和的方法”处理对华关系。对华激进派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就需要通过论辩压服这些对手。

这种论辩运动并非简单的舆论营造。要让英国政府采纳战争建议,让公众接受一场针对东方大国的重大军事—政治行动,商人—传教士—政治家结合起来的群体,不仅要提供必要性证明,还要提供“正义性”阐述。连篇累牍的报刊文章、各种商业和文化团体的宣言、众多游说性文件、不同形式发布的论战文本和具有学术性的作品,形成越来越清晰的对华政策设计。同样值得重视的是,这一论辩运动反映了资本主义扩张时代的文化逻辑,即运用近代西方的政治、法律、宗教和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和观念,以中西关系为中心,在一系列关于中国的问题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认识,由此形成了西人关于中国近代早期历史的论述体系。以下讨论这一论述体系是如何具体地建构出来的。



二、从历史寻求“正义”



在对华激进派撰写的一系列作品中,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以往的中英关系史,乃是英人在贸易中遭受清政府及其官员“压迫”与“侮辱”的历史;这种历史令他们寻求对华关系的根本性改变具有正当理由,也具有明确方向。这里所谓“压迫”,指的是清政府的限制贸易政策,以及各种制度性的或人为的弊害;而所谓“侮辱”,就是清朝视外人为“夷狄”的“天朝”观念及其外在表现。

1830年,英国散商群体在第一次上英国议会的请愿书中,声称“请愿人长久以来默默地忍受着中国政府压迫性的腐败统治”,形容中英贸易在“广州当地政权专制不义的统治之下”,承受着贪污腐败的榨取和很多“蓄意施加于外国人的侮辱”,声称“外国人与这个国家交往的整个历史显示,坚定地反对其政府傲慢、非理性的装腔作势”,则会令其妥协。这个群体1834年上英王的请愿书也强调,“根据整个中外交往史未曾改变的趋向”,“与中国政府或其官员打交道最不安全的方式,即为安然接受其侮辱,或顺从接受其恶政”。他们要求派遣政府特使,以海军力量为后盾,寻求中国改变既往通商制度,为英国国家、英王和所有英国臣民所受到的侮辱取得补偿,让清朝收回“英夷”“贡使”之类贬损性称呼,“官方机构永不可再用”。

这两篇集体请愿书都将他们在对华贸易中所受的“侮辱”和“压迫”说成长久存在的史实,作为促使英国政府采取对华行动的正当性理由。这种对整个中英贸易史(或中西贸易史)采取负面描述的做法在随后很多作品当中一再出现。其中,长期在华经商的马地臣和东印度公司职员戈登(G. J. Gordon)分别撰写的两本小册子具有代表性。

马地臣是在华英国散商的代表性人物,1836年当选为“广州外商总会”(Canto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首任主席,同年出版了小册子《英国对华贸易的现状与未来》。他认为中国历来只允许欧洲人与其进行“最不体面的商业交往”;而东印度公司长期的妥协政策是“极为短视且有害的”,有损英国荣誉和长期利益。这本小册子的后半部分单独成文,名为《对华贸易史重要事件大纲》。作者表示,这个部分是为其对华政策主张服务的。他在50多页的史纲中回顾了从18世纪初开始的广州中西贸易史,展现的历史场景主要是清政府对外国商人制度性地施加“压迫”,阐述顺从招致屈辱而反抗会改善处境的论点。

戈登当时是东印度公司茶叶委员会秘书,1834年6月受英印总督本廷克(William Bentinck)派遣,到中国搜集茶树种子及茶叶制作工艺。他出版于1836年的《关于我们与中华帝国的商业关系致英国人民》,以大部分篇幅回顾近三个世纪的中英贸易史,从1637年英国威徳尔船长(Capt. Weddell)强行闯入虎门至律劳卑事件。但这并非简单的编年史,而是以中英双方一系列冲突事件为内容,集中展现双方在制度、政策上的分歧乃至对峙,两次英国使团的受辱,清朝的“野蛮”法律和司法制度等等众多“弊害”。他还抨击清朝长期将英人当作“夷人”,将英国当作朝贡国,将英使当作“贡使”的言行。戈登从历史叙述得出必须反抗傲慢排外的清政府的结论,并导引出一个具体的侵华计划,核心是由一位英国特命全权大使率领一个武装舰队向清朝索取“正义”,为此拟订的“远征军或使团之目标”,包括12大点、48小点,涉及国家地位、外交关系、税费征收、跨国司法、多口通商等方面,可谓细致。

当时还有一些类似的小册子出版。如特选委员会主席马治平、大班林赛(H. H. Lindsay)等都发表过类似作品,通过引用史实阐述广州通商制度违背“正义”。英国人的上述言论也得到美国人的呼应。美国商人查尔斯·经(Charles W. King)在1836年发表《极度渴望的对华条约》一文,在回顾中西通商史的基础上说明“我们越是显露出期望调停妥协的姿态,就越是会被蔑视”,而动用武力则不会遭遇像样的抵抗。美国传教士裨治文发文回顾荷兰、俄国等遣使中国的经历,总结说“一系列的漫长史实显示,中国人实际上不承认国家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显然,“漫长史实”是用来证明采取对华军事行动“正义性”的。

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论著,这里不必一一介绍。从这些作品可见,清代前期中西关系史上的问题,在对华政策论辩中是被当作一项有力论据而一再述说的。那么,这些言论是否符合中西关系史的实际?应该说,虽然以上论者在叙述方式和引申结论方面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但他们提到的史实都是存在的。清政府实行限制交往的排外政策,其将西人视为“蛮夷”的观念体现在制度设计和具体事务当中;广州官员吏役对中外商人进行频繁榨取;在此过程中尽显怠惰、刁难等官场恶习和弊端,这些都是事实。故西人所说在贸易中长期遭受“压迫”和“屈辱”并非虚言。

问题在于,这种现象是否为中西关系史的全部?对中西关系的实际影响及其程度如何?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压迫和侮辱为主要内容的贸易,如何能够从开初的较小规模,发展到一年数千万元的贸易额?即使在西人频繁著文抨击广州的“压迫体制”的1830年代中期,中西贸易也在快速扩张之中。如果通常所谓的“广州体制”对中外贸易只起到压抑作用,这种现象如何可能出现?

对华激进派以外的英美人士,对其在广州口岸的生活经历拥有另一种记忆。美国人亨特(William C. Hunter)鸦片战争前后曾在广州、香港等地经商多年。他的作品《广州“番鬼”录》和《旧中国杂记》展现的是一幅温情脉脉、充满异国情调的画面。他描述旧广州贸易时代的珠江“给人一种极好的感觉——毫不停息的活动,低微的噪音,生机勃发和愉快欢畅”。他认为“在世界各地,再也没有一个地方当局,对于外国人的人身安全比这里更加注意的了”。至于被上述人士普遍抨击的约束管制外人的诸多措施和规定,在亨特看来,其实都是“具文”和“口头禅”,实际上并未得到执行;即使是身份比较低下的外国水手,也到处受到“老友”式的接待,“我们满不在乎地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照料我们的生意、划船、散步、吃喝,使岁月尽可能过得愉快一些”。

亨特的两部作品叙述的各种往事,大都带有愉悦的格调,与上述人士渲染的受压受辱的感受,显然大相径庭。他的作品写于1880年代。如果说这种暮年的回忆可能淡化了往昔的痛苦和烦恼,那么英国人唐宁(Charles Toogood Downing)写的《“番鬼”在中国》却是对其近期经历的记述。唐宁是一位来自英国皇家外科学院的医生,1836—1837年作为船医到广州,回国后撰著本书。这部三卷本作品对外国人在广州的生活环境进行了详尽而细腻的记录和描述。唐宁的叙述以自己的旅程为线索,描述船到澳门之后,又“带领读者经过虎门前往省城,用比以往作品更细致、更生动的风格,展示番鬼和大汉子孙之间真正发生的事情,双方的生活方式,时下贸易如何进行,以及建立友好关系之前景”。他描绘沿途所见、所遇之风物、民俗、物产和人物,穿插着众多鲜活的故事,以闲适浪漫的笔调描绘了1830年代中期以广州中外贸易为中心的事业与生活场景,犹如展开一幅幅引人入胜的画卷。

唐宁在书中也批评清政府的排外政策,述及中西之间发生的争端,但这些内容总体上只占很少篇幅。他和亨特都用当时广州人对外国人的称呼“番鬼”(Fan Qui)来自我指称,带有自嘲意味。但他特别强调,中国人所呼“番鬼”不能按字面的“蛮夷游魂”或“外邦恶魔”来理解,其实是一种未带侮辱意味的习用绰号,将其译为“外国人”(Foreigner)是更合理的。两年后该书再版时,他将书名改为“番鬼或外国人在中国”。短短两年便再版,也说明该书受到大众欢迎。其实,如果再考察当时来华西人的日记、游记、书信等,会发现更多类似亨特和唐宁的叙述或回忆。

这些在当时显然不足以颠覆对华激进派逐渐营造起来的历史叙述方式。像唐宁这样以较短时间的见闻为基础撰写的大部头著作,也难免存在疏浅失实之处。但亨特和唐宁的叙述至少揭示了中西贸易史有别于马地臣、戈登等所描述状况的另一面。后者为了论述其政治主张,有意忽略中西交往的其他方面,忽略那些与其论述无关的日常贸易生活,而侧重控诉英人所受之“侮辱”与“弊害”,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策略,但他们述说的历史毕竟是一种从实际历史过程抽离出来并予以特定诠释的历史。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历史并非只是出现在激进的对华政策论述中。1834—1836年,有三部堪称史学作品、并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相继出版,分别是彼得·奥贝尔(Peter Auber)的《中国:政府、法律和政策与中西关系史纲》(1834),郭士立的《中国简史》(1834),和德庇时(John Davis)的《中国人》(1836)。

在这三部作品中,奥贝尔的《中国:政府、法律和政策与中西关系史纲》是资料最为丰富的一部。这部著作仅有不到30页介绍中国概况,其余都是关于早期中西关系史的内容,而中英关系史内容又占大半。奥贝尔时任英国印度事务部秘书,他在书中征引了大量原始文献,至今可作研究早期中英关系史之资料来源。郭士立的《中国简史》是一部在当时有影响的著作,其第二卷的主要内容是早期中西关系史,其中200余页为中英通商史,资料亦堪称丰富。德庇时的《中国人》是一部出版之后即广受欢迎的著作,曾多次再版,并被翻译成法文。该书上卷以两章篇幅叙述中英关系史。德庇时任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大班多年,也能够接触大量历史文献。从这些情况来看,这几部作品都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

但这几位作者都程度不同地卷入如上所述的对华政策论辩当中,其撰著之作品也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立场和倾向。奥贝尔在其书结论部分说,“思考未来,迄今为止成功运作的对华关系体系将被放弃,这种彻底改变必将带来震撼”。他对东印度公司从中英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中退出似有惋惜之意,但认为这是难以避免的结果。郭士立是一位在推动“中国开放”方面具有罕见热情的传教士,其著作的目的就是要让西方读者了解中国即将“开放”、中国历史将进入“新纪元”的前景。德庇时为特选委员会最后一任主席,其后又任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在对华关系方面具有切身感受,热切期待冲破“广州体制”。

在此背景下,这几部著作都难以客观而完整地呈现早期中西关系史。这里无法一一评介各书具体内容,只能概括其特点。

其一,它们都对1833年前以中英贸易史为主的中西关系史,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叙述。在这方面,奥贝尔的著作最为典型,呈现的史实最为丰富,带有明显的编年史特点。该书逐年罗列三百年间中英贸易上的各种事件,辅以必要的背景介绍与评论。读者可以通过页边标注的年份查阅不同时间发生的事件。郭士立和德庇时的著作也都以各自方式呈现了早期中西交往过程。给予这些著作“史实丰富、叙述详尽”的评价都不为过。

其二,它们的内容明显是有选择的。通观各书,可以发现它们都未提供中英、中西贸易关系发展的完整历程,也很少看到商品、航运、贸易额等方面的具体材料,基本上可以看作中英、中西冲突与交涉史,重在叙述体现清朝专制制度和排外政策造成弊害的史实,呈现近两个世纪以来西人、特别是英人所遭勒索榨取与屈辱。它们的结论也都明显指向颠覆清朝对外制度、建立以西人利益为核心的“条约制度”之必要性。这几部著作问世后,也都成为当时相关政论作品引证史实的依据。

其三,它们都对当时西人关切的内容予以重点叙述。几位作者重点叙述的内容有:(1)司法冲突。奥贝尔和德庇时的著作都对历史上几次因外国水手杀死中国人而引起的司法冲突详加叙述。这方面情况是1830年代对华激进派论证须在中国获得治外法权的重要论据。(2)清廷的“天朝”观念及其表现。几位作者都结合两次英国使团的遭遇、特别是“叩头问题”引起的争端进行论述。(3)英人反抗及武力展示的作用。这几部著作都叙述了1741年英军司令晏臣(Commodore Anson)闯至广州迫使广东当局让步、1808年英军占领澳门、1814年和1830年特选委员会与广东当局对抗等典型事件。(4)突破清朝对外体制的尝试。郭士立曾与英商联手数次到中国东部、北部沿海冒险,德庇时推动过其中的“阿美士徳号”之行,他们都对这些事件详加记载,以展现突破既有体制之前景。

很明显,这几部著作记载的是有倾向和有选择的历史,用当今学术语言,可以说这种历史是在1830年代特定背景下,为论证对华激进主张的“正义性”而被建构出来的中西关系史。从那以后发表的众多学术作品表明,这种建构出来的历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早期中西关系史的标准叙述。这里仅举一例。

1848年,美国人卫三畏出版了他的名著《中国总论》。他认为关于早期中西关系史,德庇时《中国人》的“前三章已经作了很好的叙述,故无需再做详细讨论”。他对相关内容仅作简述,但进行了更具理论性的论述。他认为中国之排外态度来自于“对于基督教国家的资源、力量和目标之无知和畏惧,故拒绝与这些国家或其臣民无限制地交往”。他写作本书时,对华激进派当年渴求的“条约体制”已经建立。他总结说,“1840年前的整个对华贸易史,是国家关系中阴郁且奇特的一章”。他承认“日常的、持续不断的贸易事务,而非条约或使节,构成与这个民族交往的内容”,但强调“那些被抱怨的弊害,就是装货的拖沓,在运往广州途中被窃取,官府年复一年颁布的谴责外国人犯下可怕罪行的谕示,胥吏走卒的敲诈,接触高级官吏的困难”,行商垄断产生的弊端,行商本身所受压迫,构成冲突的根源。

《中国总论》是19世纪西人关于中国的著述中一部声誉卓著的著作,在20世纪也还有其影响力。1883年,卫三畏在去世的前一年将《中国总论》再版。将1883年版书中关于早期中西关系史的内容与1848年版相对照,可以发现二者基本相同,字句方面则有些差异。1897年,卫三畏的儿子、著名中国研究学者卫斐烈(Frederick Williams)“鉴于《中国总论》梓行半个世纪后,一部好的中国史依然难求”,将1883年版该书中关于中国历史的内容编为一部名为《中国史》的著作,独立成书出版。

这个过程可以显示,在特定背景下建构的早期中西关系史是如何进入中国史知识体系的。排外、自大、自我封闭的清政府拒绝与西方国家平等交往,导致与英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产生激烈冲突,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历史认识。



三、国际法、“文野”话语与鸦片战争史诠释



上述对华激进派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打开中国大门”。这也是英国政治家的目标。据德庇时说,1830年英国议会就终止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举行听证会时,“有一份证词直白地宣布,‘这迟早会导致对华战争’”。故他在评价1834年英国散商取代东印度公司主导对华贸易的意义时说:“一个最为重要的国家级实验开始了……其成功将会得到普遍欢呼,不仅因为事关巨大的国家利益,而且因为会确证一种相对新颖的政治经济学。”不过,直到1830年代中期,对华战争问题还没有正式进入英国国家政治议程。对华激进派则希望加快这一进程。

德庇时所谓“国家级实验”的重要一步,就是设立管理对华贸易的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但清政府对这一“实验”毫不知情。故当英国驻华商务正监督律劳卑到广州要求“平等交往”时,两广总督卢坤无法接受这种未经商讨的改变。中英双方产生激烈冲突,其焦点在于:律劳卑以官员身份到广州,事先未经许可;卢坤通过行商与他交涉被拒绝,因为他要求与中国官方“直接交往”;卢坤要他退回澳门等待皇帝旨意,他招来兵船准备对抗——虽然最后在卢坤中止贸易的压力下被迫退走。按当时英商理解,律劳卑的要求意味着将“改善现在外国商人在这个国家面对的非常令人厌恶的关系基础,并反对其在商业活动中遭受的众多不公和烦忧”。在卫三畏看来,整个事件本质上就是清朝拒绝了律劳卑代表英国“平等交往”之要求。也就是说,英美人士都很清楚,律劳卑之所为是为了改变现状,他的失败意味着英国人寄予厚望的“实验”遭到了挫败。

卢坤等拒绝按英人的要求改变对外交往方式,在当时被西人斥为“排外主义”(exclusivism)、“孤立主义”(isolationism),认为这显示其在虚幻的“天朝”优越感之下将西人视为不配平等交往的“夷狄”之心态。英国人又因律劳卑个人的悲剧性命运,将这位“英国代表”所受的“屈辱”当作英王和整个国家之“受辱”,由此掀起的“惩罚中国”的舆论,进入包括政府文件在内的各种文献,成为采取对华强硬政策之论据。这套话语也渐渐进入学术作品。近两百年来,“律劳卑之败”(Napier's fizzle)以及关于这一事件的解读,也成为很多史家叙述和诠释鸦片战争的必备内容。

然而,一个国家(如清朝)如果采取“排外主义”或“孤立主义”,另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强迫它改弦更张?如果这个国家“拒绝平等交往”,又如何能够论证对它的武力征讨具有正当性或正义性?这是对华激进派在逻辑上要解决的问题。1831年,针对此前数年中英冲突频发的状况,两广总督李鸿宾等拟订《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奏准施行,引起英人极大不满。散商查典(顿)等在抗议该章程的禀帖中指该章程“与公道不合,大犯凌辱远商之情”,要求“代奏皇上,不必准行其实令生命难堪、赀财不可保之章程”。粤海关监督中祥下谕批驳,其中说:“叩关通市必需遵守王章,航海贸迁岂可妄行滋事!该散商等如果自顾赀财,正宜照常交易。若苦功令之拘牵,以己私为未便,该散商等尽可收回买卖,勿劳重译远来,何必疑惧□商,多为饶舌!”中祥这几句话,后来被西人当作“排外主义”和“孤立主义”的典型话语,在很多论著中予以抨击。但是,这种“你不满意可以不来”的简单逻辑,如何加以驳倒?

有的对华激进派认为可以诉诸国际法。近代欧洲逐渐成熟的国际法体系,成为西方各国相互交往之准则。故若使用国际法语言做辩护,有利于其观点被各界接受。如裨治文的一篇文章援引英刊《季度评论》的言论:“就因为中国拒绝与外国形成商业关系,她就可以置身于国际法的范围之外么?”回答是“不行”,因为中国皇帝及其臣属不能自外于国际法。这种言论在国际法和开放贸易之间划上等号。但有人对此持有异议。奥贝尔之书对清政府指责甚多,但他也说,一国之统治权他国无权干涉。针对中英贸易问题,他说:“一国可仅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许可他国贸易;如果没有条约,她在任何时候都可按其意愿撤回、限定或修改这种许可。”这种言论对于对华激进派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按奥贝尔论述的原则,清政府限制贸易,李鸿宾等制订《防范夷人章程》,都是合理的。这样,反驳中祥上述言论的基点又如何建立?

援引国际法为武力侵华辩护的论者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马地臣。他的小册子从奥贝尔书中采择史料甚多,但他对后者的上述言论则予大段反驳。他认为要联系实际情况来讨论中国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即是说,中国长期与西方贸易为自己的权利“带来了限制或设定了限度,并且导致自己须服从特定的责任,承担特定的义务,而正义的原则——国际法原则禁止其退出这些责任和义务”。马地臣大段征引18世纪瑞士国际法学家滑达尔(E. D.Vattel)的著作《国际法》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原则是:人们有天赋之权共享地上万物,通过商贸交换各自所需物品,故“人们有责任相互贸易……这种责任也扩展至整个民族或国家……如果商业贸易进行……整个人类便因此共赢。这就是各国对等互利发展贸易的普遍义务之基础”。马地臣评论说,中国是否有权“将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排拒在外”,已经无需讨论了;而且,中国在过去两百年当中与英国贸易,实际上“已经授予我们(进行贸易的)全权,比如说伴随有强制(中国)完成相应义务的权利”。

但是,马地臣发现他依据的这部《国际法》接着就有一段文字与他的主张相冲突。滑达尔说,国家对“(另)一国贸易的简单许可并不赋予其完整的贸易权”,因为这种许可并不意味着“你此后也享有同样权利”,“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我改变自己的意愿”。马地臣辩解说,对这一权利应加以“相当的限制”,因为这种许可会令前来贸易者产生较大预期,投入巨大资金,冒着重大风险以建立贸易事业,在此情况下,前者给予的就不是“简单许可”,也不可以“改变意愿”。

马地臣对奥贝尔和滑达尔著作的实用主义式使用显然减弱了他的论辩力。当时与他持相同论调者固不乏人,但据国际法原则以反对其主张的也大有人在。斯当东就认为,英国政府设立驻华商务监督,事先并未征得中国同意,这种做法与当时西方的相关领事法规相抵触,中国官方的反应完全合理。这也是运用国际法来质疑英方做法的合法性,反驳对华激进派利用律劳卑事件掀起的舆论。

更系统的论述来自美国一份刊物《美国和平辩护》。一位名为威廉·麦特森(William Matson)的作者根据滑达尔《国际法》,全面反驳发表在《中国丛报》上的一篇文章。在他看来,那些激进派主张“显示了危险的趋向,且与自然正义和公认法律相违背”,“拥有独立主权的中国政府有权决定其与他国交往之条件,或者干脆禁止与他国交往”,这也是欧洲各国政府普遍承认的;即使中国在武力压迫下签订条约,“她在道德上也没有必要遵守它”。他认为《中国丛报》作者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无法回答“如果没有违反国际法,中国政府无权决定自己的事务吗?”这样的问题。为了增强说服力,作者以三页篇幅摘出滑达尔《国际法》中关于贸易权的条款,以表明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与他国贸易,“受影响之国则无权抱怨此禁令”;“任何一国可依其意志决定其是否与他国贸易”,并为贸易规定适当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还将滑达尔书中提及中国的部分摘了出来:“国家和个人都有义务为了人类的共同福祉而相互贸易……如果一国发现其所处之境况令其认为对外贸易置其国于危险,则她可以放弃或禁止贸易。这就是中国长期以来之所为。”

其实,除以上作者所引外,滑达尔《国际法》中还有其他条文涉及中国。滑达尔的《国际法》在国际法学发展史上可能并无重要地位,但却是19世纪前期在英美十分流行的国际法著作,发行量极大,流传甚广,被称为“外交家特别是领事的圣谕”。以上所论说明,在当时以该书为代表的国际法体系,在法理上显然是对华激进派主张的一大威胁。他们固然可以抽取某些条文作为自己的论据,但国际法原则在总体上反而对清政府有利。

在此情况下,对华激进派的策略是将国际法论证为“文明世界”的规则,而中国却非“文明国家”,故不能享有国际法之保护。

1833年底,英国商人哥达徳(J. Goddard)论述对华关系问题,就说“史实表明,文明的原则在应用于野蛮的或半文明的民族时不可能达成任何目标”,试图将文明的准则用于中国等国,只能招致挫折和屈辱。在1830年代,这种观点越来越普遍。广州的英文报纸上常有“国际法只存在于文明国家之间”,而中国则非文明国家之类的说法。1835年1月《中国丛报》刊登的一封读者来信,主张在以武力迫使中国开放的过程中,“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文明国家对待”。戈登的小册子称,由于中国采取排外政策,这意味着其“自外于国际社会,故不能享有国际法之保护”。林赛在1840年又写了题为《对华战争是正义之战吗?》的小册子,说虽然“不应挑战外国人应遵守所到之国法律”这样的国际法规则,但“前提是在文明国之间”。卫三畏在评论阿美士徳使团的失败时也说,清朝拒绝了来自西方基督教世界代表英国的尊敬,从而“完全使中国人置身于文明国家行列之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当英国等国在中国“主张人类应有的普遍权利”时,不必用国际法来“抑制自己”,在中国问题上完全没有必要顾忌国际法。

1830年代对华激进派还有一个论述重点,就是西方国家有权在中国寻求治外法权。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同样遇到其论点与国际法原则相枘凿的问题。滑达尔的《国际法》清楚地写道,国家主权“使一国在其领土或其所属国家建立起司法权”,“其他国家必须尊重这一法权”;外国人被准许进入中国、日本这样的国家,“亦须遵守法律”。对这一问题,对华激进派的策略,同样是用“国际法是只存在于文明国家之间相互认可的准则”这一说法来应对。1830年英商致议会的申诉书中说:“申诉人承认外国人应遵守他们所居住的国家的法律这项不容否定的原则,但认为对于中国这样的政府不适用,因为它拒绝对外国人提供法律保护。”林赛在另一本小册子中说,遵守“外国人去到别的国家,即应遵守该国法律与规章”这种普遍的国际法原则的前提,是“你交往的对象是一个文明国家……但现在中国的情形并非如此”。

早在1831年,英文报纸《中国信使报》就发表文章说,“适用于文明国家的规则不能应用于中国”,因为中国够不上文明国家的“级别”,只能算“半文明国”(semi-civilized)或“半野蛮”(semi-barbarous)国家。这种对中国文明程度的定位,在1830年代中后期的相关舆论中更为明确化。1840年《广州纪事报》的一篇编者评论认为“中国人在土耳其人之下”。

这种论述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颠覆了清朝对于中西“文野”关系的话语权。在长期的中西交往中,清朝官方和民间一直将欧美国家及其人民称为“夷”。对于这种被赋予的身份,西方人一直不以为然,有时甚至会抗议,但在中国强势的王朝力量面前,他们不得不默认和忍受,对清朝用“夷—夏”这对范畴概括中国—西方的关系大体并无异议。但双方势力的此消彼长悄然改变了这种局面。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发生学界所说的“西方中国观”的根本变化后,西人越来越多地以中国为“野蛮”,只是清朝上下还不知道自己在别人眼里早已成了“夷”。这种同时自诩为“文明”、视对方为“野蛮”的情形,构成中西之间相互认知的一段特别的历史。而1830年代对华激进派通过上述关于国际法问题的实用主义论辩,将西方—中国的文化关系清晰地表达为文明—野蛮的关系,从而形成了关于中西文化问题的正式论述。1834年12月30日,《广州纪事报》刊登英国散商上英王请愿书的同一天,发表了一篇题为《野蛮·文明》的文章,声称要对“野蛮”和“文明”这两个词给予“正确定义”。很明显,在作者看来,中国和英国分别对应于野蛮和文明。该报数月之后发表的另一篇文章,标题更为明确:《文明世界vs中国》。在此时期英人的许多作品中,都以这样的“文野”观为背景,提出要迫使清朝放弃以“天朝—蛮夷”或“夷—夏”为核心的中西文化表述的要求。后来经过两次鸦片战争,西人通过强加的条约迫使清政府承诺放弃这类表述,终于在“天朝”的土地上,掌握了对于中西“文野”关系的话语权。

经过上述过程,对华激进派完成了关于对华关系论述的逻辑论证,使其免受国际法原则的困扰。而他们由此对中西“文野”关系的颠覆,又为鸦片战争和战后不平等条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如果国际法原则不能适用于对华关系,那又应该根据什么规则行事呢?对华激进派主张诉诸于“自然法”或“上帝意志”。按国际法学家的解释,所谓“自然法”的观念源自古希腊,可解释为“源自正确理性的普适规则”。欧洲近代国际法深受自然法观念之影响,滑达尔《国际法》一书的副标题即为“适用于国家或主权者行为和事务之自然法原理”,他在正文中也频繁使用“自然权利”等说法。故对华激进派的观点是摆脱源于“自然法”的国际法条文,回到他们自认为的“正确理性”来论述对华关系问题。在此过程中,大部分论者将“自然法”等同于“上帝意志”。马地臣就说,中国作为“人类大家庭之一员”,“也不能免除上帝为其造物之行为所立之法”。裨治文评论中国法律在一些方面“违反了自然法——上帝之法,因其剥夺了人们自由交往并在最大程度上享受个人最高福祉之权利”。《文明世界vs中国》作者称世界万物乃造物主之恩赐,中国人“怎么可以反对我们伟大的造物主建立起来的律法”,实施排外的政策?

对华激进派的论述核心就是如何对待他们认为“野蛮”的、违背“自然法”或“上帝意志”的清政府的问题。《野蛮·文明》一文作者说,如果所有国家都像清政府那样拒绝共享自然福祉,“这个世界成个什么样?”只能坠入霍布斯的《利维坦》描述的普遍战争状态。作者露骨地说:“美国和大不列颠是根据什么权利将北美和新荷兰(澳大利亚)的原住民逐出其无可争议的家园的?无非就是野蛮必须让位于文明,无知必须顺从于知识。这应该就是自然法,或者毋宁说是上帝的意志!”即是说,“文明”的英国可根据“自然法”或“上帝意志”,获得征讨“野蛮”的清朝的权力。这无疑是为即将到来的侵华战争正名。

最早为鸦片战争提供正式的“正义性”论述的是美国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他于1841年12月在麻省历史学会发表了以对华战争为主题的演讲。他在演讲中论述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战争的哪一方具有正义的理由”?他根据一位“法国资深作者”的意见,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国际法”,英文international law或law of nations的“law”是误译,因为彼此独立的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能为其立“法”;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来自于协议或契约、习俗、惯例等,这些都难当“law”之名;国家之间关系只适用自然法或“上帝之法”。他又说,不同类型国家之间适用的交往原则是不同的,欧美基督教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不适用于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关系,无法用滑达尔的国际法原则来处理对华关系问题。因为傲慢的清政府不肯在相互平等基础上与英国建立贸易关系,“拒绝平等交往”,故只有让英国来承担终结中国“排外政策”之使命。他的结论是:在战争双方中,英国具有正义的理由;战争的原因不是鸦片问题,“战争的原因是叩头!”即是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正义性”来自于根据自然法对“平等关系”的寻求。

亚当斯的上述言论反映了相当一部分西人的认识。英商报纸《广州纪事报》和《广州周报》都刊登了这篇演讲的摘要。1851年3月《北华捷报》的一篇社评说,鸦片战争“朝正确的方向迈出一步。由此带来的一个伟大的明显进步”,就是打破了清朝长久以来“反对欧洲文明进步的”排外藩篱。1856年2月该报发表一篇文章,在抨击清朝“荒谬的旧体制”后说,“所谓‘鸦片战争’的原因之一可以在律劳卑勋爵直截了当和诚实的行为中发现。那时战争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次年英法联军侵华之际,该报又刊登他的来信,其中有一段文字概括1833—1840年的中英关系史:

(1833年前中西关系中)双方都有冤苦,本地人和外国人都在抱怨,均不无原因。但东印度公司独占权终止和一个皇家委员会到来后……中国官方未采取革新措施以移除弊害,而是变本加厉施加新的侮辱和更大的不公,致心灵高贵且极为亲切的律劳卑勋爵忧烦至死。……下一个事件就是英国代表和广州所有外国人社区被置于囚禁状态……事态终于变得不可容忍……

这些材料表明,当年对华激进派的相关论述在20年后已经沉淀为“文明的欧洲”征战“排外的中国”这样一种历史叙事。

但在鸦片和鸦片战争问题上,英国各界存在不同声音。1840年3月,唐宁为《“番鬼”在天朝》第二版所写前言中,有15页简述导致中英冲突的鸦片问题。他认为“中国人打击(鸦片)走私是完全正义的”,而英国为鸦片利益集团“发动一场征服之战将是非正义的”。由于鸦片战争与不道德的鸦片问题联系在一起,在“打开中国门户”方面立场一致的对华激进派内部,在如何评价鸦片战争问题上也发生了明显分歧,亚当斯的言论未成共识。1844年,德庇时再版了他的《中国人》,补写了中英关系史1833年后的部分。他是律劳卑事件当事人之一,在书中认为律劳卑的立场是正确的。但该书用更大篇幅叙述了鸦片走私状况、清朝的禁烟直至鸦片战争爆发这段历史。来华传教士也为鸦片战争的到来而欢呼,如裨治文就说,“统管世界的神正准备为福音宣讲者打开一条宽阔的道路”;他还认为,随着《南京条约》的签订,“排外之墙被打开缺口”,“荒唐的天朝优越论已经被揭露和戳穿了”。但传教士们亲历了从律劳卑事件到鸦片战争爆发的全过程,深知战争的直接诱因是鸦片问题。他们为了维护对华传教事业的道德基础,对鸦片贸易抱着明确的谴责态度,曾在1830年代中后期掀起一场颇具声势的辩论。故当以历史的眼光来回顾这个历程时,他们无法像亚当斯那样宣称中英战争与鸦片问题无关。传教士主办的《中国丛报》从1842年1月号开始分11期连载《近十年中国主要公共事件回顾》,总量达数百页。该文其实是一部内容详尽的编年史,主要记述以广州为舞台的中西关系演变史。编者搜集的历史文献极为丰富。其中,关于鸦片问题的文献占了很大份量。

笔者推测这篇长文可能出自卫三畏之手。卫三畏并非正式的传教士,身份是美部会广州传道团印刷工,但卷入早期新教对华传教活动甚深。他一向对鸦片贸易怀有强烈反感。其《中国总论》第22章“第一次对英战争的起源”叙述1834年到1839年的中英冲突,也将律劳卑事件当作导致中英战争的历史过程的开端,认为这场“影响人类千百万人命运之战”的起因“主要由于商业上的误解”,无疑与上文所论的对华激进派通过这一事件渲染“野蛮的清政府拒绝与文明的西方平等交往”的语境相关。但他对鸦片问题和禁烟运动之过程述之甚详,谴责鸦片走私造成的道德后果,并对英国发动战争的道德基础加以质疑。他肯定英国通过战争“为自己和基督教世界的所有国家赢得了巨大利益”,但指出为鸦片利益而战是“极其不正义的”,认为英国本应宣布清朝闭关锁国、拒绝自由交往是其发动这场战争的理由,但却让人看到为鸦片利益而战的一面。这些,都与亚当斯那种完全回避鸦片问题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别。

以上所述德庇时和卫三畏关于第一次鸦片战争背景的简述,可能令现代读者有非常熟悉之感:从中英交涉和鸦片问题这两个方面描述中英之间从冲突走向战争的过程,一个多世纪以来各种著作中关于鸦片战争的部分基本上都叙述这些内容。这恰好说明,他们在战后不久就撰写的史著奠定了后世鸦片战争史叙事的基础。也就是说,本节所论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对华激进派的政策性论述,深刻地影响了鸦片战争史的书写方式,同时道德因素也在其中扮演了角色。



四、进步史观下的近代中国早期变动



西人关于中西“文野”关系的论述,意味着有关对华关系的论辩进入文化观念体系的层面。这是因为其所论并非一般政策问题,而是彻底改变中西关系走向的大问题。清政府要捍卫的旧体制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儒家文化联系在一起,而西人要建立的新体制则以西方近代的政治理念、文化体系为依托。欧美商人和传教士这两个群体都有各自的目的,但他们阐述的观念同时也有超越现实利益、表达深层文化信仰的一面。他们由此提出的关于中国历史大势和现实走向的观点构成了西人对近代中国早期历史论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这方面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提出一个重要观点:由于西方的“进步”和中国的“停滞”,中西文明已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一观点的提出有一个重要的时代思想背景,即学界已经充分认识到的“西方中国观”的演变。这种观念变迁在1830年代导向对西方中国知识体系的重构。裨治文等人积极倡导颠覆以往天主教“老传教士”所搭建的中国历史文化知识架构,对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面的再认识,在东西方文化比较的脉络中阐述自己的观点。裨治文写道,欧洲自宗教改革的巨大震荡后,其文明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中国却并未经历这一进程,“主要的风俗、习惯、行为方式、法律和宗教维持未变”;当中国人“还在酣睡中梦想自己的伟大和荣光时,强大而迅疾的潮流已经将她抛在后面了”。他认为,中国的现状“完全违背了时代之精神”,而与此相对照,“从十一到十七世纪,自由在英格兰的进步无与伦比,并越过其边界提升了整个世界”。他将当时的中国比做中世纪黑暗时代的欧洲:皇帝可对应于教皇,官员群体可对应于僧侣群体。

在新教传教士当中,郭士立对中国历史所下功夫较深。他有多篇文章论述中国历史的停滞性。在《评中国中世纪的史学著作》一文中,他提出中国的“中世纪”(middle age)和“近世”(modern age)的概念。他所说的“中世纪”指从晋代到元代,此后为“近世”。他认为在“近世”这一时期,“欧洲与强大的黑暗帝国作战,并逐渐取得了胜利”,在从中世纪解放出来后,欧洲各国发生巨大变化,“开启了广阔的进步之门”。而同时代的中国则“维持了千年原状”。郭士立还说,新教国家实现了历史性进步,而且将“进步的脚步”带到了亚洲海岸,在此形势下,中国却“越来越紧密地依靠其旧制度”。

裨治文和郭士立都将当时的中国比拟于欧洲已经摆脱的“中世纪”,这就将中西历史置于“进步”阶梯的不同阶段,形成二者之间“进步”和“停滞”的对比关系。至于中国与欧洲的文化差距有多大,1835年创办的“在华实用知识传播会”宣称要让“三个世纪之前”在英国开始焕发的真理之光传递到中国;裨治文认为“对培根之前英格兰文化状况的描述适合于对今日中国状况的描述”,又说“中国与伊丽莎白之前的欧洲”有相似之处;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 Medhurst)认为,中国未发展到如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的“高度进步”阶段,可以说“拥有与土耳其之当今,或英国几个世纪之前”水平相当的文明。这几种说法所涉及的时间概念大致相似,即中英或中西在文明形态上存在进步与落后的代差,中国在历史进步的阶梯上落后三个世纪左右。

上述说法未经严谨的学理论证,但这些论者用“中世纪”这样一个具有明确文化意涵的概念指称当时清朝所处的历史时代,将历史分期的方法引入对中国历史的认识,将相互碰撞的中西文明判定为处于历史的前后不同阶段,形成了一种“进步”对“停滞”的中西文化观,这在学术思想史上都有首开其端的意义。

这种历史分期和中西对比,反映了当时欧洲普遍的进步史观。“进步”作为一种观念是欧洲近代发展起来的。英国历史学家伯瑞说:“人类进步的观念是一种理论,涉及一种对过去的假设和对未来的预言。它的基础是对历史的一种阐释,这种阐释认为人类朝着一个确定和理想的方向缓慢前进,即一步一步地前进,并推断这一进步将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而且,这一阐释也意味着……普遍幸福将最终得以实现,从而为整个文明进程做出辩护。”进步史观自培根、笛卡尔的时代发展起来,在18世纪和19世纪影响广泛。上述论者无疑就是在此观念背景下,以是否“进步”作为判定中西文明历史地位之标准。

在这种历史认识基础上,这些论者提出,西方人有责任将中国纳入人类进步的轨道。裨治文认为要将中国人“从长久的酣睡中唤醒”,只有借助于“将欧洲从黑暗世纪的惊醒”的那种力量,使其“加入现代世界快速进步的进程”。“在华实用知识传播会”的成立宣言称,要在中国传播西方文化和科学,改变其“停留在知识进步的范围之外”的状况,使其加入各民族“进步的竞赛”。曾任马礼逊教育会学校校长的鲍留云(Samuel R. Brown)认为,“刚刚从蛰伏中醒来”的中国,对“基督徒、学者和慈善家来说”,是供其发挥作用的一个新的、广阔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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