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都是真实的案例,真真实实的存在,或许就发生在你我身边。
案例一:忍受家暴20年,她用板凳活活砸死丈夫
张柯(以下均为化名)被打了20年,忍了20年。她出身农村,没受过教育,没有技能,没有出外打工的机会,就像栽在泥潭之中,动弹不得,她只能死扛,甚至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她曾经喝下一整瓶老鼠药,准备自杀,被邻居救了下来。
父亲去世一周年的日子,雨下个不停。晚上,她把一瓶安眠药倒进饮料里,递给了丈夫。半夜丈夫突然醒来,挣扎着喊救命。她发疯了一样,转身骑在丈夫身上,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抓起板凳砸了下去,一下接一下……血水、泪水和雨水流在身上,又流在地上,和着泥,成了泥水……直到丈夫一动不动了,张柯平静下来,选择了自首。
她被判了15年,截止到今年,已经服刑5年了。“来女子监狱三年了,我很轻松,内心很平静。”张柯说。
案例二:怕被学生看见伤痕,她哭着央求不要打脸
王娟毕业于一所“985”和“211”高校,主修哲学,2004年毕业后回老家当了历史老师,两年后结婚。第一次挨打,是在她怀孕8个月的时候。
“我最怕的不是打,而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挨打。”一次,丈夫打牌输了,回家后看到正在睡觉的汪娟,便跳上床,穿着皮鞋踩她的脸。“他把床都跳塌了,我摔在地上,他还不放过,跳起来踢我。”
从结婚6年,她从来没穿过短袖衣服。“我是一名老师,不能让学生看见身上的伤。”
她曾想过求助,“我爸妈都在外地打工,弟弟和妹妹还在上学,老家只有我一个人,我孤立无援。”
最绝望的时候,她给母亲打过电话,母亲说“你有孩子,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最后,她再也不能忍受丈夫的家暴,选择了亲手杀死魔鬼。
案例三:多次报警无果,婚后6个月,她被丈夫活活打死
张珊,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如此简短的描述,无法概括这个年轻女孩生前曾经历的惨痛和绝望,身后的判决也难令她瞑目。
张珊与丈夫王光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求助并报警。之后短短7个月时间里,她曾先后8次向警方求助, 警察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她提起过离婚诉讼,丈夫拒绝接受,迟迟得不得处理;她也曾经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最后被丈夫找到,强行拖走……
张珊的丈夫曾这样描述对她的最后一次殴打:“我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儿都打、哪儿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我也不知道总共踢了她多少脚。”
这次或许致命的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张珊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张珊的朋友及父母也透露,张珊不仅长期被殴打,而且还被王光逼迫夜晚脱光衣服趴在客厅无窗帘遮挡的落地窗上,用强光照着,长达2个小时,让其倍受侮辱。
2010年7月2日,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王光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姗姗的代理律师说:“我们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你或许很想问:“她们为什么不离婚不逃走?”然而,这个问题本身就是错的。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is about sex except sex. Sex is about POWER”家庭暴力其实是家庭中Power(权力)和 Control(控制)的极端表现形式。
下图是家庭暴力的基础图解,外圈的暴力只是表象,占据核心的权利和控制才是家庭暴力的根源。
所以,不要指责她们为什么不离开,她们有没有办法离开的理由。
或许她被孤立了太久,或多或少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或许她们觉得羞愧,被“家丑不能外扬”的观念深深地禁锢…
或许她们没有经济能力,长期的控制早已经让她们与社会脱节…
或许她们曾经尝试过,但是换来的是更加变本加厉地虐待…
或许她们抱有幻想,暴力之后的柔情,给了她们残忍的希望…
或许她们为了孩子,希望孩子至少能在完整个家庭里长大…
或许她们被恐吓威胁,又不想连累家人和朋友,已经无处可去…
总而言之,受虐一方不应该被谴责,你不知道她们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你不知道她们面对什么样的苦难。一句轻描淡写的“你为什么不离开?”在她们经历的痛苦面前,显得过于冷漠、残酷、不负责任。
那么,我们到底能做些什么呢?
虽然,我们没有能力帮助受虐女性完全摆脱暴力的魔掌。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向整个呼吁“家暴是一种严重的暴行,施虐者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告诉你认识的每一个人,家暴是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
当受虐女性下定决心寻求帮助的时候,社会(包括警察、检察院、法院、公益组织)应该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帮助。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是美国,美国救助体系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1. Restraining Order (限制令)
当受害者觉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她们可以立马报警,然后去法庭申请RO。RO上会写明施暴者必须和受害者保持距离,也不可以打电话、发短信或者以任何网络形式联系,有时候孩子也会被列在RO上作为不可接触的对象。RO虽然只是一张纸,但是如果施暴者违反了上面的条款,是会被以刑事罪名起诉的。警察们也会非常严格地执行RO,这代表着美国司法体系不可违抗的尊严。
RO一般一开始申请都是一年为期,一年之后,如果依然觉得有自己受到了威胁,可以去法院要求延期。在麻省是如果延期两次之后,就可以申请Permanent Restraining Order(永久性限制令)。
有了限制令以后,受害者在申请离婚和争取孩子们抚养权时就可以用RO来证明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可能有暴力倾向,可能不能很好地抚养孩子。
2. Supervised visitation (监督下的探视)
也就是施虐者不能直接单独和孩子相处,必须在法官指定的地方,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探望。情节轻微的可以让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在家里监督,情节严重的会指定在警察局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