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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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外汇处罚案例分析!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8-05 16:44

正文

原 创 声 明 | 本文解读: 跨境 金融监管研究 外汇研究员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说明: 本文所统计的案例均以披露日期为准,案例统计周期为2024年7月3日-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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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截止2024年8月2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示 2024年7月份 处罚案件共 68例 ,累计罚没金额约 5362.51万元 。其中,涉及个人 35例 ,累计罚没金额 1955.4万元 ,约占总罚没款的 36 % 。涉及企业 33 (含银行等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约 3407.11万元 ,占总罚没款的 64% 。其中银行处罚案例 13例 ,累计罚没 1138.0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68例案例中有5例6月份进行的处罚案例,但都于2024年7月在外汇局官网更新,为避免统计误差,一并算入2024年7月处罚案例中。

本月外汇局官网在公示处罚信息方式上也做了稍许调整,以往会单独公布处罚金额和没收金额,现调整为一栏罚没总额,此外也会对违法事实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备注。可以看出外汇局在案例公示方面越来越透明化。与6月相比,7月外汇处罚案例数量与罚没总额均有所减少,68例处罚中有两例千万处罚,分别为一例个人,一例企业。具体案例如下:

个人: 2024-07-24, 湖南王** 非法买卖外汇 ,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衡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警告、罚没款人民币 1186万元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2024-07-11, 海南阔林实业有限公司 逃汇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对其处罚没总额 20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第七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2024年7月涉及的外汇处罚条例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案件 5 ,累计罚没金额 2071.9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案件 2 ,累计罚没金额 153.8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案件 1 ,累计罚没金额 4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案件 26 ,累计罚没金额 1914.93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案件 10 ,累计罚没金额 648.0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案件 24 ,累计罚没金额 108.8 万元

以违规案由分析:

以下是68例具体案例展示:

★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

处罚案件 26 ,累计罚没金额 1914.93 万元 。如: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个人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截止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示的7月份 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处罚中,有24例为个人,2例为企业。以下是具体案例

个人24例:

企业2例:

2024-07-12, 东莞市盈茂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变相买卖外汇 ,违反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 26399.48元 人民币的罚款。

2024-07-05 东莞圣悦装饰礼品有限公司 变相买卖外汇 ,违反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 给予警告,处罚款 306548元 人民币

相关解读:

行政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了四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分别是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1)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2)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而以其他形式,如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的买卖。

(3)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

(4)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 ,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办理涉外收入,提交单证不真实。

处罚案件 24 ,累计罚没金额 108.8 万元。

企业:

个人

★违反违反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处罚案件 1 ,累计罚没金额 465 。如:

2024-06-21,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司 违反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违反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对其罚款48.39万元。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可见恒生银行此次是因为内保外贷被罚,有关内保外贷的含义如下:

01


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外外)。通常用于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如下图所示,“内保”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法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外贷”是指境外机构(一般是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的融资,也可以指代非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02


管理框架

(汇 发〔2014〕 29号) 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9号文之后对内保外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带动了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融资大力发展,同时外汇局也发现一些异常的跨境资金流动与跨境担保履约,在这些异常的资金流动中,担保人并没有真正的对主体资格、资金用途、交易背景等进行审核,在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前提下也未对上述几点进行尽职调查,甚至有部分内保外贷的债务人和境内的担保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来套利,投机交易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等

处罚案件 8 ,累计罚没金额 475.32 万元 。如:

此类处罚主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处罚,处罚案例集中在银行业领域,一般处罚的要点如下: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7月共有8例相关处罚,切均来自银行,具体如下:

★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处罚案件 5 ,累计罚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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