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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建设“元问题”再审视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 2024-08-07 09:30

正文


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是民族国家。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并不是单一民族构成的,而是多民族构成的。因而多民族国家建设必须处理好“多个民族”与 “统一国家”之间的张力问题。本文详细论述了多民族国家的建设主体与建设内容,认为身份认同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对于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具有一定启发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



于春洋,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王家琪,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多民族国家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议题。中外学界对如何实现“民族认同国家”,解决“多个民族”与“统一国家”之间的张力问题多有讨论,但对多民族国家建设所涉“元问题”关注不够、涉猎不深。多民族国家是在“一国一族”经典民族国家范式全球拓展的进程中出现的,伴随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与世界人口的跨国流动,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普遍表现形态——多个民族共处一个现代国家。依“谁获益、谁负责”的原则,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主体既包含作为主导者来承担领导责任的国家(通过政府),也包含作为建设者来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多个民族。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内容既涵盖维护主权独立、搭建制度体系、夯实民主政治等“硬”的、外观的部分,也包含国家民族共同体构建、族际关系协调与整合、国家认同塑造等“软”的、内核的部分。身份认同是多民族国家建设必须关注的核心议题,身份认同的向背取舍,决定了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建设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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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春洋、王家琪:《多民族国家建设“元问题”再审视》,《国家研究》2023年第1期。


研究进展与选题缘起 

自民族国家出现以来,学术界关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讨论从未停止。民族国家及其体系最早形成于欧洲,查尔斯·蒂利对欧洲民族化国家形成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考察。他认为欧洲民族化国家的出现并非是统治者有目的地设计构建起来的,而是偶然的非预期的结果。此处的“偶然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战争缔造国家”。15—18世纪的欧洲战争规模不断扩大,在准备战争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获取战争资源,强大的集权化机构应运而生,相应地其辅助性机构(如法庭、警察、财政机构、地区政府等)也相继出现,这一时期民族化国家的制度框架出现并不断完善。此外,战争还促进了民族主义兴起。统治者进行战争动员的过程中往往通过宗教、语言、教育等手段塑造被统治者的“文化历史同一性”从而获取民众对其统治的拥护,激发其战争斗志,民族化国家的认同基础得以形成。另一方面,在“战争缔造国家”的过程中,国家统治机构不断完善与扩大,平民政治出现,加之民众对于统治者压迫的不满与反抗,统治者不得不考虑民众的利益,调整统治政策。在与民众“讨价还价”的过程中,相关福利制度(如养老金、公共卫生、公共教育)被建立起来,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扩大,有些部门起到了反映民众诉求的作用,民族化国家“意外”地形成了。


如果说蒂利的国家形成理论是重点关注“国家内部进程”的内源型理论,那么弗朗西斯·福山所指出的国家建构方式则主要是依靠“外部行动者”的外源型建构。“第三世界的国家形成应该是与西方国家显然不同的”,福山的外源型国家建构理论的创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分析。福山认为的国家建构实际上指的是“在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的基础上,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他强调国家建构的重要性,并且注重国家建构的“范围”(国家职能)和“强度”(国家力量),认为二者是国家建构的基础部分,其中后者在国家建构中更为重要。因此,福山提出了一个国家建构的恰当策略——既要在保留关键性经济、政治、社会职能的基础上缩小国家职能范围向社会放权,又要通过中央集权提高和强化国家制度的力量从而提升国家能力,构建起“小而强的国家”。与蒂利类似,福山将民族建构作为国家建构成功与否的关键,认为民族建构的本质就是建立起国民的民族认同。


无论是蒂利还是福山都承认并强调民众的“拥护”对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作用。因为所谓的“民族国家”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建立在“民族认同国家”基础之上的国家形态。作为民族国家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国内的国家认同状况关乎国家核心利益,也关乎现代民族国家在全球化叙事场景中的现实境遇与历史命运,通过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方式来回应全球化对于民族国家的冲击与挑战,让民族国家适应全球化纵深发展的需要,是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必须去完成的任务。然而,在现代社会,就世界范围内来看,大部分现代国家都不是由单一民族构成的,而是呈现出多民族国家的特点。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口、资本和文化的跨国流动不断加剧,模糊了民族国家地理和意识形态界限,国家模式正在迅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与国家不再是完全同一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可能是存在争议的。因此,当我们在谈论民族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问题的时候,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应该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是由多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由此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之间存在的冲突成为维护现代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面向这一现实,福山总结了移动边界、族裔纯净化、文化同化以及认同组合四种民族国家认同政治建设的模式,国内有学者将此总结为源起于西方的同化主义、多元文化主义,以及源起于中国的多元一体主义。当前国内学术界大多基于我国的国情从“多元一体”的角度出发对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议题展开讨论,普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当前我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基本理念与重大方略。例如青觉等学者就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规范出发,提出既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起保障性的现代国家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又要“把握人民特性,以人民为中心拓宽行动性的实践路径”。严庆指出当前多民族国家建设包括“政治整合与国家认同两个面向”,前者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后者则包含着个体对于国家的归属感、依附感等,需要国家与社会共同塑造。同时,严庆还论述了历史观教育对于多民族国家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指出要重视“基于‘四个与共’的各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基因教育”。还有学者立足当前新时代的大背景,提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展市场经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文化发展繁荣、构建包容性制度等当前我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实践进路。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在多民族国家建设方面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整合国内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特别是实践层面,围绕如何解决“多个民族”与“统一国家”之间存在的现实张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实践路径,但是对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元问题”,即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问题却关注不够、涉猎不深。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都面临在“多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条件下维持“民族认同国家”的难题。加之全球化的挑战,世界移民的增加,各国的民族构成更加多元复杂,各国间交往的加深也使得本国国民受到纷繁多样的价值观的冲击,影响着多民族国家统一身份认同的塑造,进而威胁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可以说“民族认同国家”是当今世界每一个多民族国家都要面临的重大挑战,要想应对这一挑战,就必须依靠多民族国家建设。而在多民族国家建设进程中,必须首先厘清两个“元问题”,即建设主体(谁来建设?)和建设内容(建设什么?)的问题。本文旨在对多民族国家建设“元问题”进行初步讨论,力图为多民族国家建设议题研究的深入和多民族国家建设实践的探索提供学理基础和参考启示。


审视 “多民族国家”   

所谓“多民族国家”,是指由多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这也是广义上的、通常意义上的多民族国家含义。而从狭义上看,严格来讲,“多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衍生性概念。因为只有当“民族国家”这种国家形态出现并且实现了自身的全球拓展,从而让不具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也被裹挟进入这种国家组织结构之后,才出现“多民族国家”。然后,随着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世界人口迁徙与文化交往,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事实上的多民族国家。本文所指称的多民族国家,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是一种狭义的多民族国家。而这里要谈及多民族国家建设,它更是和全球化息息相关:正是由于全球化对于“民族认同国家”这一民族国家得以“安身立命”的底层逻辑的冲击和挑战,才让“多民族国家建设”这种以保有和增进国家认同作为核心目标的方式与手段,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需要认真面对、不断探索、积极实践的普遍事务。


无论是在中国本土学术话语之中,还是在西方民族主义理论框架之内,抑或是要进行中西学术比较,有关民族概念及其历史演进的讨论一旦进入近代,就必然要与民族国家发生直接联系。因为“民族国家既是民族与国家的逻辑前提和理论预设,又对民族和国家现象形成实际的规约”。而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学界对“民族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反而是“多民族国家”的概念边界相对清晰——当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民族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之内,也就是多民族国家。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民族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做一个概念内涵及其使用场景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再来讨论“多民族国家建设”中的“谁来建设”以及“建设什么”的问题。


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学者那里,这两个概念的边界是完全重合的,民族国家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现代民族国家也就是民族国家,可以互换使用。而在具体行文中,“现代民族国家”这一表述方式往往被一些学者运用在与“前民族国家”(即民族国家出现之前的那些国家形态,包括绝对主义国家、封建国家、王朝国家等)相对应的语境之中。他们认为前民族国家属于传统国家,而民族国家则是现代国家,“它是现代性的产物以及现代性赖以生存的政治实体”。我们认为,这种将“民族国家”等同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提法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民族国家始创于中世纪末期的欧洲,及至现代得以成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的签订是一个极具标志性的事件,它不仅意味着神权让位于主权,更标志着现代国家主权原则的初始确定。安东尼·吉登斯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认为民族—国家的发展源于在绝对主义国家中与传统国家形态的断裂,主权观念和政治理念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对“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进行了使用边界的限定,对两者做出了差异性的解读。比如,有学者把民族国家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指出“从其理想状态上看,……民族国家的建立逻辑在于:一个国家的国民就是一个民族,而一个民族就应该建立一个国家”。这种理想状态体现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演进中,就成了“西欧具有原生意义的民族国家”。但是这种传统意义中的民族国家有着无法回避的局限性:我们已然生活在一个由多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里,导源于欧洲特定历史背景与发展阶段的民族国家建立逻辑,已经无法适用于欧洲之外的国家。面对这种局面该学者指出,“这种西欧式的原生意义的……民族国家在现实当中并不具备代表性”。因此主张把现代民族国家作为与这种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意指那些试图效仿西欧原生民族国家的建构模式,却不得不面对国内复杂民族结构的多民族国家。一旦这些国家能够实现国内多民族的族际整合,培育出国内多民族对主权国家的认同,它们就能过渡到现代民族国家。必须承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深刻体悟到了西欧原生民族国家与当今世界更多现实存在的多民族国家之间的差别,并试图通过这样一种基于概念使用上的区分,来明晰自己所指称的研究对象。


然而,无论是将民族国家等同于现代民族国家,还是在一个平行的视野里区分了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使用边界,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将民族国家等同于现代民族国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民族国家自从诞生以来,已经走过了三百多年的历程,在这三百多年间,不同民族国家无论是在历史背景、时代特征、建构方式、民族构成还是民族政策取向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且每个民族国家在建立之后,也会因由内外环境的诸多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适,进行国家一体化的努力和国家民族建设,确保能够实现最低程度的国家认同。显然,将所有这些国家及其经历的诸多变化一概笼统地称为民族国家或现代民族国家,都显得有些草率。同时,将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简单分立的做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这种划分方式会让那些曾经的“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在现实的学术话语中意外地缺席。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实那些“传统的”西欧原生民族国家在欧洲一体化、经济全球化以及外来移民大量涌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曾经的“理想状态”已然让位于现实中的棘手问题。事实上,这些国家目前所面临的国内民族整合的任务也非常艰巨,民族认同国家也成为一种需要进行人为建构的艰难过程。那么,当“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正在成为一种历史陈迹时,对于这些蜕变于此的欧洲民族国家又该如何指称呢?


因此,我们的观点是,可以把“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特指性概念,专门用来指称“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即西欧早期的原生民族国家。而把“现代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泛指性概念,用它来指称所有形式的民族国家——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既包括以往传统意义的民族国家,也包括现实中的欧洲民族国家;既包括来自美洲、大洋洲的那些以移民作为主要国家构成成员的民族国家,也包括20世纪以来陆续从三大帝国以及殖民统治下解放出来的广大亚非国家,以及因东欧剧变而出现的新兴民族国家。我们认为,这样一种小与大、特指性概念与泛指性概念的组合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化解目前学界对于“民族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这两个概念在使用上的混乱与随意。然而,我们也承认这种划分只有当“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同时出现在某一具体语境之时,这里的界定才变得可行——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学界对民族国家的使用还是在一个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进行的。


至于说到多民族国家,至少从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自我宣称来看,它们不承认自己是多民族国家。比如日本曾经长期宣称自己是由大和族构成的单一民族国家,只是近年来才开始承认少数民族的存在;有些国家从国家形态上看,不属于民族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但从国内民族构成的角度来看,则是多民族国家。比如伊朗,从国家形态上看,它是一个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但从国内民族构成的角度来看,伊朗的国内有波斯人、阿塞拜疆人、库尔德人、阿拉伯人、巴赫蒂亚里人、土库曼人等——它是一个由数十个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为了便于直观呈现民族国家、现代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绘制了一个反映三者关系的理想图示(见图1)。




谁来建设:国家的,还是民族的?  

要想推进多民族国家建设,一个前置性的、必须明确的问题是“谁来建设”?只有回答了在这场多维复杂的、受多种因素交错影响的整体性建设过程中,究竟谁是主体的问题,才能真正开启并推进多民族国家建设。如前所述,民族国家是由民族与国家两相结合,基于民族认同国家而形成的政治结构,因此,民族和国家既是多民族国家建设最重要的利益关切方,也是这一建设的最直接的成果受益方。


(一)作为多民族国家建设主体的国家

当把国家作为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主体时,首先必然要以自身的阶级属性,即代表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为基础,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自身的公共权威地位,执行社会服务职能。多民族国家建设固然要捍卫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但是并不能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视为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唯一目标。如果仅仅把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目标局限在维护国内资产阶级、金融巨头等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就未免太过狭隘了。要知道,国家在肩负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使命与责任时,它所要维护的显然不仅仅是国家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还要承担满足具有差异性的、不断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的广大社会阶层与社会个体的意愿和诉求的职责,毕竟提供社会服务职能、保障基本人权也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底层契约,这一契约一旦被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就面临失去国家统治地位的风险。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容易理解,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其存在和发展均要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存在发展是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相一致的,多民族国家建设成果也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来共享的。社会个体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动态发展的利益诉求与国家这种依赖于强制力、法律、制度、政策体系而建立的政治结构之间始终保持着动态的平衡和持续的张力,而国家能够诉诸民族认同国家目标的方式更多也只能是抽象的意识形态概念或具体的政策制度安排,很难成为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唯一主体。


在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进行多民族国家建设,预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建设的执行主体、建设对象的诉求及执行条件等。国家作为执行主体时,其需要发挥自身结构、主权、制度、疆域等方面的已有效能,并借力于民族建设过程反哺国家政治合法性和巩固国家政权。从国家的本质属性层面着眼,国家建设和民族建设彼此渗透和相互交叉,且二者需要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共同完成。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为多民族国家建设提供行政资源集中与整合,法律、制度、国家政治结构等的建设使国家能够在主权范围内对已有领土进行行政控制。另一方面,多民族国家建设并不仅限于行政控制。对此安东尼·史密斯指出,这一建设还需要进行共同体的记忆及象征性符号、共同体的历史传统和仪式、“民族”共享文化(语言、习俗、宗教等)可信性要素的确定、培育和传递;需要通过标准化的方式和制度在特定人群中灌输“可信性”价值、知识和态度;需要对具有历史意义的领土,或者祖国的象征符号进行界定、培育和传递;在被界定的领土上对技术、资源的选择和使用;规定特定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共同权利和义务;等等。依照史密斯的观点进行考察,多民族国家建设所需发挥的并非是个体意识,而是群体意识与类主体意识的综合,是一个“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塑造。


因此,我们既要承认国家在多民族国家建设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领导角色和首要责任,也要看到国家恐怕无力主导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全部内容,至少在“国家共同体意识”塑造的相关领域,国家只能提供安全保障(维护稳定职能)、外部环境(行政管控职能)和物质基础(发展经济职能),如果缺少“多个民族”的积极响应、支持与配合,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作为多民族国家建设主体的民族

尤尔根·哈贝马斯指出,“迄今为止,以法国大革命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和宪政国家是世界范围内唯一获得成功的认同形态,其成功之处就在于可在非暴力的手段下统一特殊因素和普遍因素”。这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相较于国家作为公共权威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力,通过非暴力手段来达成多民族国家的建设目标,其产生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有效。有学者就曾将民主作为构建国家认同的前提,“人民是建构国家制度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从这个角度上看,国家建设的过程与构建国家认同的过程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人民自己建设起来的国家,人民才会真正认同;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人民才会承担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正是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人民形成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在这种前提下,国家认同不是被强制力塑造的,而最终是由国民自主选择的。除了民主之外,民族主义、民族精神等更具有人文性的要素也是此类非暴力手段的代表。布莱克曾就此认为,民族主义是业已被证明的能够巩固和确保公民忠诚于国家的最有效工具。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家庭与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写:“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由此,民族(国家民族)乃至构成民族的社会个体要素,完全可以成为推进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基础动力。同时,借助人的实践主体性和思想主体性可以增加国家制度、社会秩序、法律制度等的柔韧性、亲和度与人文关怀。作为人的因素的介入,民族对国家的市场运作、教育灌输、行政管控与意识形态引领的多层次渗透起到了推动作用,民族精神与文化成为民族国家内部成员之间彼此联结的关系纽带,这对民族认同国家同样具有积极作用。而以此为基础来建设多民族国家,是立足于外部环境、基本国情、民族文化发展状况和民族认同国家诉求的客观现实,更容易取得成效。国内外多项实证研究也为此提供了证据,例如20世纪70年代初期,朴正熙政府就通过加强韩国历史教育,让学生内化他们对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自豪感,以加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一项来自利马市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对文化遗产和秘鲁历史人物的欣赏对国家认同具有积极正向影响。我国学者强世功也论述了中国近现代历史对于香港居民国家认同的塑造作用。由此可见,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语言、习俗、宗教信仰、历史、生活方式等文化要素与该国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及其成效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要素均可以在民族的层面得到回应。


所谓“国家民族”是多民族国家在保有国内不同民族的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建构的,是“文化多样,政治一体”所追求的一体化结果。由此可以发现,“国家民族”是所有国内民族彼此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先创建多民族国家,再通过民族建构来把国内不同民族凝聚形成国家民族。从这一视角观察,“国家民族”的形成与国家的建立在时间上并不同步。“国家民族”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沉淀,而国家则是在政治结构层面上变动,如疆域的划分和权力的更替,这种形式上的变动相较于“国家民族”的形成而言,在一个相对短时段之内即可完成。比如发动一次革命或是经历一场战争,都有可能让一个旧的国家颠覆,建立一个新国家。但即便是这种国家灭亡与诞生的巨大变动也并不会轻易改变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特征,或是消除文化差异和民族性差异,国家认同被打破和再次生成同样也需要漫长的时间,并且不会一劳永逸。因此可以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主体之中,内在而且必然地包含着民族(国家民族)——如果国家主导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那些“硬”的方面,外观的部分,那么民族则主导着这一建设过程中的那些“软”的,同时也更具内核意义的部分。


建设什么: 外观的,还是内核的?   

国家出现并非偶然,恩格斯在《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明确提到“国家是作为调和阶级利益矛盾冲突的力量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会形成特定的国家形态。周平认为,国家从诞生发展至今共经历了3种形态,即基督教普世世界国家、王朝国家和新型的民族国家。中世纪以前的基督教普世世界国家实际上是存在于欧洲的一个“结合了世界主义的理念和地方主义现实的体系”,那时候的国家还只是一些各自为政的封建割据,同时又被罗马教皇统治而形成了一个大的政治体。中世纪末期兴起的王朝国家,开始形成了自己的国家政权和地域边界,并且运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力量,把国内的居民整合成为一个整体,即“国家民族”,从此“国家民族”在当时的国家形态之中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并日渐觉醒。到了18世纪,国家民族意义上的民族与王朝国家的矛盾不断加深,国家民族的自我觉醒意识不断加强,最终推翻了王朝国家的统治,建立了民族认同的国家政权,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形成了新型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原则,即国家主权是不可剥夺的,是主权的最高形式。它创造了一种普遍的公民身份,在这种公民身份下,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这种国家创造的公民身份促进了统一的“国家民族”意识的形成。通过以上对于民族国家早期形成的历史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现代民族国家建构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即外在的国家政治形态和内部的国家民族凝聚意识。也正是基于类似的经验观察与逻辑推演,陈明明在他的文章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作为一个政治发展过程,民族国家的这种现代转换包含两个面向不同而又联系紧密的命题,即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无独有偶,王建娥通过对于欧洲经验的系统梳理,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建构过程:一个是国家领土和边界的形成和确立,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组织的建构;另一个是在国家疆域之内,在具有异质性族裔文化背景差异的人群中间创造出同一的民族性和民族认同。”严庆则进一步指出多民族国家建设中所包含的“民族建设”和“国家建设”两个面向,前者注重塑造国民认同,后者则侧重政权制度建设。可以说民族国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政治共同体的构建,现代形式上的民族国家才算建立。以上学者的研究恰好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面——外观建设与内核建构。


(一)多民族国家的外观建设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国家形态演进发展到民族国家阶段,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历程,在这一历程之中,国家既要具备现代主权国家的外在特征,实现并维持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还要拥有一套科层制的官僚系统而让中央政府的权力可以触达并有效控制国家疆界之内的全部地方。而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多民族国家的外观建设来实现。


第一,维持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这是多民族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威的根本依凭。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指出“最高的存在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普遍国家秩序,因而也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民族”,即民族独立是一个国家秩序确立的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波兰和爱尔兰的民族问题上也指出,“国家的民族”必须摆脱被瓜分领土和被压迫的命运,成为独立的国家,而民族只有独立,才能真正获得自己的祖国。只有确保民族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使国家的这个“政治外壳”足够坚实,生活在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群体和社会成员才能不受外部力量的威胁和侵犯。吉登斯进行民族国家相关理论研究的时候曾经提出过著名的“内部绥靖”观点,为我们这里讨论的外观建构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他认为民族国家建立所要经历的“内部绥靖”过程,就是国家通过对国内行政资源的集中和整合获得的行政权力,来确立国家主权和领土边界并且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得现代民族国家的确立成为可能。“只有当拥有国家权力的民族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和控制时,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和民族国家才得以存在。”我们认为,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的生存要依靠国家的统一、主权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来实现,而这也恰恰构成了多民族国家外观建设的底层逻辑。


第二,建立现代政治制度体系。史密斯曾在其著作中概括了国家建设的一般性过程,并将之称为“官僚式融合”过程,即通过一系列整合行为,建立服务国家社会生活各层面的政治制度体系,如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司法体系;完善行政系统,精简行政机构以提高办事效率;等等。史密斯认为国家建设的过程就是整合政治资源、建立政治制度体系的过程。福山也认为国家建设是在完善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国家政治制度的过程。严庆认为国家建设是为了促进国家内部的一体化和实现国内政局稳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来实现国家建构的一种国家整合行为。吉登斯将这种整合行为称作国家政权建设,通过建立合理化的官僚机构,通过制定税收机制、公共财政以及完善法律等在国家疆域内推行其权力,并对疆界内进行严密的“监控”,从而实现其行政权力渗透的目的。对以上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可以看到他们都提出了要通过制定政治制度的方式来完成国家的建构。在制度要素中,因组织是最容易被创新、完善和传播的,从而成为最容易被制度化的存在,国家要实现“多元一体”,必须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或各职能部门组织之间,建构起相对稳固的政治结构,通过国家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巩固彼此之间的政治联系,并通过制定完整的制度体系和保障制度的实施来对国家进行行政控制。现代国家要保障自身的存在都需要经历一场这样的政治整合过程,即我们这里探讨的国家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三,确立和完善现代民主制度。国家建设要求不仅应该有一个体系完整、职能科学、监管合理、调控有效的政府体系,还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自主、广泛参与公共事务、有力监督和控制政府的社会体系。换句话说,现代国家具有两个基本方面——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国家在确立了国家主权之后,就要在国家主权的控制力和稳定的政权基础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和实施,而选择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与国家建设的目标不可分离的。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即把国家建设为现代国家。这里的“现代性”则是需要民主来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国家的统治权归人民所有,这种权力的分配方式,是区别于民族国家以前的那些国家形态下的贵族制和君主制的制度。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就包括了3个方面:权威合理化、结构区分化和群众参政。现代民主制度强调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且通过政治过程的结果来判定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程度。这种制度的实施,更加有利于人民民主参与到国家管理的层面,实现其民主权力并保证其利益诉求。这不仅能够保证国家决策的合法化,也成了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提升。因此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主制度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多民族国家的内核建设

民族国家在建设其“政治外壳”的同时,也需要将疆域内不同民族建设成拥有共同政治文化蕴含的国家民族,并实现疆域内各民族对国家的高度认同和忠诚。这是因为,只有当各民族对自己生存其中的国家产生认同情感,他们才会主动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并能在危机时刻凝聚起强大的向心力,为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贡献力量。这一内容对于当代世界事实存在的多民族国家的建设而言尤为重要。由于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众多,而民族之间天然地就存在着异质性,要想实现多民族之间的“求同存异”,使多民族群体都能信服国家为“我们”的国家,就要通过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建构来塑造国家民族。民族建构既是实现民族认同国家的关键步骤,也是关乎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的最重要变量,因此我们将民族建构称为“内核建设”。在这里,杨雪冬的观点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他认为,民族建构就是对作为文化——政治共同体的民族进行构建的过程以及民族认同国家的形成过程,最终的结果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体和族群等社会活动者共同认同感的达成以及生存空间的确定化。


第一,促进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建构国家民族共同体在民族建构过程中是第一要务,同时也伴随着民族建构的全过程,是民族国家存续及发挥其民主制度优越性的保障。就此问题,以下几位学者的观点极富启发性。周平指出,促进国家民族的形成要始终与民族国家的建构结合起来,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统一民族的形成是相伴而生的,“是一种一体两面的关系,创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也就是构建国族的过程。民族国家建立之时,也就是国族形成之际”;“没有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就无所谓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这里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其实就是我们讨论的国家民族。而要对国家民族这个政治共同体进行建构,民族国家就必须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来增强其整体性,从而保障其一体化的程度。史密斯则指出民族国家的建构应保障国家民族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在促进国家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需要重点强调和着力实现的目标。


第二,在协调族际关系基础上推进族际政治整合。勃兴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化浪潮带来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地区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与互动,也促发民族人口日益跨国、跨地区流动。这一态势致使传统单一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结构发生巨变,族际政治问题凸显,世界宏观民族过程也随之进入“族性张扬”阶段。“族性”与族际政治以及民族建构具有重要关联,也因此深刻影响着多民族国家的前景与走向。在这一背景之下,民族分离倾向在特定事件和场景之下有抬头之势,建构多民族国家的压力随之增大。从多民族国家面临族际政治问题的现实出发,族性既能促进族际政治整合,有助于多民族国家建设;又能破坏族际政治整合,阻碍多民族国家建设。由此,协调国内族际关系,维护族际和谐,推进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就成为内核建设的又一重点任务,也是实现多民族国家统一稳定的关键所在。


第三,增进并维持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在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要保障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就必须实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然而现实情况是,即使已经建立起了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也不能保证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能够实现天然的统一,特别是在多民族国家中,要实现这一认同显然更加困难。如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曾经指出的“集体忠诚冲突”,或是亨廷顿对美国国家认同研究时曾指出的“次国家认同”对于“美国价值”的消解作用。所以有学者提出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可以通过建构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建构也是民族建构的内容之一,正如福山曾指出的那样,“民族建构是民族对国家认同感的创建,这种认同使得个人脱离对部落、村庄、地域和宗族的忠诚转而忠诚于国家。民族认同的养成需要创造统一的民族传统、符号象征、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参照物这类无形的东西”。史密斯也提出通过建构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记忆、历史传统、民族共享文化、标准化的方式和制度、国家象征符号,以及共同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方式,强化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实现各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也有学者指出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创建对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凝聚力以及国家稳定的至关重要性,“公民要把他/她对国家的忠诚置于所有其他人际关系和集体忠诚之上”,这种公民身份超出了狭隘的民族,实际上促进了各民族对于其所属国家的认同。因此,在塑造国家民族的过程中,还需要有意识地保持各民族的文化特性,特别重视各民族平等,打造强大的国家民族凝聚力,为民族国家存续的内在合法性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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