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勒索攻击、元宇宙技术与安全、汽车信息安全、数据保护等
主要内容:
一、数字安全
1
、网络安全升级为数字安全,亟待将数字安全纳入新基建
建议:网络安全升级为数字安全,打造覆盖所有数字化场景的数字安全防范应急体系,包括应对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慧城市,以及云安全、数据安全、供应链安全等挑战。同时,建议国家把数字安全纳入新基建,各地数字化建设之初便将安全考虑在内,并互联互通,调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数字安全体系建设,真正提升国家的数字安全能力。
2
、帮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安全“一个都不能少”
建议;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以创新轻量化产品、
SaaS
服务为抓手,消除中小微企业在认知、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差距,推动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3、关于构建可信数字身份认证服务体系
建议:一是围绕可信数字身份健全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明确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根,为公民建立可信数字身份。建议聚焦可信数字身份认证加强技术创新和规范统一,支撑可信数字身份认证服务体系与数据治理体系的融合,实现数据资源的可用不可见、可算不可识。
二是
基础设施以统一规范的
“
可信数字身份
+”
的形式规划公民身份信息集合,做到标识可信;使用手机
SIM
卡、银行卡等安全芯片承载可信数字身份,做到载体可信;依托中央企业构建国家级数字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做到平台可信;统筹各行业身份认证服务,关联用户行为认证,做到服务可信,从而为数据治理提供安全环境,为社会提供数据安全感及信任感。
二、个人信息保护
1、推进人脸识别信息保护,建立完整监管体系
建议:
应组建行业协会,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由政府同意授权建立行业协会,强化机构责任,由该协会进行人脸信息数据保护的微观管理,负责人脸数据使用的审批同意、维权保护、技术培训等业务,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有机联动。除分级管理体制以外,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通过打造
“
采集
—
储存
—
使用
—
销毁
”
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确保人脸信息安全。
建议: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脸信息识别技术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常见违法的人脸信息使用情形及侵害维权途径。在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新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搭建公民、社会专门机构、政府部门的动态监管体系,建立公众维权渠道,完善人脸信息损害救济闭环。
2、
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各环节中,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
建议:国家制定我国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建议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协同规范发展。同时,积极开展个人电子废旧物碳积分试点,便于查询个人电子废旧物流通信息,展示个人碳积分及排名信息等,适时向全国推广,提高公众参与度。
3、加大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
建议:应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及行政规章,全面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配套措施,并及时修订《快递暂行条例》及《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强化其中的法律责任,为快递业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一方面,可以也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设置权限管理、信息加密、面单隐匿化处理等技术,强制普及隐私面单,减少接触信息的人群,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完善相关监管和强化技术防护基础上,从源头出发,全面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4、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个人信息保护
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能动履职,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解决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为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
1、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指导窗口,解答企业及个人疑难
建议:设立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指导窗口,负责接受投诉举报,解答企业、个人及专业服务机构在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涉及不同主管部门的咨询内容,窗口应该具备能力进行内部的资源共享、协调统合,通过统一窗口给出权威答复。同时,加强职责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在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明晰各部门在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重点和边界,促进部门间的资源共享与协作,逐步健全跨部门的综合监管制度。
2、明确数据权属,规范交易活动
建议:要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控制权、收益权等各种权利属性,确定各种数据权拥有者的相关权责。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数据在大数据营销、企业数据共享、数据跨境流动、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应用等特定使用场景下进行使用约束,避免隐私权与财产性数据权属混同。
3、加快制度建设促进网络安全保险健康发展
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标准与法律体系。我国急需要构建更为完整的网络安全等级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数据安全分类管理制度,为保险公司、网络安全服务商提供网络安全保障服务,及时处理网络经济纠纷有法可依,有效保障网络安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制定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的相关战略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建议工信部指导网络安全保险市场发展,可借鉴国外经验,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责任主体购买网络安全保险。
三是建立统一的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经验理赔数据,从而使数据安全风险量化成为难题。
四是加大网络安全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等全国性宣传机会,介绍网络安全保险的承保范围、真实案例、作用意义等。
四、汽车信息安全
1、
建立
“
数字空间碰撞测试
”
机制,护航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建议:借鉴汽车物理碰撞测试的手段,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字空间碰撞测试”长效机制,强制要求在我国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通过“数字空间碰撞测试”。同时,他还建议汽车行业尽快搭建一套以汽车安全大脑为核心的智能网联汽车态势感知体系,帮助监管部门和车企实现汽车安全实时全程“可见、可控、可管”,确保上路的智能网联汽车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2、建立汽车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
建议:一方面,国家应引导构建跨行业协同的车联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议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以政策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升信息安全意识,加大安全领域投入,提升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和整体防护水平,加快构建起跨行业协同的车联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快建设汽车信息安全标准法规和监管平台,提议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联合,通过统筹规划,制定完善汽车信息安全标准法规,尽快形成全生命周期的汽车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和应急响应体系。
此外,各界可协同建立政产学研深入合作的汽车信息安全领域的国家技术创新平台,建议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可联合推动,鼓励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有影响力企业和高校院所及行业协会,建设国家级的汽车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平台,联合开展技术创新与复合型人才培养,服务于汽车数字化转型发展。
3、
关于统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安全的建议
建议: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包容新兴产业发展;政府引导、法规保障、标准统一,加速行业合作,打破数据壁垒;合理放宽汽车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要求,建立可信的汽车数据流通渠道,在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同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网络安全
1、新型电力系统与网络安全应同步规划建设
建议:新型电力系统发展与安全同步规划建设。统筹安排电力部门、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创新企业等多方力量,联合开展顶层设计和规划论证。注重构建能源网络全要素安全技术体系,在大力提升能源网络数据智能自动化安全调度运营管控能力的同时,同步安排新型电力系统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规划建设。
建议:多领域专家交叉融合开展创新工作,建立与系统相匹配的、可持续更新的新型电力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工程标准体系。在预防预测、防护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打通产品、服务、人员和流程等关节,通过一体化安全运营模式,不断提升新型电力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2、设“首席安全官” ,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保障
建议:借助港珠澳大桥的智能化运维技术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运营规程出来,从整体上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打造一个标准完善、责任清晰的基础环境。
六、国家网络空间安全
1
、加强防范勒索软件攻击,提升国家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
建议:强化网络漏洞发现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安全应对能力,及时对系统漏洞进行补丁升级;共建网络空间国际新秩序。
3、网络安全规划应放在严峻国际形势下做出敌情想定
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专项,研究推动软硬件研发场景安全防护工作;制定对应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开发环境、生产环境安全防护、软件强制签名要求与签发环境安全要求、软件分发升级环境安全规范等。通过建立试点示范项目等机制,引导基础软硬件、共性软件、政企场景工具软件等相关研发企业机构,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加大安全防护力度。
七、元宇宙技术与数据安全
1
、
元宇宙技术布局与国家
“
数据银行
”
安全建设
建议:
国家从产业发展、技术布局、监管手段方面提早布局,让
“
元宇宙
”
技术运用更为规范,而不是
“
泛元宇宙化
”
。在他看来,既要跟踪研究新模式、新机制,制定监管法律规范,又要关注该类企业和
“
社区
”
发展,推动备案登记制度、运营交易模式监管制度。
此外,
聚焦国家
“
数据银行
”
建设。面对
DNA
、医疗健康档案等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个人生物特征数据,应从国家层面建立
“
中心站
”
进行管控,从而保护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在他看来,个人隐私已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安全,点滴数据汇聚起来,构成了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