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
体检检出HIV抗体阳性 员工被“离岗休息”
2012年9月1日,原告郑某入职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所,担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成为一名合同制非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图/视觉中国
2015年,郑某报考被告单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被告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让郑某离岗休息。在郑某离岗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直至合同期满。
2016年4月,郑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且立即恢复原告的原岗位工作。
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裁决,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被告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事单位被判违法
6月19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确认用人单位要求HIV抗体阳性职工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认定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违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年亚表示,本案在全国并非首例,但是本案判决应该在国内范围内首次确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判决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合法就业权利的基本立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解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无须隔离治疗。而艾滋病有特殊的传染途径,一般情况不会造成传染。本案(判决)也考虑了《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平等对待艾滋病感染者,不得在就业、婚姻等方面予以歧视。
法官阐述“被休息”为何违法:
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单位以郑某体检结果HIV抗体阳性为理由、要求其离岗休息的决定是否违法;二是原告郑某请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是否成立。对此,负责此次案件审理的法官陈冬梅做出了解释。
陈冬梅向央视记者介绍,判定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首先用人单位要证明,其要求郑某离岗休息是经郑某同意的。
经审查,在这一点上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中,也并没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称已足额发放郑某离岗休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并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本应恢复郑某原工作岗位,或者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郑某在诉讼期间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有两种劳动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郑某请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的请求。
监制/杨继红 主编/张天宇
编辑/王若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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