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资本制度,2018年又修改增加了可回购的情形,这两轮小修为股东提供了资本进出方面的更多灵活性。
一读稿进一步为股东提供了便利,比较显著的一是明确允许股权、债权也能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二是新增了简易合并制度,公司可以直接与其持股超过90%以上的公司合并,不需跟这家被控股公司谈判,符合条件时,两家公司也不需要各自再开股东会。
可以说,
股东事前进行资本游戏时,天地更广阔了。然而,这一礼物的背后是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责任追究操作性加强了。
在资本制度方面,现在股东可以从容约定所认缴出资的实缴期限。有些人或许觉得认缴金额不妨大些、认缴期限不妨长些,先壮了声势再说。但这么做是有风险的,一来到期不缴,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来一读稿规定:如果公司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就能让股东提前缴纳已经口头认缴的金额。
同样,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可以五花八门,但不是说破铜烂铁都能充数。公司是有义务事后核查出资的实际价值的,如果觉得显著有落差,也有义务向股东催缴。根据一读稿,股东不能在60日内补缴的,不仅要被扣除其相应股权,还要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法》原先泛泛地禁止所有股东滥用权利,
一读稿则更具针对性的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称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来损害利益。
这里典型的是通过操纵公司以不公平交易的形式对外输送利益。控制人实施此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也增加了。一读稿新规定: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地位、损害债权人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大致等于英美法系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
例如,甲控制了A、B两个公司,将资产从A公司不当地转向了B公司,A公司无力偿债时,无论AB之间形式关系为何,均由B公司对A承担责任。这里秉持的是“实质高于形式”原则,需要由法官统一分配责任。
这项规则指向的是过去运用企业族系、关联企业逃避责任的现象。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只管公司,所以强调了公司外壳不是不担责的理由。如果上述B是合伙企业乃至个人,法官不是不能直接依据民事法律要求其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