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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2020年底前,国企退休人员将全部转入街道社区管理 !(附全文)

来学宝典公务员  · 公众号  ·  · 2019-12-05 16:33

正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 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意见》明确,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何为社会化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为什么要推向社会管理?
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剥离国企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使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确保国企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新成果。
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可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以全面推开。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衔接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统筹外费用。
衔接办法
1、社会保障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党员组织关系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3、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4、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方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方法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统筹外费用。
资金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对2020年前完成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省(区、市),中央视接收情况,予以一定支持。这些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附: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今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由街道和社区试行属地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显著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等为老服务在社区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实现社会化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近一步推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摊机制,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直接在本地区全面推开。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三)工作要求
实现统一管理。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规范服务事项,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做好服务保障 坚持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增进社会和谐。 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会等组织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远离城市独立工矿区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集中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采取党建共建、活动联办、场所共用等多种形式,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
(四)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五)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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