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农村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介绍,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法院深入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持续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推动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
5个案例均对“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彰显重拳出击、从严惩治的立场。
二是聚焦农村地区重点行业领域。
案例一中,以被告人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并非法控制地下赌场;案例二中,以被告人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农村土方工程;案例三中,以被告人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控制当地煤炭运输行业;案例四和案例五中,恶势力犯罪集团均通过侵占农村集体土地牟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加大“黑财”清缴力度,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三是强化标本兼治。
预防和治理黑恶犯罪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在案例五中,还将庭审现场打造成法治课堂,分批次邀请258个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零距离”旁听庭审,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
一、欧阳某臣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刘某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三、卜某勃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四、朱某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五、王某好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阳某臣自小好勇斗狠,曾伙同他人持刀将一人砍成重伤、两人轻伤,事后通过私下赔偿了事,社会恶名逐步传开,进而陆续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实施违法犯罪。
2012年5月,欧阳某臣为抢夺矿产,纠集多人聚众斗殴,持砍刀、钢管等凶器打伤三人、砸烂三辆汽车,并烧毁其中两辆汽车,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某镇及周边一带为非作恶,通过在村集体企业等场所开设赌场及高利放贷等手段,聚敛钱财,壮大组织规模;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组织恶名,恫吓欠债人员,追讨赌债。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某镇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欧阳某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元;对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欧阳某臣等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刘某良、毕某师及刘某权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先后被判刑入狱。
2002年3月,刘某良出狱后开始介入土石挖、填方行业,为进一步从某村及周边地区的工程项目中攫取经济利益,刘某良纠集刘某权、毕某师,违法挖山取土用于其承揽的填方工程或出售他人,大肆敛财,逐渐在当地形成一股势力。后刘某良将刑释人员卢某境纳入组织,以打压竞争对手,逐步形成强势地位。
2010年后,刘某良陆续豢养、笼络、雇佣本宗族的刘某令、刘某传、郑某有和社会闲散人员林某清等人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良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某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刘某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刘某良等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00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卜某勃以家族为纽带,通过组建拉煤车队争抢煤炭运输业务、开办经营港口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当选某村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村务、控制基层党务。
2010年,卜某勃依靠其经济实力和犯罪组织势力,并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社区管理人的身份,纠集同族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以某KTV、某社区工地、“子夏文化园”为据点,通过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卜某勃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造成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群众数千万元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卜某勃依仗组织势力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长期控制村事务和社区事务,安排组织成员向社区居民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在较长时间内控制所在地区煤炭运输业务,致使多名受害群众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卜某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卜某勃等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平将某村自发组织的老年协会改名为“立本堂”管理委员会,由自己担任会长,并让朱氏宗族祠堂每房推举一至两个代表管事,朱某先等人被推举为“立本堂”的副会长或成员。
该村“立本堂”以朱某平为首,朱某先等人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打着维护、管理某村朱氏宗族土地的名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欺压外姓、外来人员,聚集村民扰乱、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某平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朱某平等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王某好的父亲王某善开始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两个儿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纠集家族成员公然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轻伤,逐步在该村形成恶名。
2005年、2015年,王某善组织王某好等人,采取打击报复选举对立面和竞争对手、纠集家族势力聚众造势等手段,先后帮助王某好、王某兵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持续把持基层政权。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好指使或伙同十余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边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王某好等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