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这里,聚集着新闻媒体、政法调查记者、刑法学者、刑辩律师、公安刑事、检察公诉、刑事一、二庭、刑法政策研究等诸多长期从事并专注于刑事法科学术及实务研究的人群,分享办案经验,传递人间正义,将事业与爱好融为一体,做人与为学合二为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逻辑

诉累||文盲吕德芳的漫漫诉讼路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6-14 18:49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法官,审判职业生涯,可能会遇到上千件案子,每个案子的诉讼时间都得几个月到数年,习惯了,不会觉得时间算什么,慢慢走程序就好了!

作为律师,也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各种各样的案子,一个案子便是别人的一段人生。也许标的大一些、复杂一些案子,会反复走程序,走上一两年,三五年。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申诉。

总有些程序是无比漫长的,这,就是诉累!

一两年,尚可接受。作者曾考察过台湾和东亚其他国家,甚至美国的案件审理流程,一两年,很常见。

可是,当你一个案子,把一个文盲教育成了高中毕业生水平,把一个仅有小学文化,近乎文盲的妇女,教育成一个精通法律流程的人,需要多长时间呢?

下面,我们来讲讲新疆种地农民吕德芳的故事。该案,裁判文书网案情已经全面公开,人物姓名,原告本人要求公开。

涉案双方信息均公开的情况下,作者摘录裁判流程和案件公开细节,重点记录下漫长的公开诉讼过程,说明诉之累,究竟有多累。

文中涉及法院,作者隐去其真实的法院名称;涉及被告方,作者隐去其真实姓名,以某代称。

刚开始,通过裁判文书资料,接触故事的主人公吕德芳时,并没有觉得她和普通的农村妇女有什么不同,憨厚、朴实中带着些许局促。直到她将她的诉讼故事娓娓道来,才看出这个识字 不多的农村妇女,已经有着惊人而清晰的条理、精准的表达以及一股隐隐的韧劲。

她的故事说起来并不复杂,一场医院非执业医师的诊断和用药,让她病情加重甚至羁患了“药物性肝炎”,一段时间,医院方面甚至多次下了病危,从此,她的身体遭受了多年病痛的折磨。

她不服,于是,决定通过民事诉讼,向医院讨个说法。

2013年3月23日,吕德芳因身体不适到第某某医院就医,门诊医师以其上呼吸道感染收住内科,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后确定诊断其为“急性支气管炎”。在治疗期间,吕德芳出现消化道症状,该院以其呼吸道症状改善,暂不予调整治疗,嘱吕德芳择期到上级医院专科检查,于同月29日出院。

2013 年3月31日,吕德芳以“上腹部不适、乏力、食欲不振1周”入住石某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该院诊断吕德芳病症为“胆汁淤积性肝炎”。因吕德芳病情较危重,该院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2013年4月25日出院。吕德芳于当天转院至石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附属医院)消化内科,经诊断吕德芳病症为重症肝炎以及药物性肝损害(可能性大),同年6月3日该院以吕德芳肝功较前明显好转,请示上级医师同意后出院。之后吕德芳分别于同年6月25日、10月20日以肝功能异常入住该院治疗。

(吕德芳病重期间照片)

2014年2月11日吕德芳以药物性肝炎再次入住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同年7月20日吕德芳入住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治疗。多次入院情况下,因为肝炎痛苦治疗,病痛折磨,吕德芳从120斤,瘦弱到只有几十斤。

第一附属医院重症肝炎以及药物性肝损害(可能性大)的诊断结果,引起了吕德芳的怀疑,于是,她将第某某医院送上了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自此,吕德芳一边饱受病痛折磨,一边走上了漫漫诉讼路,然而,维权何其艰难,案件,仅仅是刚开始。

(原告吕德芳健康照片)
2014年9月10日,吕德芳第一次走进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她以为公道将被主持,自己因第某某医院诊断错误,因其联合用药错误所饱受的痛苦折磨,终于能有一个说法了。

然而,第一道门槛立案就将其拦下了。

2014年10月20日,距其递送立案材料一月有余,吕德芳再次走进法院信访接待室,没想到得到的结果是案子并没有立案,法院的理由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诉讼请求无法明确,该案无法立案,要想立案自己去找机构进行鉴定。

此后两个月,吕德芳多次奔波于法院,仍旧未能立案,直到2015年1月8日方得以立案。

2015年3月11日,终于迎来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吕德芳提出对被告第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庭宣布终止审理。再次开庭时,半年又过去了。

2015年8月29日,迎来第二次开庭。

开庭后,吕德芳等待一年多,2016年10月才拿到判决,此时,距离其开始维权递送立案材料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两年有余。两年,不知道是个什么时间概念,一个农村妇女,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心境?

可能,只有一个心累,不足以描述。

然而,历时这么久的判决结果让吕德芳感到失望的同时又有一些愤怒,判决结果,第某某医院仅承担其医药费的70%,只有4万余元。

自己粗略计算下,这两年来陆陆续续看病的医药费、护理费加上住院伙食费等费用怎么算都有几十万,自己所受的病痛折磨、误工费等更是没有说法,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使4万余元对方仍不愿意掏,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案子走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期限届满,吕德芳等到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于是,案子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吕德芳奔波数次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重审判决下来时,时间已经走到了2018年。

这几年来,吕德芳依旧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反复因为药物性肝炎入院。

重审判决的结果依然是医院承担70%的赔偿比例,对于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对于吕德芳的诉求给予了部分支持,对于精神抚慰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未予支持。第某某医院赔偿吕德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832.75元。

这个数字,仅仅填平吕德芳这两年来奔波于医院的医药费等费用。吕德芳和第某某医院再次提起了上诉。

案子又一次走到了中院,然而这次中院的判决让吕德芳大跌眼镜,2018年12月二审判决下来,仅判决第某某医院赔偿其5万余元。对于一审支持的各项费用尤其是残疾赔偿金又判决不予支持。

中级法院要求吕德芳做伤残等级鉴定,吕德芳自述,自己在法官的同意下,自己掏钱做了伤残鉴定,但遗憾的是,该鉴定却被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法院依职权,做出的鉴定,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并以此证据效力,做出了二审改判的结果。

二审判决,作者仔细看了,法院从程序、证据角度把这个依职权做出的鉴定重点说明,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结果,似乎很公平、正义。

吕德芳不服,坚持申诉!

作者梳理下案件的时间轴, 如下:

从2013年3月23日被医院用药引发诉讼至今,到2018年12月,已经过去将近 年,至今申诉信访不止,更是已过去将近7年多。

回首吕德芳这一段维权的历程,我们只能附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符合受理有四个条件1.吕德芳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却以吕德芳找不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就没法立案将之拒之门外。没有鉴定意见就不予立案的合法性暂且不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吕德芳显然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其次,《侵权责任法》中的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吕德芳的立案材料中明确了第某某医院首先存在篡改病例的行为,为其诊治的明明是执业医师助理周某,病例签名确为并未为其诊治的主治医师张某,明显违反诊疗规定,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推定的原则,举证责任显然是被告第某某医院承担。
此后的审理拉锯战中,法院更是多次表示需要吕德芳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一次开庭时,吕德芳申请法院依据职权进行鉴定,法官推脱说在省内找不到鉴定机构,如果想鉴定让吕德芳自己去找。结果,吕录音了。

作者觉得当事人不该录音法官,有话好好说,光明正大的申请书递上去不就可以了!可惜,她文化水平太差!一个农民,真是太差劲了,干嘛录音??

可是,就在吕德芳费尽周折终于做出来鉴定材料后。法院竟然又在被告的要求下委托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正向对冲,新鉴定否认了吕德芳的鉴定材料,这下,可把当初申请不了鉴定的吕德芳给气坏了!

为什么我吕德芳申请鉴定法院就百般困难,而被告提出鉴定,法院不但支持还很快就找到了鉴定机构,此举让吕德芳百思不得其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地位,法院在对方没有足够证据和足够反驳理由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推翻吕德芳的鉴定意见,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吕德芳在法院的同意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材料却又被法院认定为自行委托不符合受理条件,作者就不理解了。

法律啊,真是太难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尤其要避免因重复鉴定久拖不决,激化医患矛盾。

一个案子拖了将近六年,因鉴定、重复鉴定,久拖不决。

从2013年3月份吕德芳被用药损害肝脏到今天已经八年有余,我们笔下寥寥数字却是她长达八年的一段漫漫人生路。

且不论八年来吕德芳受的病痛之苦与诉讼之累,也不论西方国家对于医疗损害侵权的救济之法,只看她的诉讼维权路之艰难。

法院的判决从4万多到34万余元再到5万多。

判决变化如此跳跃的原因是,因为法院判案依据就是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

医疗行为系高度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行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医方和患者(或者其亲属)在经济、社会、信息资源等方面高度不对称,患者或者其亲属只有通过提请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方能完成其证明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理应除外)。

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再加上对鉴定意见书的盲目迷信等原因,导致法官对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过分依赖,甚至以此作为立案条件,对于采信的鉴定意见更是一律予以采信。对于鉴定意见审查与采信更是专断的判定为自行委托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采用。

法院此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医疗损害侵权固然由于其高度专业化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但是法院迷信于鉴定意见而将审判工作一拖再拖,将审判过程拖至数年之久,是否有违法之公平、正义呢?

不能以鉴代审,也不能待鉴而审。

审案,得持公平、正义,兼顾,哦,此案应当是首顾时间正义,居间裁判,方能让弱势方得以维权,让强势方在法律面前低头!

让人间诉累不再继续,请大家关注《法律逻辑》,关注法治人物的故事。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