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
月
17
日
新疆能监办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享能汇梳理了全国的电力监管市场发展,以及结合对其他省份的电力监管通知的对比进行了解读。
全国电力监管市场发展情况
历经起步摸索、发展深化到全面依法监管,电力监管事业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加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效开展专项监管等方面成效斐然,支撑和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探索时期
(1992
一
1998)
按照政企分离的要求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的改革标志着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始探索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推动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时期
(1998
一
2008)
监管委员会
(
电监会
)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按照国务院授权,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以此为标志,中国电力产业被看作是最早探索政府行政部与监管机构职能分离
(
即“政监分离”
)
的代表性产业。
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又称电改“
5
号文”)提出设立电监会,并明确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管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管社会普遍服务的实施。
2003
年
3
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正式挂牌,自此我国独立电力监管开始起步。
从
2003
年至
2013
年电监会重组前,电力市场框架搭建成型,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调整时期
(2008
一至今
)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三定”方案,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下设电力司负责电力工业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为
:
“拟定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等。”至此,电力监管体制进入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电监会共同掌舵的“三驾马车”时代。
2013
年,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监管职能也由电力扩展到油气、煤炭和新能源等,形成了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监管新格局。
2017
年
7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7
月
18
日下发了《关于征求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
试行
)
意见的函》。
新疆电力市场监管细则内容
2018
年
5
月
31
日新疆能监局发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新疆地区的电力改革,推进新疆地区中长期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规范电力交易行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新疆能监局发布《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9
年
1
月
17
日
新疆能监办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全文细则一共六十三条。
新疆的细则通知中第十三条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的内容主要为:
①.
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增量配电业务开展及实施情况,
②
.
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③
.
按规则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④
.
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受委托的电力用户用电),⑤
.
按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情况,⑥
.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行使市场力和违规交易等情⑦
.
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⑧
.
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⑨
.
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同时第十四条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事项外,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
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②.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③.
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④.
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
⑤.
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新疆能监局在电力监管实施细则中提到了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稽核机制。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能源监管机构应建立电力市场业务稽核机制
,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提高电力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稽核,电力交易机构或电力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在对比了其他省份的市场
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
后发现:江苏省在《电力市场监管》第二十条中对市场主体注册及退出中明确规定了,
退出电力市场未满三年的,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为市场成员。
原来江苏省的征求意见稿中只有售电公司,在试行版增加了电力用户。享能汇对比了新疆的第三章内容,发现在第二十三条中只规定了:
“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关于市场主体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享能汇发现新疆能监局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以下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各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
25%
,对比江苏省的
征求意见稿中是单一市场主体(含关联企业)
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
20%
享能汇了解到很多省份都已经有电网企业的关联售电公司开展业务,
新疆也放开了电网企业可以进入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①.
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②.
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
③.
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新疆能监局部门也根据国家发布的监管意见同时也对
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
在第二十七条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
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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