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为了避免债务人出现转移财产情况,债权人一般都会向法院申请会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债务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保全的债务就是保全债务。
现结合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遇到的财产保全问题做如下提示:
财产保全涉及的风险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
3.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不完备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4.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5.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虽然财产保全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债权实现的保障,但是使用不当便会给自己惹来诸多的麻烦,因此,债权人一定要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的基础上审慎选择保全方式。另外,要完全了解财产保全的程序,依法依规办理诉讼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避免财产保全被解除或者是惹来赔偿诉讼。
文章来源:一起学私募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