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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深圳中院:拆分销售山姆会员次卡及代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204万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0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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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某某是否为涉案店铺经营者;二、李某某在淘宝店铺内拆分销售山姆会员卡主卡与副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第19914880号“ ”、第24807991、24807992号“ ”、第19914879号“ ”及第4167225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李某某在淘宝店铺内租赁及销售山姆会员卡次卡、拆分销售山姆会员卡主卡、副卡以及提供代购服务、在淘宝店铺及被诉侵权APP中使用“山姆”名称、在被诉侵权APP中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是否合理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已有充分证据表明李某某系涉案淘宝店铺“山姆进场结账会员”的实际经营者。首先,沃尔玛公司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淘宝店铺的掌柜ID为“冰水比冰冰0270”,公证订单详情界面显示“卖家真实姓名李**”,ID经淘宝平台披露显示真实姓名为李某某。其次,淘宝平台在接到沃尔玛公司的申请后,反馈的经营者信息与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一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地址。再者,沃尔玛公司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进一步证实了李某某的户籍地址与淘宝店铺登记地址吻合。最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复也证实了涉案淘宝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注册人为李某某。综合述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某为涉案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被诉侵权网店名称使用“山姆”字样;其经营者头像使用“ ”;其销售的服务分别有山姆会员卡一次性单次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副卡(亲友卡)及网购代下单,在前述服务中,商品链接名称均使用“山姆”字样,商品展示图片均使用“山姆会员商店”“ ”,商品详情品牌介绍均使用“山姆会员商店”;在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副卡(亲友卡)服务中,商品展示图使用“ ”。在被诉侵权APP中,下载界面、图标使用“ ”并有“山姆会员商店”字样,首页左上角使用“ ”标识。前述被诉侵权标识均系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旨在使消费者获悉商品来源于山姆会员商店,故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前述被诉侵权标识发挥指示性作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上诉人李某某在涉案店铺拆分后单独销售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副卡(亲友卡)的行为系提供享受折扣优惠的会员账户供消费者使用及在线市场服务,与沃尔玛公司第19914880号、第24807991、24807992号、第19914879号及第416722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相同。上诉人李某某在涉案店铺拆分销售的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副卡(亲友卡)的服务中,其店铺头像使用“ ”,店铺名称带有“山姆”字样,相关服务的商品名称、商品介绍及商品图片均“山姆”“山姆会员商店”“ ”,商品展示图使用“ ”,相关标识均与沃尔玛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提供的拆分后单独销售的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副卡(亲友卡)系沃尔玛公司官方授权其单独销售,或误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沃尔玛公司存在合作,进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该行为是正当的,减少沃尔玛公司销售山姆会员卡年卡的交易机会,且上诉人李某某拆分后单独销售的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主卡、山姆会员卡年卡会籍副卡(亲友卡)违反沃尔玛公司关于山姆会员卡的使用规则,无法保障在其店铺单独购买主卡或副卡的消费者能够于购买后的一年内持续获得山姆会员商店的会员权益,进而可能引发消费者对沃尔玛公司负面评价。 上诉人李某某凭借拆分后单独销售的主卡、副卡获取利润,该行为已超出“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李某某拆分后单独销售山姆会员卡主卡或副卡的行为,依旧侵害沃尔玛公司享有的第19914880号、第24807991、第24807992号、第19914879号及第416722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其系合理使用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沃尔玛公司主张,李某某在淘宝店铺内分时段租赁及销售山姆会员次卡、拆分后单独销售山姆会员主卡或副卡以及提供代购服务,在淘宝店铺及被诉侵权APP中使用“山姆”名称,在被诉侵权APP中使用“山姆会员商店”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李某某在淘宝店铺内租赁及销售山姆会员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原则,是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首先, 根据《山姆会员商店会籍章程》规定:“山姆会员卡仅限本人使用”,李某某提供的通过被诉侵权APP或京东网站山姆会员账号的方式销售山姆会员卡次卡以及网购代下单的服务,均违反了沃尔玛公司关于会员卡的使用规定 ,实质上是利用沃尔玛公司的“山姆”品牌及“山姆会员商店”的市场影响力,获取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该行为混淆了服务来源,使得消费者可能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沃尔玛公司存在关联,或者误认为其是沃尔玛公司的授权渠道。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 根据《山姆会员商店会籍章程》规定:“亲友卡或公司卡属于主卡的副卡,与主卡相绑定。主卡不可以任何形式转让”,李某某拆分销售山姆会员卡主卡与副卡,尽管沃尔玛公司允许主卡与副卡绑定使用,但并未授权拆分销售 ,该行为亦违反了沃尔玛公司关于会员卡的使用规定,破坏了沃尔玛公司会员制度的管理秩序,损害了沃尔玛公司对会员卡的控制权,使得沃尔玛公司无法按照其商业模式正常运营,客观上减少了沃尔玛公司直接销售会员卡的机会,对沃尔玛公司的经营利益造成了损害。李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网页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商品服务名称及山姆会员商店APP软件界面系其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基于沃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在深圳开设山姆会员商店以来,在国内开设了多家会员商店,且均统一使用“山姆”作为字号,至今已经持续经营多年,其APP软件作为线上商城,配送范围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故沃尔玛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山姆”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山姆会员商店APP软件界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及软件界面,李某某在其淘宝店铺名称、被诉侵权APP使用“山姆”,其使用的被诉侵权APP软件界面与山姆会员商店APP软件界面相同,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及被诉侵权APP与沃尔玛公司存在关联,或者误认为是沃尔玛公司官方提供的服务,这种混淆行为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商誉,破坏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沃尔玛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沃尔玛公司关于李某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四,……关于赔偿损失。上诉人沃尔玛公司二审当庭明确,以上诉人李某某销售分时段租赁及销售山姆会员次卡以及代购服务的获利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商品最早的买家评价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截止至沃尔玛公司最后一次取证时间2022年7月22日,可以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7个月,一审法院对该时间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沃尔玛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22日两次取证时,涉案店铺关于销售分时段租赁及销售山姆会员次卡的链接月销量分别显示为12840件、1万+件,按照月销量10000件计算,该款商品总销量可确定为10000×7=70000件;沃尔玛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取证时,涉案店铺关于网购代下单的链接月销量显示为691件,按照该月销量计算,该款商品总销量可确定为691×7=4837件。上述两款服务的标价分别为14.98元、10元,使用优惠券后的售价分别为7.98元、6元,按照优惠价格计算,该两款商品的销售总额共计7.98×70000+6×4837=587622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沃尔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某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销量较大,且配合被诉侵权APP使用,该APP与沃尔玛公司持有的山姆会员商店APP界面相同,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李某某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 酌增为按李某某的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即587622×3=1762866元 。对于沃尔玛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沃尔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取证费、律师费等,亦应纳入赔偿范围,共计277406.01元,对于该部分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已充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李某某应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40272.01元。对于沃尔玛公司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42786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3民终258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骆丽莉

审判员 钟小凯

审判员 叶   艳

书记员

黄银椿

当事人

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清,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 裁判结果

一、李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1343136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77406.01元,共计1620542.01元;

二、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声明,并连续刊登三十天,以消除给沃尔玛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的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三、驳回沃尔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27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27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40272.01元”;

三、驳回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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