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梧桐大兄弟
今日,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大兄弟关注到发行人曾因外汇登记问题被行政处罚。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如下: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未将陈兴方、徐曦东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2)上述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因虚假承诺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差错,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截至目前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4)发行人关于外汇登记申报、税收申报、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从销售价格、产品成本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和披露发行人汽车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汽车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主要客户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影响发行人经营的可持续性;(2)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情况;除了特斯拉以外,发行人与海天塑机集团以及凯驰公司合作协议中是否存在一定时间后价格商议调整的相关约定;上述协议中关于终止与发行人合作的条款约定情况;(3)与特斯拉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在手订单情况,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发行人在价格确定过程中的议价能力,目前已有产品供货3年后重新商定的价格与之前定价的差异情况,重新商议价格的定价原则;发行人与特斯拉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或者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是否对特斯拉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大兄弟关注到如下披露:
2007 年 9 月 10 日,钟素惠与旭日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钟素惠将其持有的旭升有限 75%的股权转让给旭日实业,转让价格为 225 万美元;同日,旭升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钟素惠将持有的旭升有限 75%的股权转让给旭日实业,股权转让后,徐旭东出资 75 万美元,持有旭升有限 25%的股权,旭日实业出资 225 万美元,持有旭升有限 75%的股权。
2007年9月,徐旭东设立旭日实业收购钟素惠持有的旭升有限75%的股权时,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75号文”)的规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之后也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37号文”)的规定申请办理补登记手续。因上述行为,2015年5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对徐旭东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外管罚[2015]第 3 号),决定对徐旭东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5 万元;2015年9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对发行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仑外管罚[2015]第6号),决定对旭升有限虚假承诺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3 万元罚款。鉴于公司办理了返程投资的补登记程序,已经符合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于 2016 年出具了证明:“未发现旭升股份和徐旭东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逃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规行为,也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大概什么回事呢?旭日实业系香港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旭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徐旭东系中国居民。
依据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此后,37号文替代75号文,但境内居民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据此,徐旭东应该办理外汇登记,但2015年9月以前并未办理相关登记。
注: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在37号文颁布之前,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即“先处罚、后补办”原则。
单纯的未办理37号文登记确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但3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大概什么意思呢?境内居民不能汇出资金给特殊目的公司;未办理外汇登记,公司不得发生资金流出、流入或结汇,否则后果很严重。
到底有多严重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那么发行人是否有相关违规呢?我们注意到:
2012 年 4 月 10 日,旭升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增加公司投资总额至 1,600万美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951 万美元。本次增资具体情况为:徐旭东增资162.75 万美元,以等值于 162.75 万美元的人民币现金出资,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签发前全部到位;旭日实业增资 488.25 万美元,以现汇 488.25 万美元出资,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签发前缴付出资额的 20%,其余自营业执照变更签发起二年内全部到位。
2015 年 6 月 9 日,旭升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1,230 万美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2,181 万美元。本次增资具体情况为:旭晟控股以未分配利润增资 516.60 万美元,旭日实业以未分配利润增资405.90 万美元,徐旭东以未分配利润增资 307.50 万美元,增资款项在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缴清。
2007年,旭日实业支付给钟素惠225万美金的资金来源?2012年旭日实业增资的488.25万元美金来源何处?2015年6月,旭日实业以未分配利润增资405.90万美元如何认定呢?这件事情就比较有意思了。
不过,鉴于公司办理了返程投资的补登记程序,已经符合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于 2016 年出具了证明:“未发现旭升股份和徐旭东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逃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规行为,也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就该等问题,证监会首次反馈并未关注,但发审会上却被提起,看来发审核上还是有疑问的。
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工业类产品销售金额基本持平,汽车类产品销售金额增长速度迅猛,尤其是2015年、2016年1-6月汽车类产品销售金额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2016年1-6月第一大客户亦变更为Tesla Motors, Inc.。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产品主要客户的稳定性补充说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的品种结构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变更为Tesla Motors, Inc.,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27%、52.48%,销售金额分别为17,447.57万元、12,080.10万元,比发行人对2014年第一大客户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3,100.06万元增加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Tesla Motors, Inc.的基本情况,成为发行人客户的过程,报告期内订单构成,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合理性,采购金额与自身产品生产规模的匹配性;补充说明Tesla Motors, Inc.供应商的总体情况及分类,发行人在Tesla Motors, Inc.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补充分析发行人是否对Tesla Motors, Inc.存在重大依赖,Tesla Motors, Inc.是否为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以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披露了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其中铝制品分为内销、外销分别按不同的条件确认收入。(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内销、外销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产品运用于客户产品的具体流程,发行人现行方法确认的收入和上线结算方式确认的收入的差异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补充分析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1-6月毛利额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可比公司选择的恰当性,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2)发行人汽车类、模具类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工业类产品,报告期内汽车类、模具类产品毛利率上升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5、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均为负(收益)。2013年至2015年,发行人利息收入主要为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此外,人民币汇率波动导致发行人汇兑收益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是否公允,是否列为非经常性损益;补充说明汇兑损益的产生情况及原因,是否列为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处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支取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相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购销等经常性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05%、68.04%、78.41%和77.33%。(1)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别披露了销售收入构成情况,未披露各类别下主要产品销售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别下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和典型产品销售情况,补充说明各类别下主要产品和典型产品的主要客户情况及销售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构成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原因,主要客户采购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真实,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2)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主要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补充分析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4.44%、60.47%、50.44%和59.30%。(1)发行人生产中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外购配件和其他。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中铝锭采购占比分别为66.94%、56.91%、45.91%和53.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中外购配件和其他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情况,生产成本直接材料中主要原材料的占比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前十名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发行人存在少量外协加工,主要是对部分产品进行表面处理和辅助加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外协加工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关于收入变动:(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产品订单的数量和构成情况(按金额构成划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产品订单数量和构成是否符合业务特点。(2)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依次分析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收入波动的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并说明是否为各主要产品的主要客户)采购增加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核查非主要客户但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2015年、2016年1-6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幅均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幅较大的具体原因,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合同构成情况),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其它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其它业务产生的毛利情况及占营业利润比例,其他业务毛利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其他业务核算的合规性,其它业务贡献毛利的合理性。
13、关于成本归集与核算:(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期间费用的百分比构成情况,依次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客户销售的激励方式,相关返点、返利等的会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3)2015年,发行人管理费用中有股权激励费用1,620.0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背景情况,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结合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1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17、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逐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价款的确定依据、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方式、所用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收入款项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18、2015年公司有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旭东。除公司外,徐旭东及其近亲属还控制或投资了旭晟控股、旭日实业、旭成投资、旭东机械、协信置业、东来建材、坤泰机械、宁波金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北仑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20、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完备的程序;相关解决措施是否彻底;公司有何整改措施,是否建立相应的完善的内控制度。
21、公司客户集中,且特斯拉占比逐年提高。请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2)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主要客户的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
2、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7、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公司技术保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可靠。
8、报告期内存在但目前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在报告期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消除关联方关系的,保荐机构说明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是否与之持续发生交易,并说明交易金额及公允性。
9、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专项储备分别为341.41万元、511.89万元、758.29万元和965.8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专项储备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报告期内金额变化的原因,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0、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0、1,807.32万元、4,643.43万元和5,553.8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出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458.89万元、5,207.12万元、10,539.45万元和11,701.9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主要产品的主要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有重大差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涉诉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或提供劳务,下同)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12、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3,977.66万元、4,316.36万元、1,093.14万元和512.31万元,主要是支付给当地政府机关的税收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收出口退税、资金往来余额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的主要项目的产生原因,报告期内金额变化的原因,核算依据,出口退税与发行人外销收入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其他应收款是否发生减值,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3,215.26万元、3,842.23万元、5,587.95万元和5,703.91万元。(1)原材料为发行人的重要存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材料存货的主要内容,对原材料的管理(包括存放)方法;对发出商品的管理(包括存放)方法。(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对于异地存货的盘点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报告期末应交税费各项目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1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建造情况,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部分在建工程未全额结转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合规。
1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18、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各项目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相应会计处理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各项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9、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35.66万元、1,233.73万元、1,239.65万元和568.78万元,主要是预付的设备采购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主要内容,产生原因,预付而非应付的原因,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金额变化的原因,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其他非流动资产是否真实、准确,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为801.5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林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请保荐机构补充修改先行赔付承诺。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更换软皮本报送材料。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