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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三知论坛实录 | 专题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12-11 18:45

正文



为更详实呈现第九届三知论坛上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内容,本期知产力特别整理专题三实录,以飨读者。


编辑 | Tammie



2024年11月7日至8日,第九届三知论坛在风景如画的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成功举办。本届三知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产力、知产宝主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共同协办。本届论坛以“ 人工智能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为主题,来自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与创新企业的代表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性质及权利归属、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主题进行分享,精彩内容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数百名知识产权从业者参会。


▲专题三由知产宝高级副总裁 应向健 主持,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曲三强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 姚志伟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二庭法官 李俊松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 沙丽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 刘家瑞 ,腾讯集团法务总监 李丹 作为主讲人围绕主题进行分享。(请向左滑动查看)

曲三强: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 主要围绕科技创新导致的社会变革与法律影响展开分享,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科技大爆发的时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此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模态正在形成,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和法律及其思想意识形态也在发生变化,并适时地做出调整。

曲教授从人工智能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人工智能的价值评判、知识产权的法律本质、知识产权法对人工智能的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讲解,其中挑战和机遇并存。其强调,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的人格条件和意义,不能充当法律的主体,如果人工智能的可认知行为构成了行为法意义上的侵权,则应由掌控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掌控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人工智能开发者、人工智能提供商和人工智能用户等几种人,他们有可能成为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我们必须建构与人工智能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公平正义地分配资源财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科技向善和造福人类而努力奋斗。

姚志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私法上的法律性质—―信息服务场景下的讨论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为出发点,在信息服务的场景下,对私法上G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了分析。

根据《暂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一种信息服务,GAI服务提供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研发者和开发者。其中第9条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姚志伟教授表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来源于公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信息内容安全方面的规定,但其中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完全可以套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应该区分不同服务的不同类型:信息服务与产品服务,但《暂行办法》并未在私法上明确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性质以及相应责任承担。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特别是内容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的二元划分已经不适合GAI服务提供者。因此,需要超越内容服务/技术服务的二元划分体系,在私法上对GAI服务提供者进行重新定性。

在考虑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的基础上,参照避风港规则,将GAI服务提供者明确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特殊责任主体,规定以专门的免责机制,例如GAI服务提供者要履行设立通知渠道、根据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生成或停止传输、管理部署者(使用者)的行为以及标识的义务等,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在明知或应知生成内容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生成或停止传输的情况除外。

李俊松:对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思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李俊松 以360搜索“ai问答”为例,通过再现主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指出公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用户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和应对策略。目前,大家对于人工智能的定性没有分歧,它是一种能够自主运行、服务特定目标的技术或设备。人工智能生成物输出阶段参与者的身份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内容提供者)和人工智能指令输入者(用户),而著作权侵权风险在于复制、传播了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出现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生产物系“算法黑箱”所致,或者割裂与大模型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或者生成物长期存在其服务器,可由公众直接访问等情形,则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嫌侵害复制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不同著作权项。若用户将生成物予以复制传播,则根据其使用方式,也同样存在前述侵权风险。

随着涉及人工智能案件的显现,技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定是发展中解决。今年7月份发布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也提到以人为本,人工智能正在引领一场科技革命,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人工智能是作品的创作工具,也是作品的传播工具,人工智能给著作权带来的问题,如早先的技术设备更新换代一样,都是可以通过发展解决的。

沙 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飞跃式的发展,人工智能呈现出新特点新特征,也使得司法实践面临着主体资格的突破、客体范围的扩展、行为规则的塑造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权衡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通过司法裁判去确保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庭长沙丽 通过审理的一起涉及AIGC平台侵权的案件分享了其裁判思路。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体身份的界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从总体上看,大模型平台从底座通用模型至应用层模型,越往下层越有条件主张技术中立,越到上层其注意义务也相应地越高,同时可能承担的责任也越大。那么从鼓励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数据输入和数据训练两个阶段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一个认定标准,而对于内容输出和内容使用两个阶段的侵权认定的标准,应该采用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通过分类施策实现发展与保护的一个平衡。具体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应用场景,分层分类分别界定侵权责任。此外,还应当注意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它是有别于传统的信息存储、搜索链接等服务,它兼具内容生产者和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对于过错的认定规则,应当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技术发展的水平、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平台的盈利模式、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承担对于行业的影响等方面,通过动态地去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

此外,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从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该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会给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影响,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等三方面考量。

刘家瑞: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分析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刘家瑞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美国关于ChatGPT和其他大模型的案件已经有32起,主要集中在加州的北区法院,也就是硅谷所在地;另外一个集中在纽约地区法院,纽约市有大量的出版商,比如《纽约时报》所在地。根据这些案件的技术特征总结了以下三个问题:

1.记忆问题。 调研发现,在很多案件中大模型侵权并非故意侵权。根据技术人员分析,大模型的训练数据都是靠网络爬虫,结果数据集里面就出现从不同来源收集到的内容备份,由于训练数据庞杂,最终呈现的结果会出现不准确或者歪曲,所以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2.史努比问题。 在版权产业里面有一些名称,特别是虚拟角色的名称和视觉形象有高度的因果关系和高度的关联性,那么在每次训练的时候,输入虚拟形象的名称都会出现一个固定的视觉形象,因此也是技术上需要解决的侵权重灾区。

3.金庸问题。 从金庸书籍中截取一段文字放在大模型中,不同平台生成的图像均有类似的地方,这也说明了生成结果的独创性表达实际上是来源于提示词。
因此,根据不同的技术源头,可以分析不同的侵权问题。

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的定性问题,刘家瑞引用国内外判例,从权利区分、技术上区分、版权归属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侵权抗辩进行了分析。

李 丹:从挑战到治理: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新视角


近年来,AI数字创作技术成为辅助创作工具,为版权产业带来创新和发展。 腾讯集团法务总监李丹 基于实务中的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1.人工智能时代的业态演进与技术前沿

AI能力的引入可以提升影视产业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和管理精确度,影视制作从前期筹备、拍摄过程,到后期剪辑、特效制作等各阶段的工作开展都可更加高效有序。从文化产业发展角度来看,AI时代也呈现出作品的创作门槛降低,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情况,使得优质作品稀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作品,其创作绝非易事,依旧需要在创意构思、资金投入、人力调配等诸多方面进行大量的资源倾注。

2.新技术、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

涉版权领域数字经济产业特点呈现出作品数字化速度、传播速度加快的显著特点,这也是导致助推侵权盗版泛滥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追播行为成为目前版权侵权的显著表现;浏览器推荐盗版网站现象明显;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被用来加速盗版内容的传播;一些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优化盗版网站的播放和下载功能,严重助长了盗版文化的蔓延,破坏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

3.数字内容产业的侵权治理

针对影视产业涉及的侵权治理,李丹回顾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历程以及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案例进行了分享。以热播剧为例,最重要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行为保全措施,要求平台对热播视听作品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遏制侵权的发生和蔓延,有效抓住制止侵权的窗口;由于优质影视制作成本巨大,侵权导致的结果恶劣,也呼吁在侵权案件中能够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所需承担的成本,对侵权者的侵权作为起到震慑作用。


圆桌讨论



▲圆桌对话环节,由知产宝 CEO 普翔 主持,上海政法学院佘山学者特聘岗教授 徐伟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 心主任 姚欢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何琼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务总监 刘茜 作为对话嘉宾进行观点分享与交流。(请向左滑动查看)

徐伟教授 表示,传统的产品和服务二分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人工智能时代将面临诸多难题。人工智能对法律带来的影响可从权利角度和法律关系角度加以观察。人工智能时代会是一个人机融合,人人融合的时代,相关利益格局会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会面临一系列挑战。法律如何回应人工智能,将考验人类能否爱人爱己、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

姚欢庆主任 认为 人工智能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对我们整个社会其实还是会带来一些挑战。首先,人工智能很大程度上带有一定的自主性,导致可能超出人类理解等级,由此可能会导致对整个社会的变革挑战比较大;其次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改变,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知识生产的稀缺性,从而使得我们有必要通过产权的激励制度来进行保护,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将会给人类知识稀缺性方面带来非常大的挑战;最后,人工智能对人类自身的创作动力也会产生影响,比如柯洁被AlphaGo彻底打败的时候,很多喜欢棋类的体育爱好者会放弃对这个领域的关注,人机挑战的挫折感或者内心的这种躺平感将远远超出我们自己的想象。所以,当创作的无限可能性由机器来完成的时候,人类自身的创作动力,尤其是与机器竞争时人类因此要付出的成本效益比必将受到巨大挑战。如何让人工智能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这是所有人应该思考的一个话题。

何琼法官 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谈到,在定责时要重点分析产业链中涉及到的多元行为主体对侵权后果的不同支配力或者说原因力。人工智能的生成环节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概括,即用户向AI应用输入提示词,AI应用据此输出生成物,但侵权的具体场景却是复杂多样的,涉及到的主体既包括用户和通用模型的研发者,也包括具体应用的部署商等。在用户端,需要考虑用户输入的提示词本身有没有侵权的诱导性,比如是否使用了他人知名IP的名称。在部署端,需要考虑部署商在对大模型进行个性化调整、对具体应用进行包装宣传的过程中,有没有侵权的诱导性,如果没有任何诱导意图及客观行为,那么这个应用更像是一个中立的人类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在研发端,需要考虑生成物与在先作品构成近似的原因是否系基于模型本身的缺陷,如果是模型本身存在缺陷,那么原因力就在研发端。此外,即使相关应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应用的部署商或者说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也应当对能够预见或者已经发生的侵权后果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的具体类型需要考虑现有的技术条件、经济成本以及可能对其他主体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比如一刀切地过滤知名IP名称是否会阻碍应用的娱乐、学习功能,毕竟用户将如何使用生成物难以预知。什么是更合理有效、更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是技术发展留给产业界和法律界的共同问题,亟待进一步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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