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工作,大多和说服有关。比如我是一个检察官,当我向领导汇报案件时,我的目的是说服领导;当我要让证人到庭作证时,我的目的是说服证人;当我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我的目的是说服法庭。
但是,法律语言是具有说服力的语言吗?不是。语言的说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生动性、鲜活性和具体性,但法律语言却教会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以一种剥离人性的,缺乏感情的术语去表达,这些术语把活生生的、高度戏剧化的生活变成了疏远的、抽象的、晦涩的文字概括。
想想那些曾经或者正在让我们以说出它们而自豪的刑法专业语言吧。“周瑜打黄盖”可以被抽象为“被害人承诺”或者“自我答责”;“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可以被抽象为“偶然防卫”;“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可以被抽象为“因法益性阙如而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这些被抽象了的专业术语在理解上尚且存在难度,你直接用它们去说服谁?
好吧,很多学弟学妹们会说:“审判长应该是专业人士啊,他应该听得懂我们说的专业语言。”没错,审判长是专业人士,但他是“法律实践”的专业人士,而非“法学理论”的专业人士。当你在法庭上去说“不作为犯罪的实质义务来源”以及“支配空间脆弱法益的保护义务”时,你真的确保他们能够明白你在说什么吗?就算能,你能确保你的表达能引起他们的兴趣,让他们愿意听下去吗?
法律语言,专业、高深、规范,但绝对不是具有说服力的语言。有几个人愿意沉浸在其中去讨论活生生的案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