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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领养”不到两天,出现呕吐、腹泻……消委会: 侵权!

成都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3-06 17:31

正文


“领养”的小狗带回家不到两天

就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

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


宣称份量约3000克的

小龙虾外卖产品

收到商品后,消费者自行称重

发现实际重量仅为1400克

遇到这样糟心的事情

你会怎么办?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即将到来之际

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

警示震慑和教育引领作用

引导生产经营者

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

共筑满意消费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在2024年办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

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

即日起,开设“聚焦3·15”专栏

将案例陆续公布

今天,先和督督熊一起来看看

其中两个案例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成都市武侯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侯区消委会”)于2024年10月收到李先生对某宠物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投诉称,李先生在武侯区某宠物店被一只“健康活泼”的拉布拉多犬吸引,商家声称宠物“已接种疫苗”,并以“领养”(实际为变相销售)名义收取3500元费用。然而,带回家不到两天,该犬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诊感染犬细小病毒。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费时遭辱骂拒绝,遂向武侯区消委会投诉。


武侯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对商家的经营资质、宠物来源以及与李先生的沟通记录等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发现 商家无法提供该拉布拉多犬完整的疫苗接种记录和健康检验证明, 存在售卖健康状况不明宠物的嫌疑。同时,该店商家态度恶劣,且 故意隐瞒宠物健康信息,拒不配合工作。

武侯区消委会多方了解到,通过该店“领养”宠物的消费者人数还不少,且将宠物“领养”回家后很多都发现存在健康问题,为此,武侯区消委会将该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线索函告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据悉,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该店销售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予以 处罚4.3万元。


消委观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对李先生隐瞒宠物健康状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商家售卖健康状况不明的宠物

导致李先生财产受损

却不处理李先生的诉求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和第六百一十条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李先生有权要求商家

解除协议并退费

商家拒绝解除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也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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