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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中的“轮奸”吗?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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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胡明灿


观点摘要: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对同一女性实施强奸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法定刑升格情形。在轮奸案件中,存在一些被告人强奸既遂,一些未遂,给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带来了困惑。在二人轮奸案中,由于二被告人主观上有轮奸的共同故意,又实施了轮奸的共同犯罪行为,二人均应成立具有强奸罪中的轮奸情形,但由于只有一人既遂,未完成轮奸既遂的基本构成,故不适用共同犯罪中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此种情形,应对二被告人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和《刑法》第23条的规定,即二被告人均以轮奸未遂论处。当三人以上实施轮奸犯罪时,只要有二人(含二人)以上构成强奸既遂,由于被告人已经完成了强奸罪中轮奸既遂的基本构成,此时,案件就应该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理,对全案被告人均以“既遂”论处。换言之,轮奸案中,只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方才可以对所有的“共犯”按既遂论处。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关于轮奸既遂还是未遂,以及是普通强奸还是轮奸,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案例:甲、乙二被告人经预谋,意图对被害人丙实施轮奸,二人将丙骗至某宾馆实施强奸,甲完成对丙的奸淫后,乙紧接着实施强奸行为,但在乙实施强奸行为时,遭到丙的强烈反抗,强奸未遂。

本案被告人甲、乙二人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二被告人是否属于强奸罪中的轮奸,以及对被告人乙应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有着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甲、乙二人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轮奸法定刑升格情形,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且二人均为既遂。

理由是:二人具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轮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中的轮奸,根据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或称“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原理,对于被告人乙也应按“既遂”认定。

第二种意见是:甲乙二被告人,均不适用强奸罪中的轮奸情形,也就是说二人不构成强奸罪中的轮奸,对二被告人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即以普通强奸罪情形论处),同时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甲已经构成“既遂”,故对被告人乙也应以强奸既遂论处,也就是说对二被告人均以既遂论处。

理由是,二被告人虽有轮奸的故意,但只有一人是既遂,也就是说只有一个被告人完成了性交行为,故二被告人不属于强奸罪中的轮奸,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中的一般情形,故只能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且甲、乙均构成“既遂”。

第三种意见是:对被告人甲、乙均应认定为“轮奸未遂”,即对二被告人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同时对二被告人均以“未遂”论处,适用《刑法》第23条(当然量刑时要考虑,甲强奸既遂、乙强奸未遂的情节)。

理由是:二被告人具有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亦实施共同的轮奸行为,二人均成立强奸罪中的轮奸情形,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乙强奸“未遂”,只有被告人甲一人强奸“既遂”,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完成强奸罪中的轮奸既遂情形的基本构成,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轮奸“未遂”,对强奸既遂的甲和强奸未遂的乙,均以轮奸未遂论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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