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兰台劳动
专注于劳动法律领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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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用工专栏 |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之工伤风险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3-02 23:42

正文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实践中,基于用人单位自身或员工的需求等 原因 ,用人单位 可能 会委托第三方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异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 不影响因工受伤员工 工伤认定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71号 (2018)鲁02行终624号 和员工应当获得相关赔偿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 工伤认定后 基于第三方缴纳社保代缴 是否影响社保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的问题
观点一 委托第三方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2019)晋03行终34号
1.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王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王 仍在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王 从事的是井下采煤掘进工作。2016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王 在岗位井下作业过程中,被铁梁砸伤,经阳煤三院诊断为:右腓骨中上段骨折,右踝关节软组织损伤。

2017年2月7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P201710099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福民为工伤。2017年3月22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山西省 市劳鉴2017年10268号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王 为伤残十级,生活可以自理。2018年5月2日,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支付给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共计70000元。

另查明,王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通过 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理,为王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处按期交纳了工伤保险等费用。因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支付给王 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未作出明确答复,王 于2019年2月18日诉讼在案。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3.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 认为 ,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王 于2014年4月进入原审第三人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工作,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合同约定为其在上诉人处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事实是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 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王 在上诉人处缴纳社会保险,即出现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确定的用人单位与实际参保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因第三方公司 市远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王 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王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在于 阳煤中小企业投资管理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不能因此剥夺王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上诉人 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用人单位不服从管理、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劳动者不应当成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者。

(2017)粤71行终177号 也是类似观点 法院 认为, 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有效保障职工在遭遇工伤时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虽然有为职工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但在无确切证据证实参保人有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已参保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也没有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费非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缴交,则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参保职工在遭遇工伤时,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权利并不因工伤保险费的缴交主体与法定义务主体不一致而丧失。

观点二 若由于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022)鲁民申4825号

1. 基本案情

公司委托聊城市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单位员工李 在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伤保险,聊城市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又委托江西佐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李某 办理缴纳工伤保险 后李某因工受伤,法院判决 公司 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公司 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法院认为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本案中, 公司委托聊城市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单位员工李 在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伤保险事宜,聊城市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又委托江西佐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缴纳工伤保险事宜。 江西佐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既非李 的用工单位,也非李 的用人单位, 公司是委托第三方代缴了李 的工伤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是 公司, 公司并未依法为李 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 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 公司承担。

观点三 若由于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代缴机构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23)辽01民终1085号

1. 基本案情

市自然纤维制品厂作为甲方与 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约定乙方通过使用自行开发的软著社会保险福利系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员工办理以下服务:社保服务:代缴社会保险,及员工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服务。

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 与案外人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将甲方客户直接聘用并委托乙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雇员/非全日制员工委托给乙方,由乙方为其员工办理以下服务:社保服务,代缴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服务,

市自然纤维制品厂员工王 在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为工亡。

另查明, 案外人五常肖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王 在哈尔滨五常市缴纳了2020年10月至12月的工伤保险。 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为王 投保 雇主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拒赔,导致 市自然纤维制品厂未能获得理赔, 市自然纤维制品厂诉至法院要求 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缴机构是否应当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法院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失效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上述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失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纤维制品厂在与王 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缴纳社保义务委托给 外包公司,其本身存在过错,另一方面 外包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另行委托他人异地代办缴纳工伤保险,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并无不当。

不同观点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之工伤管理的启示

由上述案例观之,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存在违法之处,但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最终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相关权益 争议在于社保基金是否支付相关的费用 以及如果社保基金不支付相关工伤赔偿时 到底该费用由谁承担

1 . 委托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仍将面临补缴工伤保险等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为与自身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工伤保险,并不 当然 免除其自身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 否则 可能面临补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例如,(2021)京03行终368号案件。

2 .由于代缴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而 保险基金 不支付 工伤待遇 的情况下 ,作为过错方的用人单位 即需 承担相应的 民事 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后,若 代缴机构也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可就其承受的损失,要求代缴机构一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为此 该问题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了解当地相关政策 并签署好相关协议


作者: 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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