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整合银监会、保监会职责,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会)的改革方案正式落地。同时明确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至此,在银行与保险业,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保会负责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中国式双峰监管模式雏形初显。
随着银监会、保监会的合并,我国的金融监管将由“机构监管”转变为“市场监管”,以顺应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趋势。作为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之后的又一重大监管框架调整举措,组建银保监会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银保合并监管的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进入混业经营阶段,“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暴露出缺乏协同、沟通效率低下等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从2015年开始,市场上就有“三会合并”的声音,在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监管一直是重点。因此,这次合并是国家审慎综合考虑新的金融市场形势之后做出的调整,绸缪已久。
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1)金融监管重叠和真空并存;(2)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监管套利的可能;(3)各分立的监管机构不了解整个投融资业务链条,无法准确掌握被监管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传染路径,不能满足全面监测和有效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存在监管空白区域和交叉区域难以协调的问题。
(二)银保合并监管的出发点: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
早在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发布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会”的职责分工,但协调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一旦各监管机构之间对某项政策产生利益纠葛,或出现对各自所监管行业利益保护行为时,缺乏一种强制力量予以调节。
2017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加强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但在监管协调上仍显不足。银保监管合并,政出一个部门,监管协调由外部变为内部,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协作、统一监管标准,会收到决策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的良好效果。
此外,银保统一监管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两者都管理自身的资本收益匹配、风险收益匹配和久期匹配,因而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而证监会主要负责信息披露真实性,监管理念与银行和保险不同,没有资本金方面的要求,因而此次合并不包括证监会。
(三)银行与保险之间竞合关系的简单分析
银行与保险具有相似和相异的经济功能,从而决定着两者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
对保险而言,银行对其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销售网点和结算体系支持、推动保险需求和增加保险主体规模与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在过去几年,银行业利用网点和客户资源宣传和分销保险产品极大的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时银行本身具有完整的结算体系,为保险费收缴和保险补偿提供了便利的途径,提升了保险的服务效率,这是银行与保险之间最基本的合作关系。更进一步地,由于银行贷款审核的时候认可保险提升信用评价,因此弱信用评级的群体,如“三农”群体、中小微群体等,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提升其融资的可获得性,从而产生了对保险的更多需求。此外,银行系险资企业为例,银行通过合资、持股、并购进入保险业,也增加了保险经营主体规模和风险抵御能力。
对银行而言,保险对其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为信贷风险提供风险补偿、鼓励增加信贷供给和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等方面。当前银行与保险之间在金融产品开发上的合作还比较简单,主要还是针对银行渠道对原有保险产品的修改,相应的经济附加值较低。随着保险与金融复合型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入和发展,一方面可以为银行贷款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如现存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有待深入开发的消费信贷保险等,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新的信贷供给,如通过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和转移作用,增加对中小企业、农户等群体的信贷供给。此外,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对银行公司治理和战略决策发挥积极影响。
银行与保险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资管业务等。在负债业务上,保险公司也有类似储蓄投资的产品,如寿险机构推出的分红保险等理财型保险产品,对银行存款吸收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资产业务上,保险资金投放扩展到购买国债、债券、股份等有价证券,同时开展保单质押贷款在内的多种放款业务,在优质客户和项目上与银行展开竞争;在资管业务上,资管新规打破了银行理财的隐性刚性兑付,降低了对保险理财的相对优势。资管投研能力将逐渐成为核心竞争力,从这一角度看,保险公司更具竞争优势。
(四)合并监管为银保合作层次升级保驾护航
1、银保合作的三种层次
银保合作泛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所有的业务合作。在完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保合作是两个独立个体之间的业务协作。此时银保合作基本就是指协议代理合作,即银行以兼业代理人的身份,向各种客户销售各种保险产品,两者的合作仅限于保险产品的销售。这只是银保合作的初级层次,在这个层次,银行仅关注代理业务规模和手续费收入,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所承载的附加价值是比较低的,金融一体化程度和技能水平要求也比较低,因此相应的金融监管也更加容易。
在经历了最初的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阶段后,银保合作将逐步过渡到了双方达成战略联盟,在渠道和产品方面有更深入的合作,并逐步向银保一体化发展。所谓银保一体化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资本的交叉渗透,实现银行与保险两种业务之间的结合,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相比较而言,在协同合作阶段,银行强调对客户的增值服务,重点关注合作关系、三方共赢;而在一体化金融服务阶段,银行经营以满足客户金融需求为中心,更关注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