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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这些事谁负责?早已明确!

中国安全生产网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25-02-17 17:00

正文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

产生较大影响的“厂中厂”事故

▼▼▼

2023年4月17日

浙江省金华市

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导致1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建筑物共有6家公司承租。

2022年11月21日

河南省安阳市

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凯信达公司将起火建筑随意分隔出租。

这些事故多与

消防设施配置缺失

消防责任划分混乱相关

这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的主要争议点

这里应急君就跟大家探讨下

这两个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责任扯皮


出租厂房租赁双方责任边界不明、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比较突出。厂房建筑消防设施成本高、投入大,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忽视消防设施配置,甚至还有多家企业共用一个厂房,责任划分困难。

2


共用部分的消防管理责任谁负责


一些厂房的出租人只租不管、一租了之,认为出租之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这些公共消防事项与自己无关。对于承租人随意转租、装修改造、私搭乱建甚至改变约定租赁用途的情况,也不闻不问。

实际上,针对这两个争议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均有规定

01


依法配置消防设施的主要责任在承租人!


承租人作为承租厂房的使用人和管理人,理应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一些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应负责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这属于“认识错误”,他们拒绝承担消防设施配置义务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至于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之规定,和承租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承租人也是其厂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法第16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职责。

02


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主要责任在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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