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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谁负责?

世纪新能源网  · 公众号  ·  · 2018-12-23 20:20

正文

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31号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决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们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说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32 号: “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14 6 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年)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 全额保障性收购 政策及配套措施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意思是通过配额制来促进和具体落实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现在被掐头去尾,看起来只留下个“强制配额”。对于如何实现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顾左右而言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是 2010 年下的文件,已经过去了 8 年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年)的通知是 2014 年的,已经过去了 4 年多,前者是为了具体落实 2009 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要求,后者是为了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划拉出来的这两个文件估计也是唯一有“强制配额”四个字的国务院文件,其目的不是为了落实法律,也不是为了促进新能源发电的发展,而是为了解决电网实现不了“ 全额保障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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