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31号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决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我们逐一看看法律和文件是如何说的: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
32
号: “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
2014
年
6
月
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年)的通知: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和
全额保障性收购
政策及配套措施
”
《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意思是通过配额制来促进和具体落实
“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现在被掐头去尾,看起来只留下个“强制配额”。对于如何实现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顾左右而言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是
2010
年下的文件,已经过去了
8
年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年)的通知是
2014
年的,已经过去了
4
年多,前者是为了具体落实
2009
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要求,后者是为了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划拉出来的这两个文件估计也是唯一有“强制配额”四个字的国务院文件,其目的不是为了落实法律,也不是为了促进新能源发电的发展,而是为了解决电网实现不了“
全额保障性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