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高某是副所长。
2月27日,李某等三人到刘某家找张某,在刘某家的楼下,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
这个时候,闻讯下楼的刘某“挺身而出”,与李某等三个人进行了互殴,张某持刀将李某身上多处扎伤,包括肠裂。张某、刘某随即逃离了现场。
这个案子发生以后,当时还是派出所所长的王某、民警高某受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李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刘某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张某为逃避处罚,找人跟李某说和私下调解,李某接受张某赔偿的3万块钱,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张某刺伤自己这件事。区法医门诊书面委托市法医门诊对李某伤情重新鉴定,在没有经过区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市法医门诊的法医在李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给李某出具了轻伤鉴定(偏重)。随后,张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并且被取保候审。
王某、高某在没有依法对市法医门诊出具的李某轻伤鉴定来源、真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
以轻伤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将两份鉴定一同入卷,将这个案移送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很多人对此不解,说民警又不是专业鉴定人员,怎么可能分辨出法医鉴定结果的真伪?对不起!办案程序规定了你负有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的职责。因此,你不能少了这个步骤。
不出意料,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你们提交来了两份鉴定结果,一份重伤一份轻伤都是证据,让谁看了不晕?检察院退卷要求民警查清以哪次鉴定作为定案依据。
王某和高某接下来没有进行查证,也没再移送起诉,此案一直搁浅。同年11月,张某、刘某被解除了取保候审。
五年后,省厅专案组接收此案,案子得以继续侦查审理。此案审理的结果是,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在张某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退回此案补充侦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的五年间,张某一直逍遥法外,因又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此前,王某、高某没有办理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而今,公诉机关就对这两位后来的派出所长和副所长提起了公诉。
指控他们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
李某的第二次法医鉴定不认真审核来源、真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依法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职责,对张某故意伤害一案采取不作为的手段,压案不查,
致使张某逃避法律追究长达五年之久,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和法院都说,王某、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社会影响恶劣,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高某辩解说,检察院退卷后因被害人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即使有些许玩忽职守行为,依法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某、高某所说的“因被害人不配合导致案件无法进行”的辩解理由显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