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近日,省法院出台
《全省法院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十六条司法措施》
,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展业,引导金融市场脱虚向实、规范发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
1. 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司法支持力度。
依法妥善审理涉科创金融案件,推动完善“股贷债保”服务体系,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及交易成本。依法审理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纠纷案件,尊重风险投资特点与市场规律,稳定风险投资主体预期,助力更多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前端融资。
2. 服务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体系。
依法审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纠纷案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绿色金融服务,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金融支持。妥善审理涉“双碳”案件,创新司法服务“双碳”举措,依法支持碳资产质押、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等融资模式,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将环境权益纳入抵押担保和保险保障范围,促进激活企业无形资产融资功能,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3. 助力发展普惠金融。
依法审理各类借贷案件,严格把握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依法支持供应链金融,助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涉民企积案清理力度,以公正高效司法促进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融资、债权兑现、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农业经济的信贷产品、各类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模式,为乡村振兴引入更多金融资源。
4. 服务加快发展养老金融。
依法妥善审理涉养老金融案件,严厉打击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协同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丰富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加大对健康和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支持,将更多资金活水引向养老领域。
5. 深入推进数字金融发展。
着眼数字金融司法需求,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着力构建数字金融纠纷一体化解决机制,全面提升司法效能。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6.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依法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保障和促进直接融资,助力优化融资结构,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坚持对资本市场严重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行为,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大对参与或者协助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惩治力度,落实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工作要求,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审理债券市场案件,保护债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审理私募、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压实管理人勤勉尽责、有效管理的法定受托义务,为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运作提供明确规则指引,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
7. 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依法审理涉境外金融产品、境外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涉外司法协作交流,加强国际规则的研究和运用,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领域的国际协作,提升涉外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守住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8.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保持惩治金融犯罪高压态势,严惩非法集资、贷款诈骗、证券期货犯罪等金融领域突出犯罪,重点打击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较大的金融犯罪。持续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行动,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严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扎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落实“一案双查”等机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金融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9. 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高压态势。
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做好线索收集、风险排查、案件查处、追赃挽损、资金清退、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持续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推进金融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惩治“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转贷行为,加大对贷款中介、投资中介等行业违规行为的联合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部署,依法打击伪私募、伪金交所、场外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稳妥化解风险。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
10. 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
牢固树立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与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作用,依法支持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以民间借贷等名义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有照违章”等金融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持续落实有关加强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的工作要求,推动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监测预警、处置化解等机制,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线索、重大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通报,提出建议,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11. 助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集聚。
12. 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依法妥善审理涉大型房地产企业票据纠纷,助力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及次生风险隐患。依法规制房地产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压实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债务风险处置中的主体责任。妥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所涉按揭贷款纠纷,依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3. 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金融机构纠纷,加强与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及数据共享,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债务异常及时向监管部门预警。配合监管部门一体推进风险处置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协同强化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早期纠正和化解,压实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主体责任,鼓励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改革化险。协同稳慎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引导优化公司治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整体向好。
14. 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
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事项清单,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坚决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出险企业及其担保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大对隐匿转移资产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落实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333”工作机制,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从严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根基。加大对金融债权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和处置,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15. 做实金融纠纷源头治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合作,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总对总”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实质运转,提高多元解纷实效。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融入国家金融治理大局,针对案件背后反映的公共政策、管理体制等问题,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堵塞漏洞、完善监管,合力提升管理效能。定期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着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研判,主动向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研究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为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16. 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持续推进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推动完善政法机关之间、人民法院内部各专业审判庭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更好应对金融案件刑、民、行交叉日益突出问题。优化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类案裁判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审判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制度作用,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业务交流、联合培训,强化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金融司法交流,按照“三个过硬”标准加快金融审判人才队伍建设,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