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地方政府融资的监管要求:
关于50号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2017年4月26日发布。
规范融资平台:
50号文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纠正PPP项目:
PPP项目在实操中被异化:投资方基本都是国企央企,民企相对较少。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违规出具担保函、兜底函,对项目进行回购或承诺固定收益等,不符合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理念,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关于62号文: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2017年5月16日发布。
62号文针对的是专项债券,要求专项债券必须对应有专项收入的项目,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期限一般是5年,债券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储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资金用途: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储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还款来源:1、对应土储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2、对应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未足额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券限额内发行土储专项债券周转偿还。
关于87号文: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此文是2017年5月28发布。
87号文剑指融资平台贷款:
87号文详细列举了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并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列入禁止范围。从预算管理上,要求先有预算,然后才能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支出的依据。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就当确认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防止以购买服务的名义增加将来政府的支出责任,增加政府的负债。
总结:
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的地方政府融资是严重违规的,必须先有地方财政预算,但是目前的形势是地方财政现有预算后产生服务的非常少见,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政府购买服务没有可行的项目做支撑,基本都是想起来项目然后做预算,背离监管要求,所以目前银行业间基本叫停。
二、明令禁止的地方政府融资手段:
1.变相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或者机关团体不能以国有资产的方式对企业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不能提供安慰函或者兜底函以及担保函等。
2.变相通过政府平台公司进行融资
承担公益性建设任务的平台公司,不能财政性资金来偿还,(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也就是说公益性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自己的事,只能财政拨款,但是不能以财政名义担保借款,这样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负债过多,财政兜不住,所以会导致爆发地方债务危机。
3.土地相关融资业务
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进行融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
4.假借PPP项目进行融资
假的PPP项目风险相当大,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这样也违背了PPP的初衷。
6.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
一直以来,政府投资基金都是比较虚幻的东西,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总结:
政府不会拿着闲钱去干这类事,其实就是拿一部分资金去勾引市场投资者,但是监管文件规定,政府弄这个,不许骗投资者。
7.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这就和之前讲过的87号文是吻合的,不能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三、地方政府未来的融资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
但是东北债券虽然价格高,但是大部分机构不认可,东北的信誉不好,存在很大的违约可能性。
债权融资计划:
以北金所等交易中心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贷款,真正的市场行为,风险自担,和地方预算没关系,只要投资者认可地方政府就基本能发行成功。